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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名人微博广告法律规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规制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19

《论名人微博广告法律规制》:本文关于规制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近年来微博广告发展迅速,知名博主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产品发布广告的行为屡见不鲜,但是名人微博广告行为并没有被明确的纳入法律的监管范围内,成为了许多明星规避代言风险的新途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监管体系,为微博广告建立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关键词】名人;微博广告;特点;法规;建议

近年来,以新浪微博为代表的微型博客迅猛发展,积累了大量人气,更由于其传播模式拥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即时性、互动性强等特点,微博成为了深受广告客户欢迎的全新媒介平台,大量微博广告应运而生.微博用户中存在着一些拥有大量粉丝关注的名人微博*,包括明星、大V、意见领袖等,这些微博*拥有极高的人气,如当红明星姚晨、何炅等,其粉丝数量均保持在5000万左右,而粉丝数量超过1000万的知名用户更有150位之多.这些名人在微博平台的影响力颇大,在信息传播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由于利益驱动,许多名人利用其微博影响力做起了微博广告,他们或转发带有产品信息的相关微博,或直接发布文字或图片,以私人分享的方式推荐相关产品,这种名人微博广告成本低,隐蔽性强且操作简单,但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存在许多弊端,亟需我们予以关注.

一、名人微博广告的特点

微博作为一个全新的媒介平台,与传统媒介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而以微博平台为载体的名人微博广告也显著区别于传统广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名人微博广告成本低,传播效果好.名人微博广告以转发带有产品信息的相关微博,或知名博主本人发布文字、照片、视频等方式为相关产品进行宣传,与传统广告巨额的广告制作费用相比,微博广告本身的制作费用十分低廉,几乎可忽略不计(微博平台免费向公共用户开放,博主发布一条广告的成本仅包括流量费和电费).而相较于传统广告动辄成百上千万的明星代言费,知名博主发布一条微博广告的费用根据其影响力和粉丝数量,从几百到几万或几十万不等,价格优势十分明显.同时,由于微博本身传播模式的特点,微博广告一经发布,就会进行由点到面,多点到面的多层级、裂变式互动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而名人微博本身具有的影响力更能使得广告传播量呈几何级放大.因此,这种成本低、传播效果好的广告模式颇受广告主青睐.

第二,名人微博广告可接受程度高,宣传效果好.首先,现在主流微博平台都可以将用户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如性别、年龄、地域、爱好、生活习惯和消费水平等,广告主可以根据不同的群体更有针对性的投放广告,而利用名人微博进行广告宣传,更能帮助广告主根据该名人粉丝的特点设计广告内容,提高广告的宣传效果.其次,名人博主发布广告通常将商品信息隐藏在自己微博的文字、照片、视频中,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和产品使用体验,以记录私人生活的方式进行发布,这种“软广告”有利于避免广告受众对硬性广告产生的厌恶感和警惕心理,在不知不觉中进行商品宣传.同时,由于粉丝的特性,部分粉丝即便意识到是商业广告,出于对偶像的喜爱和信任,不仅不会抗拒相关产品,反而可能更乐于接受广告信息.最后,许多微博广告内容本身就具有较强的娱乐性、话题性和互动性,容易被人接受.有些名人微博广告内容幽默,语言风趣,被微博用户当作“段子”进行转发,有些广告内容劲爆,与当前热点话题相结合,十分吸引大众目光并能够引发热烈讨论,有些广告内容互动性、乐趣性强,广告受众乐于反馈并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反馈,广告主可以获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名人微博广告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名人利用微博发布广告行为难以定性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由于名人博主在发布广告时通常是以“*”的形式发布,将广告信息隐藏在自己的私人生活记录中,其行为是否属于广告行为需要专业认定.同时,即便确认其属于广告,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代言”行为的内涵,名人利用微博推荐产品的行为能否被定义为“明星代言”行为还存在争议,正是因为如此,许多明星利用微博发布广告,来规避代言行为带来的风险,如此一来,难免会发生虚假代言的情况.再加上微博广告成本低廉,监管薄弱,容易吸引一些不良厂商,利用微博发布一些不实的广告,宣传质量不合格,甚至是“三无”商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相关法律法规欠缺

目前我国的广告主要受《广告法》调整,此外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但是专门针对微博广告的法律法规仍然处于空缺状态,对微博广告的定义、广告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收费标准等基本司题仍然没有明确的说明.同时,尽管2014年修改的《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了明星代言将承担连带责任,但名人的微博广告行为是否属于“代言”却依然没有定论,也难以纳入法律监管范围.而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尽管提到了“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但由于其缺乏相关细节,也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难以成为消费者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为了规范微博广告和名人的微博广告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已成为了不可忽视的司题.

(三)缺乏合理监管体系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针对微博广告和名人微博行为的监管体系也显得软弱无力.名人微博广告本身就存在着许多监管难题,如“软广告”形式带来的定性难题,随时随地都可发布微博广告带来的管辖难题,广告内容可任意修改、删除带来的取证困难等.作为我国主要的广告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网络广告监测机构,他们原本就承担着大量的传统广告监管工作,面对数量繁多,又难以监管的微博广告,自然有些力不从心.而微博平台运行商对微博广告的监管手段单一,处罚力度不够大(包括暂停发布微博或封闭*等),难以对微博广告起到实质的监管作用.

规制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名人微博广告法律规制为关于对写作规制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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