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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海洋法立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我国海洋法立法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国海洋法立法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31

《论我国海洋法立法》:本论文可用于国海洋法立法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国海洋法立法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随着中国涉海活动范围不断扩大,海洋事务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局面.通过制定海洋法依法维护我国领土主权、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阐述我国的海洋基本政策,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存在必要性.我国海洋单独立法的称谓宜采用海洋法.在法的位阶中,海洋立法属于基本法律,不属于宪法性法律,进而也就不属于基本法范畴.制定海洋法与现存其他涉海立法之间并不存在冲突或重复,海洋法的出台应当与国家海洋战略相呼应.我国海洋法应当对我国海洋基本政策、海洋管理体制、海上执法力量、海上通道安全和我国在管辖外海域海洋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关键词:海洋法;国家海洋战略;海洋维权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4)07-0086-10

作者简介:李志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金星,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辽宁大连116026)

我国现行海洋法律大多都是针对某一领域或某一行业制定的专项立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互交织,立法层次和立法部门繁多,海上维权法律依据缺失,这对我国主张海洋主权和权益,以及与海洋争端邻国进行法理论争,均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一些人大代表和学者呼吁制定和加强综合性海洋法律的立法,以立法的形式统一协调海洋事务,强化海上维权,为有效管辖提供法理.本文从学界和政界对海洋单独立法的讨论入手,结合域外国家海洋立法模式,分析海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和立法基本范畴,指出海洋法立法对维护我国的海洋主权和权益,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海洋强国愿景的积极作用.

一、我国海洋立法模式

(一)域外国家海洋法立法模式及借鉴

域外国家海洋法立法模式存在明显差异,即使在同一立法模式中立法的取向也存在明显差异.世界上的海洋国家或海陆复合型国家普遍重视以立法作为海洋管理和维权的依据.域外国家海洋法立法模式包括三种类型:(1)分散型海洋立法模式,即海洋事务的法制管理以部门或行业立法的模式完成,如澳大利亚、德国等;(2)综合型海洋立法模式,即存在一部关于海洋事务管理和国家海洋政策宣示的综合性立法,在此立法之下还存在众多配套实施的子法规,如加拿大《海洋法》、美国《海洋法》、英国《海洋及沿近海管理法》等;(3)半集中型海洋立法模式.如韩国1987年制定颁布了《海洋开发框架法案》,2002年对该法进行修订,修订后更名为《海洋渔业开发框架法案》.其是关于韩国海域管理与海洋渔业资源开发方面的综合性立法,在内容上具有贯彻国家海洋开发战略的部分,但其并非统领韩国海洋立法的龙头法.

由于各国海洋立法模式和法制结构各异,在是否需要一部关于海洋事务管理和国家海洋政策宣示的综合性立法的选择上,综合型海洋立法模式国家普遍给出支持单独立法的理由包括:(1)强调海洋法是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手段,需要通过立法整合的政策,支持区域经济持续发展;(2)需要立法宣示一国管辖海域,以及在国际或地区海洋事务中的领导地位;(3)需要立法授权建立一个高位阶的海洋管理或协调机构⑦;(4)指导或约束/地区政府对外签订有关海洋事务的跨政府间协议⑧;(5)为保障国家海洋计划或政策的贯彻提供法律强制力;(6)消除一国参与国际或地区间海洋博弈的国内法盲点.

域外国家有关是否需要海洋单独立法的争论中,英国在出台《海洋及沿近海管理法》前曾存在着激烈反对意见,而澳大利亚至今在政府层面仍然搁置海洋法单独立法,在上述立法讨论中,反对或搁置出台综合性海洋立法的理由具体包括:(1)现有国内立法满足海洋法治的需求,不需要增加一部综合性立法;(2)反对通过新的立法增加政府对于渔业、航海等海洋产业从业者活动的干预;(3)制定海洋法会干扰已经存在的涉海立法.

可见,域外国家在探讨海洋综合性立法必要性问题时,是结合国家海洋事务管理实际需求与立法现状综合确定的.上述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有四方面的借鉴意义:

其一,是否进行海洋单独立法需要根据本国现实需求.美国、英国在出台海洋单独立法前,普遍认为出台新的立法与现有立法并不冲突,存在通过立法宣示国家海洋政策和授权下一步政府海洋管理机构改革的必要性,而澳大利亚搁置立法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执政者认为不存在海洋立法的需求,不需要新立法来贯彻澳大利亚的海洋政策(计划),已有的1999年《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EPBC Act)已经足以应对当前的海洋保护立法需求.可见,是否进行海洋单独立法是基于自身法律传统和法制需求.其二,综合型海洋立法模式中存在取向差异性.就立法体量而言,如加拿大《海洋法》和英国《海洋及沿近海管理法》均有上百条规定,立法内容全面,而有的则是以纲领形式的规定出台的,如美国《海洋法》和日本《海洋基本法》.越南《海洋法》虽然在立法体量上与美国、日本海洋立法相似,但是在立法内容覆盖领域方面,丝毫不输于加拿大、英国海洋立法.加、英、越三国的综合型海洋立法涵盖了海域制度和海洋行政管理,对海洋事务进行了系统化规定.美、日两国的海洋综合性立法更像是对于一国海洋政策的总结宣示和国内海洋管理或协调机构改革的立法授权.因此,综合型海洋立法模式中的海洋单独立法,究竟是采用法典化立法,还是进行纲领化立法,在取向上并不存在国际统一认识,往往是各国根据立法背景、立法动机、立法传统和依托的国内法体系的基础上自由选择的.其三,域外国家海洋法立法内容存在共通性.英、美、加、日、越五国的海洋法虽然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内部结构、外部形式、语言表达及详略程度等立法技术层面有所不同,但都包含国家海洋战略、海洋基本政策与制度、管辖范围与管辖权、海洋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等内容.由此,综合模式下的海洋的单独立法普遍包括对国内海洋事务的系统化规定和对国家海洋政策(计划)的具体阐述,以及对海洋管理体制职能或改革方向的总体安排.综合型海洋立法模式下海洋单独立法内容的共通性启示我们在考虑海洋单独立法的过程中,如果适用上述国家的立法模式,则此类共通性内容是否有必要也纳入我国的国内立法中?其四,海洋立法与国家海洋战略关系紧密.综合型海洋立法模式与半集中型海洋立法模式中,立法与国家海洋战略(计划)往往配套实施.一些国家是先立法,再出台国家海洋战略规划,如加拿大2002年出台《海洋战略》,该《战略》指出1996年《海洋法》为海洋战略的制定提供了框架基础,是具体实施海洋战略的立法授权.也有国家是先发布国家海洋战略再立法,如2007年越共通过了《至2020年越南海洋战略决议》,与之配套的《海洋法》直到2013年才颁布生效.还有的国家立法与国家海洋战略同年出台,如韩国2002年《二十一世纪的海洋水产发展基本框架》确定为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并指明其是履行《海洋渔业开发框架法案》内容的法定计划.可见,在综合性海洋立法与半集中型海洋立法中规定国家海洋战略,并在立法之外颁布具体的战略规划,是目前各国的通常作法,我国在探讨海洋单独立法、逐步改变分散型立法模式时,应当借鉴上述海洋立法模式对立法与国家海洋战略(计划)关系的处理,保持国家海洋战略(计划)与海洋单独立法关联性.

国海洋法立法论文参考资料:

大学生家国情怀论文

结论:论我国海洋法立法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国海洋法立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国海洋法立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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