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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责任论文范文资料 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披露民事责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事责任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19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披露民事责任》: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民事责任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提要] 近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披露行为频频被*,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降低了社会对会计信息的公信力,严重损害证券市场健康的运转.针对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现状,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当然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各个方面综合治理.本文从民事法律方面对会计信息虚假披露引出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披露;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1月5日

一、银广夏案例分析

(一) 事实.在银广夏的问题没有*前,无论是在公众眼里还是在媒体上,银广夏都是一支前景看好的股票.其股票在1993年上市以来成绩明显,尤其是2000年其业绩出现突飞猛进的增长,利润增长200%多,股价增长400%多,2001年5月中国证券报社和清华大学企业研究中心根据上市公司绩效评价模型,联合推出了2000年中国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排行榜,银广夏雄踞中国上市公司十强第五位.然而,蒲少平在2001年3月31日的《财经时报》(参见和讯网)的周末版上发表了《关于银广夏的九个疑点》的文章后,相关的事实真相才渐渐浮出水面.证券市场上的 最终都要将体现于财务报表上,银广夏的财务报告显示:从1998年10月起,银广夏的公告宣布自己已经从德方客户手中拿到5,000万马克的供货协议;到2001年4月,银广夏经审计的数字表明其在2000年的对德出口额为1.8亿马克——银广夏的利润据称主要从此而来,仅在2000年,此项“利润”据推算已达到4.7亿元左右;和此同时,该公司公告自己已和德方客户签订连续三年、总额达60亿元的订货合同.为了证明这种超常规的暴利为事实,银广夏不仅有财务报表还有真实投入.为生产那种能够出口获得巨额利润的“萃取产品”,公司出资2.8亿元,于2001年6月在安徽芜湖建成新的生产线,据称投资将达5亿元.事实上《财经》的调查已经表明,银广夏两年来的全部对德出口不过480多万美元(按目前汇价约合1,070万马克左右).其中,从2000年至今,银广夏的出口额仅为3万美元!其实银广夏的 行为不仅如此,据统计近几年其通过各种手段虚构巨额利润达74.5亿元.

在2001年中,公司编造业绩的谎言被揭穿,银广夏股价连续15个跌停,创下中国股市之最.而股价一路从30元跌到5元,大量投资者损失惨重.据统计,在银广夏因 受到证监会处罚而停牌时,手中持有银广夏股票的有10,000人以上,在这些投资者中,损失最小的上万元,损失最重的超过千万元.

(二)相关民事诉讼.2001年9月开始,上海、北京等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相继走上了向银广夏起诉索赔的道路.这次案件,仅上海、北京两地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就有近1,500人,诉讼标的近2亿元.

2002年的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行政处罚,此后许多银广夏的投资者和股民起诉银广夏要求民事赔偿,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在2002年7月受理了6名受害者的起诉,随后当有投资者再起诉时,一直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广夏刑事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后,得到的答案都是“暂不受理”.证监会对银广夏的行政处罚是在2002年4月23日做出的,而银广夏则是在2002年5月16日才做出相应公告,也就是说此案到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据新华网2004年4月21日报道,投诉者诉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案经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意味着这起民事赔偿诉讼案距诉讼时效还有两天的时间时,人民法院才给出受理决定.另据光明网——新京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在5月14日做出决定:银广夏民事索赔案诉讼时效将延长三个月,而且訴讼方式将采用分批诉讼的方式,至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二、由此引起的法律问题

银广夏案从开始到现在人民法院仍没有做出最后判决,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证券法规的建设还远远跟不上证券市场的发展,表现在:

(一)证券法规极不完善.“银广夏” 案件法院受理程序上,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存在法律障碍的是证券法等一些实体法规的相关规定.新《会计法》只规定了会计作假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规定民事责任.由于《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责任,只要是上市公司会计作假,都可适用《证券法》第63条规定,但股民提供控告上市公司会计作假的法律依据时,可能还要引用《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这样人民法院对银广夏这样涉及数千人的民事诉讼案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只能做出“暂不受理”的决定.

(二)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银广夏”案件中,有不少律师和投资者把证券法第63条作为索赔的依据,但是实际这一条款过于原则、抽象,再加上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加之此条的规定由于没有实施细则很难执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

1、原告的范围问题.即谁有权向银广夏提出赔偿,此案是迄今涉及人数最多的证券民诉讼案,认定原告的主体资格将是人民法院不得不面对的艰巨任务.据统计,银广夏“东窗事发”被停牌时,共有10,000多个股东账户持有该股票,因此原告只能从这些账户中产生,而此前已卖出或事后再买入的投资者均不具有原告的资格,因此法院在调查取证对原告的资格进行审查时存在着实际上的可行性.

2、向法院提出诉讼形式的问题.专家认为,股民状告上市公司作假一般应采用集体诉讼的方式,显然银广夏民事诉讼案件采用集体诉讼的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法律对集体诉讼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5月14做出的银广夏案件的诉讼方式将采取分批诉讼的方式也没有明确是集体诉讼还是个人诉讼.

3、举证责任问题.这一问题是原告能否胜诉,即投资者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关键,在我国的一般民事侵权索赔案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在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应当证明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银广夏在信息披露中有不实陈述的行为存在;第二,投资“银广夏”利益受到损害;第三,其损失是信赖银广夏的虚假信息披露进行证券交易造成的,即银广夏的虚假信息披露和原告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这因果关系.而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市场,尤其对中小投资者,不仅信息上不对称,在可利用资源上和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相比也相距甚远,因此要求原告提供“信赖”被告不真实说明的证据无疑是加给原告的一项不可克服的负担.

民事责任论文参考资料: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结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披露民事责任为关于对写作民事责任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民事责任有哪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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