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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诗性论文范文资料 与诗性、修辞和法律价值预设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诗性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22

《诗性、修辞和法律价值预设》: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诗性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法律价值预设作为法律中提纲挈领、统领全局的内容,在法律作为“制度性修辞”的命题、判断和架构中,有着独特的分析意义.法律价值的抽象性、统领性,提供了诗性思维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同时,诗性思维也把法律价值预设结构在修辞世界.不论作为技术的修辞,还是作为本体的修辞,都对法律价值预设作为制度修辞起着论证作用.如果说法律和法治本身是一种制度性修辞,那么,通过法律价值预设能更好地证立这一判断.

关键词:诗性思维;制度性修辞;技术性修辞;本体性修辞;法律价值预设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01

法治作为一种制度预设,虽然源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是日常生活最终决定了法治,而不是法治最终决定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近代以来循着严格立法路径推衍的法治模式,决然不仅是对日常生活的亦步亦趋.“法令改变不了社会” 参见: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M].张月,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的说法即便在终极意义上是一个确凿无疑的事实,但在过程意义上或是一句十分正确的废话.因为我们在短短十多年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答应遵从其相关规则所带来的社会的巨大变化中,明显可见法令对社会发展到某个阶段的强力推动和决定性影响.但问题是,既然法律在改变着社会,改变着我们的交往行为方式,甚至也改变着我们的心理结构 说法律在改变着人们的心理结构,在有些人看来或许言过其实、夸大其词.但我们所面对的日常生活事实业已表明,法律权利观念的深入人心,已经让人们在交往中以主体身份进行参和,因之,权利不仅壮大利益,而且也壮大精神.经由现代法律的规划所展开的现代企业组织和管理方式,让所有人以主体的身份结构在企业生产、管理和交易过程中.一旦这种主体关系被破坏,则任何一位主体皆可以法为据,诉讼于公堂,争辩于法庭.这正是法律对人们心理结构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结构的重要影响.这在最近围绕一起造谣事件,范冰冰、章子怡等都自觉地选择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行为中明显可见.它表明,有纠纷而寻找权力庇护的情形正在改变,寻找法律帮助的情形正在形成.(参见:中国网络电视台. 范冰冰状告影评人 毕成功称要和其“组团”告网站[EB/OL].(2012-06-13)[2012-06-26].http://news.cntv.cn/ent/20120613/106131.shtml;搜狐网.章子怡向香港法院递诉状[EB/OL].(2012-06-12)[2012-06-26].http://yule.sohu.com/20120612/n345358689.shtml.),那么,必然意味着它本身不是我们日常生活导生的结果,反之,它在改变并导生着我们的日常生活.进而需要追问的是:以有限的法律规定(原则、规则),如何能调整或规范如此复杂多样的社会交往关系?这种规范是一种科学的规范还是人文的规范?是理性的安排还是诗性的安排?是逻辑的诱导还是修辞的诱导?特别是法律和法治中的价值预设,又是根据诗性思维和修辞的原理,还是根据理性思维和逻辑的原理所得出的?这些问题,也是本文所拟展开讨论的一些话题.

一、法律价值预设作为一个诗性话题(一)法律和诗性思维

一般以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和人类交往的善良公正,但其自身是实现善良公正的技术或手段. 乌尔比安引用杰尔苏斯的话说:“法乃公平正义之术”,就典型地表达了对法律的这种见解.(参见: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译/正义和法[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8.)任何技术手段,都必须置于理性权衡之下,否则,就不可能带来人们期望通过它获益(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的效果.尽管法律有其价值之维,但一般说来,法律的价值之维,存乎法律规定之外,即便法律原则的规定,在法律之内或许是价值问题,但逃出法律之外,它也是实现价值、追求目的的一种技术手段.在这个意义上,把法律及其价值归于诗性话题之下,似乎不无浪猛、无比唐突.

是的,法律总是理性权衡的产物,即便是人们在交往行为中自发地选择和形成的习惯法,也是人们在自发的行为中博弈选择的结果.这种博弈,有时候还不仅仅产生在自发的行为之间,而且自发行为还会面临和强大的国家组织行为的博弈.例如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节日,曾被国家大传统宣布为落后习俗,而要求人们“腊月三十不停工,正月初一照样干”,要求人们丢弃祖先崇拜、革除亡灵祭祀等可数十年过来了,上述习惯不但没有被国家大传统的禁令所销蚀,反而成为国家大传统必须尊重的习惯.如今,上述节日皆被规定为法定假日.再如一度在各地推行的燃放烟花炮竹禁令,在人们日常生活习惯的坚韧制约下,终于松开其禁止性规定,由禁放改为限放.这些都足以表明,国家法也罢,民间法也罢,都是在行为博弈和规则博弈过程中人们权衡选择的结果.这一过程,使法律似乎天然地连接着理性,关联着逻辑,从而在一定意义上排斥着诗性、规避着修辞.

然而,即使法律必然存在着理性之维,但也并不意味着它能摆脱诗性之维.在我看来,法律之于诗性,不是其拒绝和否的问题,而是其根本就无法摆脱的问题.这意在表明,诗性是法律的必要向度,尤其是当我们把法律连接到法治这个宏大而又不无自负的命题的时候,既显示了人类选择的一种抱负,也表达了人类行为的一种浪漫.经由这个词汇,可以把人们带入法治之瑰丽而生动的诗性世界.

行文至此,须要交代一下究竟什么是诗性,以及什么是诗性智慧和诗性思维.意大利人维柯在其《新科学》中,描绘了一个独特的智慧世界.这种智慧是原始智慧,因此也是一种粗糙的智慧.这种智慧世界不同于理性的逻辑世界,而更接近于一种诗性的修辞世界.所谓“新科学”的命名,就是基于作者对以理性逻辑为特点的科学世界的反思.“新科学”的领域,毋宁说是艺术和美学的领域.在这个领域,具有完全不同于科学世界的思维特征和智慧内容,这便是诗性智慧.且看他是如何描述诗性智慧的:

现代法学谢晖:诗性、修辞和法律价值预设——制度修辞研究之二“等古代人的智慧就是神学诗人们的智慧,神学诗人们无疑就是异教世界的最初的哲人们,又因为一切事物在起源时一定都是粗糙的,因为这一切理由,我们就必须把诗性智慧的起源追溯到一种粗糙的玄学.”

诗性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诗性、修辞和法律价值预设为关于诗性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诗意与诗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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