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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协调论文范文资料 与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和法治协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治协调范文 科目:研究生论文 2024-01-20

《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和法治协调》:该文是关于法治协调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先行先试是综改试验区的关键所在和最大政策.如何协调“先行先试”和法治的关系,并使先行先试始终在法治的框架内运作,避免产生公然、明显的违宪或违法现象,显然决非易事.因此,通过探讨“先行先试”和法治的协调,对上述疑问作出回答和阐释,对于正确理解综合配套改革及其顺利推进大有裨益,同时也能够总结改革的成功经验,为未来改革指明方向.

关键词: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 先行先试 法治 协调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9-094-03

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综改区的设立,是改革开放以来 赋予山西最大的综合性政策,为山西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表明 就是要赋予山西一个广大的政策空间,希望通过山西举全省之力深入探索实践,为全国的资源型地区转型提供经验和样板.于是,作为综改实验区灵魂的“先行先试”成为全省改革者的共识,省委书记袁纯清在2013年全省综改实验区建设大会上讲到,先行先试是转型综改试验区的关键所在和最大政策.然而,对于“先行先试”这一权力本身的认识以及如何在改革中运用,改革者尚有众多疑问.什么是先行先试权?它的权力边界又在哪儿?如何协调“先行先试”和法治的关系?迄今为止尚未有任何权威的主体对其作出过清晰的界定和解释.要使先行先试始终在法治的框架内运作,避免产生公然、明显的违宪或违法现象,显然决非易事.2014年2月, 山西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以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要“坚持胆子要大、步子要稳,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点面结合、示范引领,因地制宜、基层首创的原则,力争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体制机制.”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和 要求相比、和改革开放先进地区相比、和广大干部群众期盼相比还有明显差距,存在破题不够、路径不宽的问题.”究其原因,先行先试改革涉及到社会秩序重构,利益的重新划分,不可避免地存在制度创新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因此,通过探讨“先行先试”和法治的协调,对上述疑问作出回答和阐释,对于正确理解综合配套改革及其顺利推进大有裨益,同时也能够总结改革的成功经验,为未来改革指明方向.

一、“先行先试”的现实法治困境

自综合配套改革率先在上海浦东实施以来,制度创新和“先行先试”已成为所有综改试验区推进改革的核心指导思想.而国务院授予的先行先试权,即主要体现在制度创新方面,这是试验区相较于其他地方所具备的最大竞争优势.准确地说,制度创新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术语,也可称为制度变迁.它是指用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取代原有制度,或是对一种更有效的制度的生产过程,是制度主体解决制度短缺,从而扩大制度供给以获得潜在收益的行为.推动制度创新的主体,有个人、团体和政府,相比较而言,政府由于掌握了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承担着推进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职能,因而在制度创新上所发挥的作用更大、更重要.政府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会面临一系列制约因素,宪法秩序便是其中之一.而宪法秩序之下的现有法律和制度安排,可能会成为延滞制度创新的一个主要原因.另一个不可忽视,且和宪法秩序有类似作用的,是意识形态的因素.

上述理论分析在中国的改革实践中得到了完美的验证.在中国的渐进式改革进程中,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往往以障碍物的角色出现.众多例子均表明,改革的历史便是大胆突破上述两因素的历史.有学者指出,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实质上是一个私权被解放和扩展的过程.而私权的扩展,很大程度上都是以地方政府违反意识形态或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作为肩负现实改革任务的地方政府,在预期新制度的潜在收益将大于制度成本时,总有个别会不惜以突破法律规则和观念的限制为代价大胆进行试验,并根据试验结果来决定这种突破是否值得持续下去.当个别个体的突破行为取得巨大成功后,其强烈的示范效应便会驱使更多的地方政府追随和模仿,进而形成了我们目前所看到的中国改革的特有逻辑,即实践先行,经济和生产力的解放往往以牺牲法制为代价.这也造就了中国改革独有的特色,即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和生产力解放相对立,二者所具有的排它性使它们难以共存,改革和法制(以及法治)的冲突常有发生.

二、“先行先试”和法治冲突的原因分析

中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这种独特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是较为罕见的.在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虽然同样有可能构成制度创新和社会发展的障碍,但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尚未如此尖锐的程度.究其原因,和以下四个因素密不可分.

首先,它和中国从高度计划经济形态向市场经济转化的渐进式改革模式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在高度计划经济形态下所形成的宪法秩序和法律制度安排,所服务的是政府掌控和分配几乎所有社会资源的计划经济模式,它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宪法秩序和法律制度可谓有天壤之别.而当中国选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原有的法制无疑也随着社会的变迁而相应地发生制度变迁.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经济转轨路径采用的是渐进的方式(而非俄罗斯那样的突然休克法),这就决定了法制的制度变迁模式.每一次“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都可能是试验性地对原有法律制度安排的违反,从而造成改革措施违法甚至是违宪现象的频发.

其次,中国飞速的社会转型对各种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如此高速的经济增长之下,中国社会的变迁和转型速度也是空前的.和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相比,法律条文自制定之日起便注定落后于现实,但飞速的社会变迁和转型却使得这种“落差”被急剧放大.因此,其他国家或许可以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周期内,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来推动法制顺应时代的需要,或是通过法律变迁的方式用时间来化解规范和现实的冲突,而对于中国,这些方法显然难以适用.因此,频繁的改变,破坏的不仅是人们对现实的预期,也在破坏着法治.面对法律制度很快就落后于实践的情形,或是修改法律以跟上时代的脚步,或是为适应现实需求而牺牲法律,成为了非此即彼的两种结局.可想而知,在经历繁琐、漫长的法律修改程序之前,突破法律的行为会是一个更经常为人们所选择的选项.

法治协调论文参考资料:

劳动关系协调师论文

人民法治杂志

道德和法治论文

法治的力量论文

人民法治杂志社

结论: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和法治协调为关于法治协调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法治体系协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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