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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案举证释明论文范文资料 与个案举证释明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个案举证释明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29

《个案举证释明》:这篇个案举证释明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个案举证释明旨在根据具体案情进行针对性释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为其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并开启了举证释明的新纪元.这一制度充分实现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举证方面的互动,对完善证明责任分配、提升司法公信和诉讼效益均具有积极意义.但实现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还必须探索其进路:一方面,从释明主体、阶段、内容、方式四方面进行重构;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应措施,确保释明精准,实现释明公正,健全释明救济,以及保障个案举证释明积极、规范适用.

关键词:个案;举证释明;新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1.16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被誉为“诉讼的脊梁”,其不仅是当事人行使诉权、实现诉讼主张的主要根据,也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根据[1].而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最基础的问题,只有科学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才能有序进行.虽然我国2007年《民事诉讼法》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若干规定》)规定了相应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也均向当事人发放相应的《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但均过于抽象、模糊,缺乏可供遵循的具体规则.加之现代民事证据制度对法院释明的要求越来越具有针对性和具体性,法院必须能够切实帮助当事人理解自己应当如何举证及其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适当调整举证行为.这些司法诉求使得个案举证释明的创设和完善逐渐成为时代追求,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关于法院针对性释明的规定契合了这一趋势,但理论上的忽视和实践中的缺位正在日益成为其功效发挥的重大障碍,使得我们必须深刻解读其创设内涵、背景以及意义,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切实可行的进路.

一、个案举证释明解读 (一)个案举证释明内涵界定

“释明”是一个舶来品,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特有的术语,其“原产地”为德国,被日本学者用汉字“释明”表述,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通常称之为“阐明”[2].其具体含义是指在诉讼中法官促进当事人将本来不明了的事项明了化[3].现代民事诉讼通常将释明界定为法院的一种义务,且内容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当事人声明或陈述不明确、不充分以及不适当时,法官通过询问或提示的方式协助当事人予以澄清、补充、修正,还包括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分或有矛盾时的阐明.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公正司法理念以及人权保障理念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贯彻,其不仅可以使辩论主义优质化,使判决既判力正当化,而且有效弥补了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实现了诉讼平等,是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按照立法目的运行的重要保障.鉴于释明的重要功能,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均有相应的规定,积极促进法官释明已经成为全球趋势.

个案举证释明是指法官在每个案件中应根据具体案情对当事人举证进行针对性的释明,是一种特殊释明,旨在强调法官与当事人的互动.这一制度已为德国、日本等国民事诉讼立法所规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审判长应当命令当事人对全部重要事实作充分且适当的陈述.关于事实的陈述不充分的,法院应当命令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声明证据.审判长为了到达此项目的,在必要限度内,与当事人就事实及争执的关系进行讨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发问.”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其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根据案件的不同阶段、不同案情,以及当事人的具体举证情况,告诉当事人应该提出什么证据以及相应的举证期限,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释明.这一条款为我国民事诉讼个案举证释明的建构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是举证释明的重大突破.

现代法学李祖军,吕辉:个案举证释明研究——兼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就本质而言,个案举证释明是对法院释明的细化,仍然旨在通过法官适当的程序控制追求真实、还原真实,平衡法官发现真实与当事人举证支配权之间的矛盾,是对当事人诉讼模式下的举证规则进行的适度修正,进而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缩小民事诉讼日益专业化与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之间的鸿沟.需要注意的是:其一,必须准确掌握个案举证释明的内涵,特别是将其区别于相近概念,如告知仅是法官释明的方式之一,而法官就举证的法律后果及要求进行单纯、笼统性告知或声明,且意图并非通过指导当事人举证还原案件真实,则这种告知或声明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举证释明;其二,就法律效力而言,法官在个案中的举证释明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当事人仍然享有相应的选择权,即个案举证释明并不代替当事人行使举证处分权,故不能将其理解为法官对证明责任的分配.

(二)个案举证释明创设背景

个案举证释明是在积极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诉讼制度背景下对传统举证释明的进一步改进,是证据规则的重大突破.传统证据规则过于抽象和高度概括,缺乏具体的证明责任分配指引,相关学说也具有较大争议性,法官只得依据经验和直觉裁量,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加之我国没有规定强制律师*制度,大多数当事人没有律师*,当事人诉讼能力极为低下,根本不知提交证据的具体意义,也不知应当提交何证据,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极可能因缺乏举证基本知识导致本能提交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无法得以认定,最终丧失证明权,使其主张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由此,举证演变为打赢官司的“关键技巧”,民事诉讼沦为“司法竞技”,蒙上了浓浓的投机色彩,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背离了民事诉讼目的,这种完全由当事人主导的证明规则开始遭到普遍的强烈批判.在此背景下,修正证据规则中的当事人主义,对欠缺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程序救济,已成为时代要求,尤其在强力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改革浪潮中,强化法院释明,追求有限的法官干预,则成为共识性路径.

个案举证释明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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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个案举证释明为适合不知如何写个案举证释明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释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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