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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协议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民事规则在行政协议中适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行政协议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06

《论民事规则在行政协议中适用》:此文是一篇行政协议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行政协议是行政*的重要体现.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将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其有了明确的概念,不再游离于法治的缰绳之外.行政协议兼有契约性和行政性,在不与行政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前提下,民事规则可适用于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审查三个方面.

关键词:行政协议;契约性;行政性;民事规则

一、行政协议概念的界定

近年来,行政协议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叶必丰教授在其著作中最先提出了“行政协议”这一概念.随后,受其影响的部分学者主张行政协议与行政合同的二元区分,将行政协议的概念界定为“双方或多方行政主体为有效行使行政权、实现行政管理效果、经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行政行为.”[1]另有学者主张行政契约与行政合同为同一概念,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合同又叫做行政契约,是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缔结的目的在于履行行政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行政协议被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对其概念作了明确规定:“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打破了行政协议在立法中的空白状态,为当事人创造了新的权利救济途径.

二、行政协议适用民事规则的原因

行政协议能够适用民事规则.但是,应当在行政法缺乏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而且所适用的民事规则不能与已有的行政法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原因如下:

(一)行政协议本身具有契约性不可置否

通过分析行政协议的概念,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征:①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缔结协议的过程具有合意性.行政协议的本质是公法契约,是在各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③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缔结行政协议是为了行政管理,协议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只局限于行政法的范畴.

(二)《行政诉讼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行政协议的法律适用

如前文所述,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使得行政协议不再游离于法治的缰绳之外,体现了我国行政立法的进步.但是,现行《行政诉讼法》只是在该法第78条规定了针对行政协议纠纷的补偿判决.在第10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规则.司法实践中审理行政协议纠纷会伴随着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及当事人违约的认定等问题,在行政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合理的适用民事规则实际有助于行政协议诉讼争议的顺利解决.

(三)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界限不能突破

民事规则只能有限的适用于行政协议,因为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的界限不能突破.行政协议兼有契约性和行政性,与民事合同有如下不同:第一,契约的标的不同.德国行政法理论中区别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主要依据就是契约的标的.[2]如果一份契约的标的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动、消灭时,该契约就是行政协议.第二,契约的目的不同.缔结行政协议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利益或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缔结民事合同的目的与公权力的行使无关.如果行政协议能够肆意适用民事规则,那么在实践中将有可能出现受利益驱动的一方当事人将民事规则作为追求个体利益的武器,弃公共利益于不顾.

三、行政协议如何适用民事规则

(一)行政协议的订立

行政协议的订立应当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多由行政机关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要约.行政机关本质上是一个组织机构,在实践中与对方当事人订立行政协议时无法亲力亲为,所以要委托内部的公务员或者其他具备缔约能力的人员代为订立,而受委托之人当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完成协商的过程,最终的法律效力归属于行政机关.这与民法中的*制度有相同之处,因此本文认为在订立行政协议时可以适用*的规则.

(二)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纠纷时对协议效力的审查不可避免.以往司法实践中判定行政协议的效力时多参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以主体合法、内容合法为依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本文认为,可以有条件地参照民事合同效力认定规则.民事合同的生效应当满足“主体具备相应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三个要件.首先,主体具备行为能力意味着能够行使行政法权利,履行行政法义务.对行政机关而言,即是能够行使行政权并依法履行行政职.[3]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能力就要对其权限范围进行判断.如果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协议时无权限或超越权限,则表明其行为能力有缺陷,将导致行政协议的无效,或者效力待定(最终效力确定).但同时应当兼顾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尽量避免其承担协议无效带来的风险.其次,在审查行政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可以参照规章的规定.最后,尽管实践中认定行政协议的效力时很少审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但是订立行政协议时也可能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所以,意思表示真实作为认定行政协议效力的标准也是有必要的.

(三)行政协议的履行

缔结行政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行政管理或社会公共利益,无论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何种争议,为了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只要具有履行能力,就应当全面、实际的履行.本文认为,在行政协议的履行中,可以适用如下民事规则.第一,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如果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对行政协议中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协议内原有的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补救,如果依然不能确定,则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履行规则.第二,合同解释规则.实践中可能会因为行政协议文字的模糊性或者主体自身的原因导致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在对行政协议进行解释时,当以协议的目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为依据,同时兼顾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信赖利益.

参考文献:

[1]何渊.论行政协议[J].行政法学研究,2006(3)

[2]郭胜鳌.行政行为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8:236

[3]陈无风.行政协议诉讼:现状与展望[J].清华法学,2015(4)

作者简介:

公雪(1992~),女,山东临沂人,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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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民事规则在行政协议中适用为关于对写作行政协议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行政协议与行政合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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