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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论文范文资料 与期待性遗产提前赠和的合同效力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遗产范文 科目:研究生论文 2024-04-09

《期待性遗产提前赠和的合同效力》:这是一篇与遗产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出现还未事实获得就提前对期待性遗产进行赠与处分的行为,此时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且期待性遗产是否属于赠与的范围颇具有争议性.因此,通过分析期待性遗产性质,明确此时的继承人对期待性遗产并未具有完整的所有权,故而对于遗产的提前处分行为具有瑕疵性;为了保护被赠与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限制期待性遗产的处分行为,应该视赠与的情况支持赠与合同的效力,赋予被赠与人一定的救济途径,对被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关键词:期待性遗产;处分;赠与合同;期待权

众所周知,本人享有某物的所有权,则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在并未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情况下处分财产的现象,比如:张三的父母于1995年立遗嘱,表示死后将其价值60多万的房子交由张三继承,在2000年时张三为了建公司向朋友乙承诺若乙愿意借其150万且无利息使用五年,张三愿意把父母遗嘱中现价80多万的房子赠与他,并且承诺一旦拿到房子就给乙*过户登记.乙同意后按时将150万交于张三.后乙得知张三父母去世,便向张三主张房子过户.但此时房价已超过180万,张三以与乙达成赠与时自己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张三父母在得知赠与合同后已经向乙表示拒绝为由,因而张三无义务将房子过户给乙.而乙主张虽然张三父母得知赠与合同后表示拒绝,但张三当时告诉自己房子早晚他会继承,而此时张三已经获得房子,其有义务协助自己*房屋过户手续.

在该案例中张三在向乙作出赠与承诺时,其无权处分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张三与乙达成赠与合同时,直接跨过原所有权人即张三的父母,张三父母作为第三人对赠与合同的否认是否适用于《合同法》第51条,以权利人的拒绝追认从而否定赠与合同的效力;而乙是否也能基于《合同法》第51条,认为自己对张三赠与行为具有期待权,且这种赠与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现在张三已经取得房产,所以该合同应该有效.如果完全否认赠与合同的效力,显然对于乙是不公平的.正如有些学者的观点,认为无权处分赠与合同应当有效,理由是处分人对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或者完全享有所有权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赠与合同是负担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为了产生物权的变动,但并不是所有的负担行为都必然产生物权的变动,如果存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负担行为的履行就可能存在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若出现履行不能,行为人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认为无效,无处分权人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①此种理论运用在此案例上显然更能保护乙基于遗嘱上家庭关系稳固的信任度所作出的愿意借用五年大额资金且不要求利息的义务.但期待性遗产赠与合同若全面适用此理论,又会不利于赠与合同中双方权利的平衡.本文结合期待性遗产的概念和特点分析期待性遗产提前处分的原因及潜在的风险;并针对法定继承、遗嘱及遗赠继承中的不同情形对赠与合同中双方权利寻求最佳的平衡点,从而正确处理期待性遗产赠与合同中的纠纷.

一、期待性遗产的概念

所谓的期待性遗产,主要是结合德国学说中的“期待权”和中国学者对继承权是否为期待权的争议而创设.“所谓期待权者,系指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②可见,权利完整取得虽然没有完成,但已经步入完成的过程,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支撑可获得完整权利的期待性理由.但继承权是否属于“期待权”?有的学者基于稳定性差认为继承权不能作为一种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人所拥有的仅仅是一个可以继承人的名额,而享有一个继承名额并不能必然导致其成为遗产的所有权人;在继承真正发生之前,继承人并不能对于现有的被继承人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控制,被继承人享有完全的财产权.③也有学者认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为民法所限定,除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继承资格外,推定继承人只要无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任何人均不得剥夺其继承地位,故而应该为期待权.④无论继承权是否为期待权,但不可否认继承人对继承权标的.本文中的“期待性遗产”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遗嘱及遗赠继承、法定继承方式,极有可能从被继承人处获得的合法遗产.故而期待性遗产在被潜在继承人处分时,其所有权仍属于潜在的被继承人所有.当然继承人的期待性遗产仅仅通过事实取得并不能获得遗产之上的所有权利,还需要通过法律的公示行为获得完整的所有权.

二、期待性遗产的性质

(一)不稳定性

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5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故而,对被继承人来说,其可以通过订立新的遗嘱、现有财产的处分来影响法定继承的份额;且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利益,《继承法》按照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继承人损害被继承人利益的行为也给予了剥夺继承权、减少财产分配份额等惩罚措施.而对于继承人来讲,继承人的死亡、继承资格的消失等也会造成其丧失期待性遗产.故而,期待性遗产具有不稳定性,虽然对于被继承人来讲,是明确具体的;但是对于继承人来讲,其可能会随时丧失期待性遗产.故而继承人在提前处分期待性遗产时,可能事后并不能取得期待性遗产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脱离性

继承人取得期待性遗产的同时,其并没真实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确切的说,仅仅取得的是作为继承人的资格,而遗产的所有权仍归继承人所有.那么在实践中,当继承人处分期待性遗产时,其处分的究竟是继承权还是继承的遗产?基于继承权的人身依附性,故而继承人处分的当然只是未来可能会继承的遗产.但是,此时却存在了冲突,继承人处分了期待性遗产,而期待性遗产的所有权人却又并非自己,那么继承人能否处分无所有权的财产,或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以事后的补充形式来弥补所有权脱离时的缺陷.

遗产论文参考资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建筑遗产期刊

中华遗产杂志

结论:期待性遗产提前赠和的合同效力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遗产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遗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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