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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论文范文资料 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机动车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1-22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该文是关于机动车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也有所增高,经常会涉及到损害赔偿纠纷,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是进行赔偿的前提,若肇事者是车辆所有人,责任主体很好判定,但肇事者并非所有人时,则相对较复杂.本文对出租出借、盗窃、挂靠、修理质押等特殊情况进行分析,给出了笔者的看法.

关键词: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出借;盗窃

中图分类号:D922.14;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94-02

作者简介:王云花(1983-),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任职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机动车在现代社会已是非常普遍,在给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一旦有交通事故发生,必然会产生两个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前者的依据是《道理交通安全法》,后者的依据是《民法》.交通事故的情形有万千种,需先确定损害赔偿主体,才能进行索赔,而在确定赔偿主体时困难重重.如果驾驶员即是机动车所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若驾驶员并非机动车所有人时,则要分很多具体情况,下面主要针对驾驶员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种情况加以分析.

一、出租、出借、雇佣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在车辆出租或者出借后,借用人具有对车辆的实际支配权,且享有运行利益,而出借人虽然享有运行利益,但并没有直接的运行支配权,所以出现交通事故后,应由车辆使用者,即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出租或出借时,如果出借人存在错误过失,比如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格证、不具备驾驶能力,或者车辆有故障却没有说明等情况下,出借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通过欺骗、隐瞒等方式借用车辆,应由借用人承担责任,而出借人应当发现却没有发现,需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车辆存在某些故障,出借人故意借出并且没有说明,应承担全部责任.

出租、出借时如果附带驾驶员,驾驶员一般是在执行职务,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因为驾驶员听从机动车所有人的指派,车辆所有人具有运行支配权,且享有直接的利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驾驶员作为现场行为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附带驾驶员往往与车辆所有人签有劳动合同,两者存在雇佣关系,驾驶员作为雇员,若是执行职务其间发生事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若因雇员故意造成,雇主可在赔偿后向雇员索赔.如果雇员在非雇佣活动期间驾驶车辆而引发事故,原则上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盗窃、抢夺、抢劫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在日本的相关法律中,机动车辆被盗窃而引发交通事故,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因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当导致车辆被盗,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学界的观点与之不同,盗窃具有隐蔽性,通常是突然发生,不可提前预知.在车辆所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即便知道车辆被盗,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已经中断,且不享有合法的运行利益,管理失误和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无论存不存在管理上的不当,机动车所有人都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抢夺、抢劫等情况亦是如此,抢夺者和抢劫者是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除了这些情况,现实中还会出现诈骗等犯罪形式,致使车辆所有人丧失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同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一种情况,即擅自驾驶,驾驶员未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便自行驾驶别人车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无管理瑕疵,比如车门锁上,钥匙贴身保管,但在休息时被朋友或家人取走,车辆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若是存在管理瑕疵,比如临时有事,因为时间很短所以没有拔掉钥匙,或者车门没锁而被擅自驾驶,应与擅自驾驶人共同赔偿.

三、在挂靠关系下的损害赔偿住责任主体

挂靠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简单来说,挂靠人指的是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当前社会机动车辆管理比较复杂,尤其是个体运输市场,存在着很多隐蔽的不正当行为,为了加强管理,个体车主一般需要挂靠于具有许可经营权的单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可以追究相应的责任.机东车所有者需要向被挂靠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而实际运营活动则与被挂靠单位无关.按照我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如果是货运车辆挂靠,具有合法性;若是客运车辆,除了出租车,其他车辆都不具备合法性.

事故若由挂靠人导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没有异议.但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被判定为赔偿责任主体则有着很大争论,部分观点认为,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有偿挂靠,两者存在利益关系,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如果是无偿挂靠,被挂靠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人缺乏驾驶资格,却依然允许其挂靠,此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总之,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挂靠,笔者认为,被挂靠单位都有义务和责任,但至于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等其他责任,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不能草率地判定被挂靠单位为责任主体.

四、送交修理以及保管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送交修理后,修理方有责任修好车辆,并保管好车辆.而车辆所有人在车俩修理期间,不具备运行权,也不享有运行利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修理人如果在修理和保管时自行使用车辆,或者交由其他人使用车辆而引发事故,应由修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修理期间车辆被盗,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修理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所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在质押期间,车辆所有人同样不具有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且,质权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物.如果质权人擅自驾驶车辆而导致交通事故,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情况,还有很多特殊情况,目前国内的法律并未对其赔偿责任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加大了司法困难.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况下,驾驶员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但依据相关法律,必须在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内,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同样要给与相应的赔偿.紧急避险是指遇到突发性的危险时紧急躲避,如驾驶车辆时遇到违法逆向行驶的车辆,但依据我国法律,同样要在必要限度内,否则驾驶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认为,此方面还有待完善,因为并没有确切的法律规定“相应的责任”到底怎么判定.而且,既然是紧急避险,必然具有突发性、高危性、不可控性,此时驾驶员很难保持平时的状态,是否超出必要限度难以把控.

此外,还有无偿搭乘、所有权保留的机动车交付后、交车但尚未过户等特殊情况.以无偿搭乘为例,如果车辆所有人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自然应当承担责任.若没有过错,但其有义务保护搭乘人的安全,所以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如果因为第三人的过错,或者车主与第三人共同侵权,应承担不真正连带或连带责任.

六、结语

综上所述,分析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几种特殊情况,但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事故发生率依然很高,且还有很多未曾遇到的情况可能会出现,而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今后还需不断完善补充.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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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为大学硕士与本科机动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机动车是指哪些车辆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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