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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识论论文范文资料 与阳明格竹:中国古代认识论史上的一桩公案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认识论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01

《阳明格竹:中国古代认识论史上的一桩公案》:这篇认识论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阳明格竹”是中国古代认识论史上一个典型案例,王阳明未能找到其格竹失败的真正原因,由此得出错误结论,从逻辑上终结了朱熹所提倡的客观外求式“格物致知”活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沈括提供了“格物致知”活动的成功经典案例.沈括的案例表明:要想获得关于外在对象客观而又深刻的认识,人们必须以积极、动态的操作性实验活动为基础,完善的“格物致知”活动是一个由感性的观察实验与理性的推理分析双向互动的过程.阳明格竹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只有感性、消极的对象静观,没有积极的操作性实验,以及理性推理分析支撑,故而其格竹活动只能无果而终.

关键词:阳明格竹;格物致知;沈括;操作性实验;推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B24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5)02-0116-11

众人只说格物要依晦翁,何曾把他的说去用!我着实曾用来.初年与钱友同论作圣贤要格天下之物,如今安得这等大的力量;因指亭前竹子令去格看.钱子早夜去穷格竹子的道理,竭其心思至于三日,便致劳神成疾.当初说他这是精力不足,某因自去穷格,早夜不得其理.到七日,亦以劳思致疾.遂相与叹圣贤是作不得的,无他大力量去格物了.及在夷中三年,颇见得此意思,乃知天下之物本无可格者,其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决然以圣人为人人可到,便自有担当了.

“阳明格竹”的故事在历史上十分知名.对此公案,张岱年先生总结为“避繁难而就简易”,任继愈先生虽然做出了很正确的判断:“像他那样坐在亭子上对着竹子,冥想,苦思竹子的道理,当然不能想得出竹子的道理来.王守仁不但没有从他的失败中反省自己方法错误,反而认为通过外物获得物之理为不可能.”但是,他对此公案毕竟未作深论.笔者认为:“阳明格竹”是中国古代认识史上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象征性事件,这一公案中潜藏着诸多值得今人深入反思的中国古代认识论重大问题,需要我们予以澄清,本文将对此略作分析.

“格物”之说源于《大学》:“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朱熹对此给出一段权威解释:

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知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至,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谓格物,此谓知之至也.

朱熹的这番解释使“格物致知”这一命题进入宋明理学核心地带,“格物”也因此而成为此后理学家们绕不开的重要话头之一.到底如何由“格物”而后“致知”呢?朱熹曾给出具体解释:

所存既非一物能专,则所格亦非一端而尽.如日“一物格而万理通”,虽颜亦未至此.但当今日格一件,明日又格一件,积习既多,然后脱然有个贯通处.

上而无极太极,下而至于一草一木、一昆虫之微,亦格有理.一书不读,则阙了一书道理;一事不穷,则阙了一事道理;一物不格则阙了一物道理.须著逐一件与他理会过.

显然,王阳明受了朱熹如上言论的影响,因而也想认真地“格物”,他从格竹开始.阳明格竹方法是“早夜去穷格竹子的道理,竭其心思至于三日”、“七日”.结果,钱、王二人只弄得个“致劳神成疾”、“劳思致疾”.阳明据此得出两个结论:其一,“叹圣贤是作不得的,无他大力量去格物了”.其二,“天下之物本无可格者,其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显然,后者才是其真实想法.阳明的真实意见是:朱子误我,其外求式格物之法实在是条死胡同,因为实际上“格物”实无需外求,而只需在自家身心上做文章.阳明格竹之所以失败,乃是因为在朱熹误导下犯了方向性错误.朱熹提倡的“今格一物,明日格一物”,进而对每一物之理都不肯轻易放过的渐进、累积式的客观外求的认识论路线,是一种完全不得要领的繁琐迷路,需要反其道而行之,走以简易功夫致良知的路线.因此,经由“格物”而“致知”实既不可能,也无必要.这便是王阳明通过其格竹公案所得出的核心结论.

《传习录》认真地记录下这段公案,王门众弟子显然高度认可乃师所得出的上述结论——朱熹错了,王阳明反其道而行之,找到一条正确道路.王阳明由此公案所得结论,实在可视为阳明心学自觉、自立的象征性事件,是有明一代朱学实质性式微,陆学复兴的象征.在更大范围内,由于王阳明从根本上否定了由《大学》首倡,朱熹隆重推荐的“格物致知”这一中国古典认识论核心命题,从根本上否定了朱熹所倡导的客观外求式认识论路线,为整个古典认识论打了一个死结,因此,我们又可以将此公案理解为古典认识论的一个隆重葬仪.

今人到底应当如何看待上述阳明格竹公案,如何理解王阳明由此公案所得出的结论?

“格者,至也”.“格物”者,直接接触、感知对象也.“格物致知”者,由直接面对、感知对象而获得关于对象之知识、道理也.由《大学》首倡、朱熹所阐发的“格物致知”论,实际上可理解为一条人类认识论、知识论原则:人类关于对象之认识与知识何以可能?直接面对、接触、感知对象,乃认识、理解对象之必由之途.“格物致知”言人类只有客观地面对,具体地感知和认识对象,才能获得关于对象的知识.

但是,通过其格竹公案,王阳明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格物并不能致知.阳明格竹失败的个案是否足以从整体上推翻朱熹所推重的“格物致知”论呢?

如果将“格物致知”论理解为人类认识主体要获得关于特定外在对象的知识与道理,必需经由与特定外在对象的直接观察与感知,必须与特定认识对象建立起直接的认识联系,那么,由“格物”而“致知”便可理解为人类认识论的一条“金规则”、一个铁律:认识是一种关系性活动,必要同时涉及到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一种只与认识主体有关,无需涉及到认识客体的某种关于特定客体的知识与道理之获得是不可思议的.就此而言,王阳明的一次不成功的格竹活动并不足以从根本上颠覆由“格物”而“致知”这一人类认识论总原则.阳明格竹不成功之案例充其量可以揭示:“格物”不一定能“致知”,即“格物”并非“致知”之充分条件.因此我们仍需坚持这样的认识:“格物”乃“致知”之必要条件,即使它不足以构成后者之充分条件.

认识论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阳明格竹:中国古代认识论史上的一桩公案为适合不知如何写认识论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认识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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