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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出机构论文范文资料 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派出机构行政执法的法律风险防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派出机构范文 科目:mba论文 2024-04-10

《出入境检验检疫派出机构行政执法的法律风险防控》:这是一篇与派出机构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行政执法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1],属于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公开、行政复议等,这些行为都意味着对行政相对人及相关人权利的调整或影响.随着依法治国的纵深推进,权责清单的日益明晰完善,国家、社会、公众都对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提出了愈加严格的要求.因此,行政组织机构积极对自身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既是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对与时俱进地推进治理能力与体系现代化的积极响应.

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是质检总局实施垂直管理的一线行政管理执行部门,其行政执法行为往往与外贸企业及出入境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随着对外贸易、交往的不断发展,国门疫病疫情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变化,新的形势既要求质检国门卫士应做到频繁的执法亮剑,又要求应做到合理科学的把关执法,把握好维护公共利益与切实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塑造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的法治质检新形象.

在众多的分支机构中,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派出机构,是质检总局根据各地口岸开放情况,因地制宜,批准其直属检验检疫局派出的、履行相应职能的被授权组织机构.尽管其在行政层级上可能与一般的分支机关相同或相近,但在行政法主体地位及业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却存在一些实际差别.因此,其执法的法律风险往往既包含着一般分支机构的共性特点,同时又具有派出机构自身的个性特点,可以说如何做好派出机构执法风险防范,是落实好质检总局党组对全系统提出的“全局工作法治化,法治工作全局化”要求的典型动作.

一、检验检疫派出机构与一般分支机关执法风险的共性特点

(一)二者业务遵循的法律法规相同

检验检疫派出机构与一般的分支机关同属质检总局直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属的分支机构,因此二者对外业务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都是相同的.同样,二者也都会面临着相关检验检疫法律与社会发展比较而言相对滞后的情况,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执法管理漏洞问题.

(二)二者的行政管理权限大致相同

二者在行政层级上都属于检验检疫系统的分支单位,其对外行政行为大多数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牵涉到相对人的切身利益,都存在易发争议的可能性.

(三)二者的行政管理内容和执法程序具有相对的一致性

都须将上级机关制定的程序性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规范性文件列为基本遵循,因此也就都可能面临着因执行上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瑕疵而被诉的风险.

(四)二者在执法人员的资格、证据采集的装备水平大致相当

一般来说,都能达到符合相关要求的水平.

二、检验检疫派出机构与一般分支机关执法风险特点的区别

(一)行政主体资格状况不同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責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的派出机构必须具有规章以上法律文件的明确授权才能在权属范围内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例如派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又如工商机关的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检验检疫派出机构这一点,不同于派出所、工商派出所等有规章以上法律文件的明确授权,也不同于检验检疫系统内一般的分支机关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做出行政执法行为,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具体授权,检验检疫派出机构的对外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以所属机关的名义做出,其自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由此可能引发的问题至少包括:

(1)若检验检疫派出机构以其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因无规章以上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规定授权,则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其因违反合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2)检验检疫派出机构以其所属的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则在与行政相对人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因主体资格缺失,权限不明, 执法行为的法律风险可能牵涉的机构层级较高,如相对人对派出机构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满而提出行政复议后,再对质检总局的复议结果依然不满的状况下,提起行政诉讼,则质检总局将可能被列为行政诉讼被告.

(3)由于主体资格的缺失,导致对外需以所属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需以履行较多的内部流程易造成对外行政行为的程序瑕疵,如存在行政处罚的信息及法律文书内部流转时间较长、行政许可工作中易发生超过规定时限、行政强制工作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出具等程序瑕疵.

(二)执法的法律风险来源不同

检验检疫派出机构处于“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业务第一线,决定了其业务工作既会涉及到出入境人员、动植物产品及交通工具与集装箱的检疫管理,也会涵盖对多种多样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测;既有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项目,也有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业务;既包括日常的行政公开、备案管理、许可核准的受理,也包括突发应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工作.由于工作的涉外性,从交通区位、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等不同因素都决定了,处于一线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派出机构相较于一般的检验检疫分支局,明显呈现出业务量多、类型多样、时限紧张,与此相对应的,执法法律风险来源也就复杂多元.

由此,可能面临的执法法律风险包括:

(1)执法行为的法律风险分布的范围较广.检验检疫派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从事务内容到相关程序履行都能够影响到相对人、相关人的权益而引发复议或诉讼,因此潜在的风险来源相应多元,分布较广.

(2)执法行为的法律风险易集中、交织.既可能由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也可能由相关人因公平竞争权等因素提起复议、诉讼;既可能是单纯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也可能是附带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既可能是单纯的行政诉讼,也可能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客观上多样多元的工作内容类型,使得潜在面临的风险多样、多发,并交织存在.

派出机构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出入境检验检疫派出机构行政执法的法律风险防控为关于派出机构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派出机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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