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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政协论文范文资料 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人民政协履职能力提升探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人民政协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15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人民政协履职能力提升探析》:本文关于人民政协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系统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和特点和现代治理理念高度契合,自然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益多元的现代社会,人民政协的国家治理价值更加凸显,由此决定提升人民政协履职能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必然.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提升人民政协履职能力还面临法律保障、界别结构和主体素质等现实困境,为此,健全人民政协的法律保障,优化人民政协的界别结构,完善政协委员的进退机制是提升人民政协履职能力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人民政协;国家治理现代化;履职能力

[中图分类号]D6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10 — 0045 — 03

人民政协作为中国 领导的 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主义 形式,人民政协具有团结各方、凝聚共识的重要功能.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今天,人民政协的国家治理价值更加凸显.人民政协国家治理价值的实现须以人民政协履职能力的提升为前提.对此,如何提升人民政协的履职能力是新时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提升人民政协履职能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必然

(一)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历时性考察的角度看,人民政协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组织,在65年的发展历程中,为建立新中国、建设新中国、探索改革路、实现“中国梦”做出历史性贡献,在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协调和衔接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治理功能.从共时性比较的角度看,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领域的一个客观的历史存在,无论从治理主体、治理结构,还是治理功能来看,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一,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主体之一.治理和统治或管理的区别之一就是权力主体不同.统治和管理的权力主体都是单一的,均为政府或国家权力机关.而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政府或国家权力机关外,还包括社会组织、团体等.人民政协作为“一个介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政治组织”,并且是一个涵盖各 党派、无党派及其他社会各界的统一战线组织,因此,从治理的主体多元化来看,人民政协无疑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主体之一.

其二,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从结构主义视角来看,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系统,内含国家治理结构.就国家治理的横向结构而言,人民政协和党委、人大、政府构成了大家熟知的“四大班子”,虽然人民政协的地位和权力和其他机构差别较大,但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存在;就国家治理的纵向结构而言,人民政协也拥有完整的垂直的组织体系,上有全国委员会,下有地方委员会.所以,从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看,人民政协是其重要内容.

其三,人民政协承担着国家治理体系的部分重要功能.从功能视角来看,国家治理体系应是一个功能健全的系统,受其结构的制约.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必然承担着相应的治理功能.无论从实然,还是应然角度看,都无法否认人民政协的治理功能,比如参政议政、团结各方、凝聚共识等功能.因此,从国家治理体系的功能看,人民政协承担着国家治理体系的部分重要功能.

(二)提升人民政协履职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承前所知,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现代化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统一.因此,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审视人民政协,就必定绕不开人民政协、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首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是同一政治过程中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2〕(P6).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自然离不开国家治理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其次,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是其组成部分功能的充分发挥.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系统,由各个相互联系的部分组成.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有赖于构成其体系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功能的充分发挥.最后,人民政协功能充分发挥的基础是人民政协履职能力的提升.提升人民政协的履职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是其组成部分功能的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必然要求人民政协充分发挥其功能.因此,提升人民政协履职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人民政协履职能力提升的现实困境

(一)不尽完备的法律保障

人民政协的履职权能既需法律确认,也需法律保障.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来看,人民政协在这两方面都存在亟待改进的地方.

一方面,人民政协的政治地位和其法律地位不相符.人民政协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 领导的 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 的重要形式.”〔3〕然而,具有如此重要政治地位的人民政协,其法律地位的表述却较为简单.只有《宪法》在序言中对其存在的合法性进行了基本规定,即“中国 领导的 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4〕.政协委员的政治协商、 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建议或意见采纳和否,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权力机关和领导机关接受批评和建议的自觉性的强弱,其结果会挫伤一部分政协委员履职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人民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法律保障不健全.《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 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章程》以及《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摘 要)》等明确指出人民政协委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发表意见和参加讨论的权利、检举揭发、参和调查和检查等一些权利,并强调政协委员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和维护.但对于如何保护和维护政协委员的权利却没有具体规定.政协委员的权利是一种政治权利,政协委员的行为是一种公共组织行为,单是《章程》等规范内部行为的规章制度无法实现对政协委员权利的保护.

人民政协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人民政协履职能力提升探析为关于人民政协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人民政协的主题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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