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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关系论文范文资料 与跟个体工程队干活受伤,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劳动关系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20

《跟个体工程队干活受伤,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劳动关系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案例】:2011年10初,沈国果经老乡田某介绍,加入到韩志昌系个体小工程承包队到内蒙古某地车站线路工程干活.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系某局下属二公司.该工程中的站东线路工程由二公司转包给韩志昌.韩志昌系乡下的个体小工程承包队,没有工程建筑资质,只是挂靠到有资质辽发工程公司,每年向被挂靠公司上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挂靠公司为韩志昌提供工程建筑所需的各项资质材料及工程合同用章.此前,因韩志昌几次和某局二公司建立分包合同,参和多项工程建设,双方合作得也很顺利,所以,韩志昌在分包此工程部分活时,双方未签订分包合同,只是就工程范围、工程量、造价及结算进行了口头协商约定.

沈国果也就成了韩志昌的小工程队中的一员.韩志昌和沈国果约定的工资是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每日100元.2011年12月6日,在(施工地段)车站东路口约半公里挖沟埋钢管处,沈国果正在已经挖好的深沟清理底部剩余活土时,被落下的钢管轧伤.当即被韩志昌等人送往工地附近的一家中心卫生院就诊.住院半月后,于2012 年1月1日回家中养伤.休息3个月又被要求到工地跟车干活,5月19日沈国果右腿开始肿胀,不得不到当地医院就诊继续治疗,被确诊为关节性病变,右踝关节炎有积液.沈国果养病期间的工资由韩志昌按每日80元标准支付,并垫付第一次治疗的全部费用.再次住院治疗费用由沈国果个人支付.

考虑到韩志昌毕竟是个体工程队,为临时员工治病能力极其有限,2012年初,沈国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和某局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

仲裁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沈国果诉称,自己虽然是跟着韩志昌个体工程队干活,由韩志昌给开工资,但自己是在某局二公司承包的施工工地上干活受伤,而某局二公司和韩志昌并未签订工程分包合同,韩志昌是某局二公司的 人,不是分包人,我是给某局二公司提供劳动,和之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应当认定自己和某局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

某局二公司则辩称,沈国果是受雇于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 人韩志昌;沈国果知道韩志昌代表的是辽发工程公司;沈国果和韩志昌协商工资;日常工资由韩志昌发放;日常由韩志昌派工;我公司从未给沈国果开过一分钱的工资;韩志昌不是我公司的员工.所以,我公司和沈国果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院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于2012年4月初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沈国果于2011年10月8日至2011年12月6日期间和某局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某局二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以沈国果为被告,诉至当地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无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于2013年初依法判决认为,原告某局二公司在承建此工程时,虽然是韩志昌组织工人施工,但原告就此工程没有和辽发工程公司签订分包合同,而被告沈国果是为原告承包的工程施工中受伤.因此,对韩志昌招用的被告,应视为和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某局二公司在2011年10月8日至2011年12月6日期间和被告沈国果存在劳动关系.

该判决生效后,意味着沈国果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分析】:某局二公司和韩志昌之间的口头合同是否有效?个体工程队挂靠到有资质的工程建筑公司进行分包工程时,应如何认定双方的合同关系?首先,应依法认定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成立的.《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和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案,尽管韩志昌和某局二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工程分包合同,但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而且,本案双方当事人不仅有口头合同约定,还以韩志昌为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并且工程款实际结算人也是韩志昌和某局二公司.上述事实和证据应认定某局二公司和韩志昌之间的口头合同成立.

然而,依法口头合同成立不一定就合法有效.尽管某局二公司和韩志昌之间成立了口头合同,但是,即没有证据证明韩志昌系辽发工程公司的正式职工、或聘用人、或委托 人,更无辽发工程公司对韩志昌的授权委托书.可见,对涉案工程,某局二公司即未和辽发工程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也未有任何口头协商合同,只是和实际施工人韩志昌有口头协商分包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一方为某局二公司,另一方是韩志昌个体工程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第四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和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在涉案工程中韩志昌和某局二公司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合同成立),也因实际施工人韩志昌没有资质而导致双方口头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法是什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劳动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依案件事实和主体关系加以认定,二是依据法律强制性规定加以认定.本案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韩志昌不是辽发工程公司的正式职工、或聘用人,又不是辽发工程公司委托 人,充其量只是挂靠到辽发工程公司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个体业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第十七条二款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将经营项目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农民工,视为和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即使沈国果是被韩志昌招用,并为其提供劳务,应当视为用工主体发生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代位”变化,应认定沈国果和某局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某局二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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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跟个体工程队干活受伤,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为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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