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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罪论文范文资料 与单位名义实施集资诈骗罪犯罪主体认定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诈骗罪范文 科目:论文提纲 2024-03-23

《单位名义实施集资诈骗罪犯罪主体认定》:本论文为您写诈骗罪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近年来,国家提供了许多优惠政策,使得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有积极的方面同时也存在消极的方面,集资诈骗罪的频繁登台备受公众的“瞩目”.虽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让集资诈骗罪的争议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但是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社会的发展,仍存在许多实务和理论问题未解决,本文就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本罪的司法认定上有帮助.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 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

一、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前沿及概述

新中国成立初期,受到经济发展不活跃及立法技术不先进的制约,对于一系列集资诈骗行为的规制仅纳入到投机倒把罪、诈骗罪的“麾下”,新中国的首部刑法并未将集资诈骗罪设立为独立的犯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的春风苏醒了中国第一波的经济,激起中国金融市场活跃的萌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金融市场在金融体制改革的光环下进一步开放化,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类的犯罪不断攀升,集资诈骗的案件明显增加,并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征,已经严重干扰金融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在此背景下,于1995年6月30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集资诈骗罪首次步入人们眼帘——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①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本罪作出了更具体细致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各级司法机关更有效率地*此类犯罪的案件.全国人大在认为时机已经成熟,且各方面因素已准备齐全的条件下,将本罪规定于1997年现行刑法典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金融诈骗罪之首.集资诈骗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数额较大的非法集资行为.②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首先,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其次,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再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进行进行数额较大的非法集资行为.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区分单位犯罪和以单位名义的自然人犯罪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区分单位犯罪和以单位名义的自然人犯罪的必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集资诈骗罪表面上是单位实施的,而实质是行为人假以单位之名来实施犯罪,满足自身的犯罪目的.③“集资诈骗罪多呈现单位化犯罪的趋势,行为人为了掩人耳目,更好地博取公众信任,常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④正是由于,金融诈骗类的犯罪不断攀升,社会上公民的防范意识也得到一定的提高,大多数公民已经对简单层面的集资诈骗行为免疫,尤其对自然人的集资行为有极高的警惕力.大多数行为人为了再次骗取公民的信任以及能集资到更大数额的资金,往往选择以单位的名义来实施犯罪.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集资诈骗行为骗术更为高明,涉案金额较一般集资诈骗行为大,所迫害的人数也越多,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二)区分本罪中单位犯罪和以单位名义的自然人犯罪的意义

对本罪进行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的区分是具有一定意义的.从理论上出发,首先,“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助于正确地定罪量刑”⑤,包括定罪意义和量刑意义.就前者而言,并非主体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主体具备一定资格能力或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⑥的规定和现行刑法第192条(7)的规定,假设行为人以自身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单位的名义进行集资诈骗,诈骗金额达40万元,若不对单位犯罪和以单位名义的自然人犯罪作进一步区分,那么就无将行为人定罪.就后者而言,实施相同的违法犯罪行为,主体不同,则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也不尽相同.又例如,假设行为人以自身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单位的名义进行集资诈骗,诈骗金额达110万元,若不对单位犯罪和以单位名义的自然人犯罪作进一步区分,那么行为人只将受到本罪最低幅度的刑罚处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次,有利于刑法理论的进一步完善.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紧跟社会的发展而进步,现行的刑法条文不可能诠释尽所有的罪名及其各项规定,作更细致的区分和界定有利于刑法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从司法实践中出发,第一,如今行为人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多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这样不仅能更容易骗取多数人的信任,还能诈骗到更高额的资金.第二,本罪的涉案金额要求到达“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数额较大”指个人集资诈骗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集资诈骗在50万元以上.不少行为人为了满足个人利益,常以单位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且数额在50万元以下,借此规避法律.对单位犯罪和以单位名义的自然人犯罪作进一步区分,有利于司法机关更有效率地处理案件.

三、本罪中单位犯罪和以单位名义的自然人犯罪之认定

(一)本罪一般情况的犯罪主体认定

对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学界已一致认定为一般主体、单位.一般主体指在资格方面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年龄方面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对于单位的界定,现行刑法第30条的表述是: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关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定性还可以作进一步细化,包括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依法设立合资经营的、依法设立合作经营的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独资、私营的.

(二)以单位名义实施本罪的犯罪主体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后,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规定,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第一,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为了实施犯罪的或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第二,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文称《纪要》)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或以单位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内设机构、部门的,视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单位.

诈骗罪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单位名义实施集资诈骗罪犯罪主体认定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诈骗罪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诈骗罪量刑标准2018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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