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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论文范文资料 与南京政府时期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政府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05

《南京政府时期》:这篇政府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当资本家选择与官僚合作时,他们只能以依附者的身份出现——资本依附于权力并与权力相勾结,从而形成所谓的“官僚资本主义”.原定的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平等合作的官商合办公司,成为官僚主导的、权力与资本家相勾结对整个社会进行掠夺的平台

从1872年到1949年,近代公司在模式变迁方面完成了从“国退民进”到“国进民退”的完整周期.以南京政府成立为界,之前的变迁方向是从官督商办向官商合办,然后向民营转变,表现出国退民进的趋势.之后的变迁方向则是由民营而官商合办,最后出现了规模巨大的完全国营公司,表现出国进民退的趋势.南京政府时期同晚清的官商合办公司一样,都是制度变迁中的一环,但代表的意义既不相同,公司治理方面也有较大差异.但其结果均是官僚成为主导者,而这是由中国的传统政治体制引发的必然结果.

官商合办公司的再次扩张

官商合办模式公司在晚清曾得到一定发展,但随着晚清新政的开展,以家族企业为代表的民营企业成为主流的公司形式.但在进入南京政府时期之后,形式发生了逆转,民营企业日渐萎缩,而官商合办公司得到了快速扩张.

南京政府成立以后,即着力于实践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政策,在工业方面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发达国家资本可以采取完全国营,也可以采取官商合办.但限于政府财力,难以大规模地举办国有企业,只能利用有限的资金,向民间企业渗透,通过官商合办模式,快速实现国家对于经济的掌控.

官商合办公司的形成途径非一,有的是没收北洋政府时期官员的逆产后,化私为公,但原企业内仍有私人资本,从而形成官商合办公司,中兴煤矿、烈山煤矿就是这种情况.有的则是通过政府强行入股的方式,将民营企业转化为官商合办.特别是政府必须掌握的金融资本,更是如此.比如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就是这样成为官商合办性质的银行的.此后更以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为后盾,不断对金融业筹建、改组、扩充,最终形成了*、中国、交通、中国农民四行和邮政储金汇业局、*信托局的“四行二局”国家资本银行与金融体系.而在南京政府掌握金融资本后,得以向私人资本进行渗透,形成更多的官商合办公司.

南京政府对私人资本的渗透因时机有利而得以顺利实施.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日本侵占东北导致国内外市场萎缩,中国大批工厂倒闭,至1935年,全国约有1/4工厂停工.工商界要求政府给予资金、政策方面的扶持,承认了公私合营的必要性:“有政府的参加,资金周转容易;企业有私人成分,则工作可望更有效率.”这样,在政府与民间互有需求的情况下,加上抗战救国的共同目标,官商合办企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仅以资源委员会为例,在其战前投产的11家采矿单位中,接收自地方政府和人民的就有7家.中国银行所经营的企业则绝大部分是接收或合资性质.建设委员会所属企业中仅淮南煤矿一家是由其独资兴办的;实业部单独投资建设的仅有*机器制造厂,但至抗战爆发仍未投产,其他则全属合办性质.

抗战爆发后,官商合办公司进一步扩张.经济部所属工矿调整处以独资或合资方式投资企业26家,只有江西光大瓷业公司是由国家资本独资经营的,其他公司均为官商合办形式.财政部通过中国银行对川康兴业等37家公司厂矿进行了投资,除了雍兴实业公司,其余全部属于官商合办形式.

抗战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接收了大量敌伪资产,兴办了更多的企业,其中官商合办远远超过国有.以经济部为例,1946年时经济部在13家企业中的投资额为6722l.7万元.到了1949年年初,已改为工商部的经济部共在23家企业中拥有投资,除了中国蚕丝公司、中华烟草公司、裕湘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为独资外,其他都是官商合办.

据统计,抗战胜利后,国家资本在工业资本中所占比重超过80%,而国家资本的投资方式,除了少数几家完全国有的公司外,其他均为官商合办模式,官商合办公司成为占据统治地位的公司模式.

权力与资本的博弈

南京政府时期,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官商合办成为政府与民间都能接受的一种企业模式.但是,鉴于清末官商合办公司内官、商地位不平等导致一系列冲突,社会各界对于重构公司内政府与私人的关系表现出极大的关心,并提出一系列建议.其中沈觐宜的观点颇具代表性.

早在1936年,沈觐宜就著文对官商合资方式进行了论证.他认为,官商合资时,应采取股份公司形式,可以称之为“混和制之股份公司”.在混和制股份公司中,官股“分为多数制及少数制两种.在少数制时,大权让于商股,对于经营之方针,双方并须以契约之方式订明之”.他还认为,“管理之方法务须超出行政领域以外”,企业的主管机关只负指挥及督察之责,政府在以自身股权参与治理时,要让专业人士进行管理,而不是以传统的行政干预方式进行管理.

沈觐宜的观点,代表了当时民间基本的看法,也得到了政府的响应.1940年,国民政府公布并施行《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规定特种股份有限公司“谓由政府机关组织准许本国人民或外国人认股之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股份有限公司即混和制的股份公司,亦即官商合办公司.在这类公司内部,无论官方还是商人股东,都应通过正式的公司治理结构来参与公司治理.双方在参与治理时,根据公股与非公股所认股额比例分配董事和监察人的名额.其中公股的董事、监察人,由政府机关指派.

值得注意的是,公股与私股在董、监的人数分配方面,是按公股、私股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这一点对私股是有利的.这是因为,官股的股权较为集中,而私股的股权则较为分散.如果按照普通民营公司选举董、监事的做法,官股完全可以通过相对的股权优势,获得超过自身股权比例的董、监事人数.而按照公股、私股比例进行分配,实际上将私人作为一个股东看待,这对股权分散的私人股东是有利的.当然,政府对于官股利益也有特别规定,根据1929年《公司法》第129条但书的规定,一个股东的股权最多不能超过1/5,而政府是作为一个股东出现的,显然不能按此*.因而,国民政府《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第7条特别规定,公股行使表决权不受公司法第129条但书之限制.

政府论文参考资料:

政府会计论文

政府法制杂志社

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论文

政府会计改革论文

结论:南京政府时期为大学硕士与本科政府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政府英语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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