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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沃金论文范文资料 与哈特法律规则和德沃金批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德沃金范文 科目:学年论文 2024-04-05

《哈特法律规则和德沃金批判》:此文是一篇德沃金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四川大学法学院

哈特为新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法律规则说为其代表学说.哈特认为法律规则分为第一性规则、第二性规则及承认规则.而德沃金对哈特的规则理论进行批判,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政策三要素构成.

哈特 规则 原则

背景

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社会一直处于一系列国内外激化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社会矛盾的困扰之中.面对此困境,德沃金开始对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行思考和批判,来重建司法体系,解决新问题.

哈特的法律规则说

(1)第一性规则

哈特认为第一性规则是人们被要求去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不管他们愿意和否.哈特认为社会规则中的义务的正常背景或适当语境是使一定类型的行为成为标准的规则,义务的特殊作用是将某个人的情况界定在一个规则之内.义务性规则有三个特征区别于生活中的规则.①义务性规则和纯粹的习惯不同,义务性规则更多的被明确为苛以物质上裁决的初级法律形式.②义务性规则是维护社会生活的需要,人们确信对于维护社会生活某种价值的特征是必须的.③义务意味着克己和牺牲,人们普遍认为,这些规则所要求的行为虽有益于他人,却和附有该义务的人希望去做的时期相冲突.

(2)第二性规则

第二性规则是授予权利,公权力或私权力,不仅提供了引起物质运动或变化,而且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或变更.第一性规则具有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哈特提出了针对这三种缺陷的三种补救措施即第二性规则.他们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承认规则是核心.

承认规则是通过权威性规则来确认第一性规则的规则.承认规则具有三个特点:①不同承认规则之间效力也不同.即通常是习惯或判例从属于制定法,但其因承认规则的认可也具有独立的地位,而制定法是法律“最优越的渊源”,这样统一起来便形成了法律制度.②承认规则内在陈述和外在陈述,法庭或其他机关在确认该制度中的特殊规则时,法官本人就接受这种承认规则,对未明确说明的承认规则的使用具有内在观点的特征,而对于本身并不接受这样的规则只是用旁观者的眼光进行描述,他们的表达形式就称为外在陈述.③承认规则是最终的规则,承认规则因其提供了用以评价这一制度的其他规则的效力的标准,故承认规则是一个最终的规则.

德沃金的原则理论对哈特的批判

1967年,德沃金发表了《规则模式》一文,这篇原创性论文标志着他对哈特批判的开始.他认为,法律制度不能仅化约为规则模式,比如在法院审案中,法官除了在一般案件中适用规则外,还在解决一些疑难案件时诉诸原则,即通过原则修正规则或使规则无效来避免明顯不正义的结果.

(1)规则、原则和政策

德沃金通过分析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和亨宁森诉布洛姆菲尔德汽车制造厂案,认为原则和法律规则存在着逻辑上的区别:①规则在适用时,采取的是完全有效或者完全无效的方式.相反,原则却是可以同和其相反的事例共存的,因为原则的规定是如此宽泛,以至于将例外列举出来也不会使得原则的表述更为准确或更为完整.规则和原则的区别在于它们所作指示的特点.规则在适用时是以完全有效或者完全无效的方式.一个规则只有尽可能的涵盖最多的例外,这个规则的表述就越准确,适用的范围也越广.法律制度中的原则并不强调一定要涵盖所有的例外,只是作为考虑如何判决的一条法律依据,若这个原则分量够重没有比这更强的理由,这个原则就是决定性的.②原则具有规则所没有的深度.当各个原则相互交叉时,要解决这一冲突,就必须考虑有关原则分量的强弱.原则都是可以并存的,而规则不是如此.在两条规则相抵触的时候只能一条规则取代另外一条规则,若出现了冲突就会优先适用更高权力机关最新制定的更具体的规则等.规则就没有这一层面上的问题,当两个规则相冲突,其中一个不可能是有效的规则,所以适用时具有非此即彼的特征.当然,德沃金也承认对原则的衡量不可能是完全准确的,而且对哪一个特定原则或者政策更加重要的判断常常是有争议的.

(2)对承认规则的批判

德沃金认为哈特之所以认为法律规则大多数有效是因为他们是某个权威机构发布的,它们中有一些是由立法部门以制定成文法的方式创制的,一些是由法官通过判例来创制的.然而对于原则来说并不来源于成文法或法官的判例而是源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形成的一种职业和公共正当意识.那么承认规则似乎就没有起到认可的作用,不被认可那就不能成为法律和适用于判决,然而在众多的案件中却用了原则.另外,哈特认为一条基本规则不仅可以标示由特定立法机关所颁布的规则为法律,而且也可以标示习惯法为法律.因为某些习惯在法院予以承认之前就被当作法律.德沃金认为哈特的这种观点实际上将检验标准看做为社会是否把习惯实践看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是,则这种习惯就是第一性规则,而承认规则的意义就降低了,就变成了只要是社会被接受有约束力就是法律.同时德沃金认为原则也不能成为承认规则,因为原则永远是动态的无法穷尽的,那么承认规则依旧是不确定的,所以他提出了要彻底抛弃承认规则,认为如若把原则看做法律,就必须否定实证主义的第一纲领,即通过一条以基本规则形式出现的某种检验标准,把一个社会的法律同其他的社会规范区别开来.

结语

哈特和德沃金的论战给我们对规则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一次新的思考,我认为对于原则和规则的问题,德沃金的原则论更具有说服力,就像比例原则并非来自于我们的习惯而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得出的结论.但是德沃金对承认规则的批判有偏颇之处,哈特认为的承认规则,是在整个社会制度中最高的法律渊源,就比如宪法,法律原则也是在国家宪法之下的,如果它符合宪法要求那就可以被认可被适用.当然他们二人在不断的论战中也在不断修正完整自己的观点,至今仍然值得我们去学习去思考.

规则和原则都是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的产物,受人类认识能力和思维方式非至上性的影响,深深打上了规则和原则都绝非完美的烙印.法律解释必须建立在法律原则和规则基础之上,而单纯依托于规则或原则都是不全面的.正确的方法是将二者结合起来,发挥各自的优势,才能正确地解释法律、运用法律.

德沃金论文参考资料:

堂吉诃德论文

结论:哈特法律规则和德沃金批判为适合德沃金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德沃金与哈特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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