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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防范论文范文资料 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风险防范和法治保障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风险防范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17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风险防范和法治保障》:本文是一篇关于风险防范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提高农村土地的价值,我国实行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虽然此制度有很多的优势,但是同时也隐藏着不少的风险,比如市场经济风险、产业风险、社会风险及生态风险等.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分析其风险的种类,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才能有效避免这些风险的发生,充分发挥“三权分置”的作用,更加有效的保障农民的权益.

关键词:三权分置;风险防范;法治构建

引言

三权分置”中的三权主要是指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这三种权利及时一个整体的效用,又分别有各自的功能.“三权分置”主要就是为了处理好农村的土地和农民的关系,提高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实施“三权分置”之后,农民可以灵活利用土地,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率,但在这个过程中是存在风险的,所以需要相关的法律进行维护,本文将做详细阐述.

一、“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的风险存在

(一)产业风险和粮食安全

“三权分置”的实行,虽然让土地的经营权流通更加便捷,但是这也为农村土地带来了很大的不稳定性损害.所以在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要想保证土地不受到损害,保持其发展能力,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来维护农村土地的再发展能力,避免其不能再进行农业生产.同时,因为农村土地可以进行转让,所以不仅仅是农民可以利用这些土地,拥有经营权,其他的商业人士等也可以获取其经营权,如果没有明确的制度约束和监管,就会导致一些不稳定性风险的发生.比如,一些人可能用这些土地来进行工业生产,获得高昂的利润,这会导致土地的污染,这些非农、非粮利用会导致农村土地不能再次投入农业生产,甚至有些无良人士会对土地进行“涸泽而渔”般地过度开发.这种不确定性的风险为我国的农村土地和粮食安全带来了很大的消极影响,不利于我国农村土地的良好分配和管理、利用.

(二)市场风险和农民权益

1.市场竞争风险

因为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可以转让,所以就会出现经营权竞争的问题,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资本主义利用不正当的手段来阻止竞争的产生.众所周知,只要是市场交易就应该是自由、公平、公正的,但是只要一些非正当的组织参和进来,就势必会导致一些弱势群体得不到公平的竞争机会,自身的权益会被剥夺,导致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丧失,进而导致经济利益的损失.尤其是现在实施“三权分置”之后,农村土地经营权是灵活开放的,参和竞争的不只是农民,还有很多垄断资本也能参和进来,虽然政府会严控工商资本的准入标准,但并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又逢农业领域本身是受到垄断豁免保护的,所以农地交易市场的竞争风险是客观存在着的.

2.农地经营权供求及价格风险

农地经营权供求及价格风险,指农地经营权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动可能给交易主体带来的利益损失.供求关系的变化本身就是市场规律的表现,是很有可能发生的,农村土地的原有经营权都是农民的,但是如果土地过多,而需求较小,供大于求,土地的价格就会下降,其中发生的小小的价格波动是经常发生的,造不成多大的影响,但是如果恰好赶上国家政策的转变,或者一些突发事件的发生,很可能会导致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农户进行对外的土地经营权交换时,非常有可能受到上述事件的影响,比如合同签订之后,对方不能如期履行,交易金额不能尽快到账等等,这直接影响到了农户的利益.

二、“三权分置”风险防范的法治构建

(一)农地经营权的确定化

1.“三权分置”的最终目的就是活跃农业经济的发展.而在“三权分置”的模式下实现农业经济发展的途径就是扩大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主体范围,允许多种农村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存在,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从而有利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在经营权的权能设定上,各个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可以在不破坏土地,不进行非农业生产的基础上,自由种植,而且不能将土地闲置,必须将其利用起来,提高其利用率,在约定时间内也可以依照规定转换土地的经营权.

3.在经营权的期限设定上,以稳定承包权为前提,其期限设定只要在合同签订时不超过法定承包权余期就是可以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经营权运行的方式及再流转的方式不同而设定不同的期限.当承包权完成了续期后,依据承包权而设定的经营权也可以通过补充合同等方式来完成期限的延长.

(二)相关法治的完善

“司法制度是法律体系和法律价值得以实现的枢纽”,“三权分置”的法治完善不仅需要立法方面的明晰和具体,同时也离不开法律实施的及时和有效.在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纷争阐述相关的处理、判决方法,也就是利用法律来解决“三权分置”中出现的纠纷,从而促进此制度的实施.还有就是,有些相关制度是不完善的,对于制度不能解决的问题,就需要依靠法官的司法信念和对程序规则的坚持来加以克服和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官可能面对的是“三权分置”后出现的农地经营权纠纷、农地确权等各类案件,先行识别和认定权利性质是纠纷解决的运作起端,而后才应根据现实情况及条件,结合基本法治理念,准照已有法律规范,做出适当裁判.在现阶段,司法机构应当不断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来反推立法部门彻底完成“三权分置”法律规则的确定化和可应用化,尽快实现“三权分置”行政政策法治化的过程,避免一些新问题,用旧制度来分析、解决,从而让现在的土地问题都得到合理的处理.

(三)行政政策和法律的相辅相成

因为农村土地的交易行为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从而损害农户的权益,所以仅仅有法律也是不足以对这些行为进行制约和规范的,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完善的管理机制和颁发相关的政策,政策才能和法律相辅相成,保证“三权分置”的顺利实施,并起到保护农户利益、发展农业经济的作用.无论是出于对法律和政策的何种理解,其共同的要义都是出于对法治社会理想形态的设计和构建.政策的灵活性可以避免法律的保守、僵化以及脱轨社会经济发展的风险,法律的确定则可以加强政策实施的效果以及克服政策的随意和投机风险.在“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一些规则是不断变化的,所以土地的经营权的处理方式也是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的,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新的规则来进行合理的解决.对生产关系的调整也就必然存在着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的不适风险及生产关系配合生产力跟进的脱节风险,且风险的状态、类型、规模、损害程度及恢复能力都不能提前预测.假如相关的制度和法律不能良好的配合,甚至相互矛盾,就一定会增大土地处理的风险,让农民的利益受到很严重的损失,进而影响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因此,只有做好制度和法律的良好配合,才能更好的实现“三权分置”的稳定运行.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价值,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国家实施了“三权分置”政策,开放了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是的土地能够自由进行农业生产,同时扩大了经营权主体的范围,让更多的人和组织融入到农村土地的使用中,激活农业经济的发展.但是“三权分置”实施过程中隐藏着很多风险,比如产业风险(粮食生产不安全)、市场风险(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农地经营权供求及价格风险、社会风险(农村社会保障不到位,让农户无经济来源)等,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必须要确定農地经营权,用法律和相关的制度去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才能保证“三权分置”的有效实施,才能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宋志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风险防范和法治保障[J].经济研究参考,2015,(24):5-10.

[2]陈朝兵.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功能作用、权能划分和制度构建[J]. 中国人口·资源和环境,2016,(04):135-141.

[3]祝天智,王亚星.全面深化改革视域下的农地三权分置研究[J]. 当代经济管理,2016,(05):25-29.

[4]聂婴智,韩学平.农地“三权分置”的风险和法治防范[J].学术交流,2016,(10):131-136.

作者简介:

彭月红,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永顺县委党校.

风险防范论文参考资料:

财务风险的分析和防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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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风险防范和法治保障为关于风险防范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风险控制措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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