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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制度论文范文资料 与关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审计制度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01

《关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这是一篇与审计制度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当前,不少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履行不严格已成为工程结算出现扯皮情况的根源,甚至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沆瀣一气,通过私自修改合同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文章通过几则典型案例表明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的必要性,并从合同文本审计、订立过程审计、合同履行审计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建立该制度的具体举措.

关键词:建立 工程 合同审计 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5-132-02

一、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合同管理已经成为工程建设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其规范性将能够有效地避免合同纠纷,促进投资节约.2010年5月5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规定:“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企业应进行严格审核.”此项规定虽然对合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对应合同审核的主體并未加以明确.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审计监督对于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审计部门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工作应由审计部门来实施,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名不正,则言不顺.目前,审计部门只能将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审计时求证的一项内容,对合同本身暴露出来的涉嫌滥用职权行为等问题缺乏有效的防治手段,不仅追不回已形成的损失,而且掩盖了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因此,应当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对审核中暴露的问题进行审计评价,以实现合同管理规范化的目的.下面先通过几则案例,说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必要性.

1.案例一:某医院病房楼装修工程结算审计.某医院在发出的病房楼装修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发包人不付设计费”.但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该项目负责人王某收受了施工单位的好处,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在合同中添加支付设计费的条款.审计部门结算审计时,将这笔费用以“合同内容和招标文件背离”为由审减.施工单位不认可审减结果,并以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法院支持了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该项目给医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项目负责人王某也因贪污被某检察院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审计部门据此对设计费予以核减是合法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能否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因此,即使该合同无效,法院也会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王某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固然可恨,但他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机会可趁就值得我们深思了.为什么一个人就能随意在合同中增加条款并生效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缺少了合同审核的关键环节,没有建立强制性的工程合同审计制度,项目负责人利用手中不受制度约束的权力,为承包方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因此,一个人的不当行为足以影响整个单位,损害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果不建立强制性合同审计制度,类似循私舞弊的现象怎么能够杜绝呢?

2.案例二:四川省南部县北环公路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报审一个标段造价112.15万元,审计部门核减额为58.64万元,审减率为52.30%.承包方不认可审减结果,另外出具了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欠款凭证,一纸诉状将建设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还 款.法院复核了欠款凭证的真实性,没有采信审计部门出据的审计结论,判决建设单位偿还欠款.一审二审承包方均胜诉.后来上级管理部门根据审计中发现的该项目管理中的不正常现象,深挖出工程质量监理和技术负责人、工程指挥部负责人受贿且和施工方串通,虚报工程量,多套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将相关责任人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承包合同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格和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价格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明确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会谈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论依据或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施工单位如对审计结果不服时,往往是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建设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依据《民法》《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大多数情况是判施工单位胜诉.由此案可以看出,一份未经审计的合同在纠纷产生时,审计是不受法律支持的,是站不住脚的,合同的效力远远超过了审计意见书.如果不对合同进行审计,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论作为结论依据”条款,结算时审计部门仅仅能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复核,不能对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审计的作用就会变得微乎其微.

3.案例三:长江堤防建设资金侵吞案.湖北荆州市长江渠道管理局洪湖分局副局长杨平和某工程公司经理刘某,代表各自单位签订了虚假的水下抛石施工合同.长江水利委员会界牌工程代表处职工苏勇私刻“嘉鱼县高铁镇九岭山采石厂”印章,签订了虚假的供料合同,并用假印章在银行开户,得手后分到40万元.杨平等人要求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职工别某等人按照其提供的数据绘制假的工程竣工图,绘制完成后,工程公司支付设计院职工技术协会设计费4万元,别某等人当即提走劳务费及奖金2万元.杨平和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洪湖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监理处总监魏某签订了虚假的水下抛石工程监理合同.魏某在没有任何监理记录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监理报告,并收受工程监理费2万元存入个人账户.最后,杨平以洪湖分局名义邀请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等领导、专家11人组成验收小组对这个子虚乌有的工程进行了假“验收”.杨平等人利用整个项目共侵吞长江堤防建设专项资金20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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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关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为关于审计制度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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