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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信托刚性兑付法律规制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信托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20

《论信托刚性兑付法律规制完善》: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信托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提要] “刚性兑付”随着信托业的快速发展所暴露出的问题愈来愈突出.虽然“刚性兑付”在信托业发展之初有其存在的理由并且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中信信托危机、中诚信托兑付危机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刚性兑付”已经处于去留的边缘.本文通过剖析“刚性兑付”的概念、分类等基础内容,梳理“刚性兑付”的成因,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信托业;刚性兑付;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1月9日

一、刚性兑付的概念及成因

(一)“刚性兑付”的概念及分类.目前,法学界对“刚性兑付”的概念尚无定论.一般认为,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刚性兑付”是指当理财资金出现风险,产品可能违约或达不到预期收益时,作为发行方或渠道方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等为维护自身声誉,通过寻求第三方机构接盘,用固有资金先行垫款,给予投资者价值补偿等方式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兑付.基于金融机构是否必须兑付、信托产品是否承诺保本、信托公司和代销银行是否存在不当行为等因素,“刚性兑付”可以被分为如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被称为“卖者尽责”模式,信托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承诺过保本和收益,而且在受托过程中信托公司和代销银行均做到尽职尽责,没有销售误导等不当行为;第二种情形时和第一种情形完全相反的信托公司承诺保本和收益的情形;第三种情形被称为“卖者未尽责”模式,这种模式是指信托公司虽然自始至终没有承诺保本和收益,但是其和代销银行没有尽到受托人的合理职责,或者是在这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等不当行为.目前,“刚性兑付”常见的措施主要有延长兑付期限、第三方接盘、处置担保物和对保证人追偿、固有资金垫付、发新还旧等.

(二)“刚性兑付”的成因分析

1、和信托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信托法》是在2001年颁布的,至今已经整整十五年,其内容有很多和当前的经济发展相脱节.现行的《信托法》对信托公司的“尽责”标准规定并不明确,相关监管规定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就导致实务中的法律责任不清楚.和信托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托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判断受托人是否尽职尽责的行为标准,对于信托产品的兑付风险没有从法律上提供事前管控和事后明确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明确依据.《信托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了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内容的受托人义务,和信托业发达的国家的明确规定不同,我国对受托人的义务的规定给予了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目的是方便司法机关在具体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能够妥善处理纠纷.

2、我国信托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信托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它在产生之初就具有对既存法律的挑战和规避法律的特点,信托制度被引入我国之后长期存在的问题也是“合法守规”不足.因此,虽然2001年《信托法》就已經出台,但是信托业务在经营中仍存在相对严重的规避法律限制、逃避金融监管等问题.虽然在经过五次清理整顿之后,合法性的现代信托文化正在形成,但是社会对于中国信托业的认可和尊重还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为了树立信托行业和信托公司的形象,信托公司便采取各种手段保证兑付,因此也就出现了“刚性兑付”.“刚性兑付”是信托业发展初期的必经阶段,它有利于树立投资者对信托业的信心,也是在信托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一种途径.

3、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和相关教育制度不完善.总体而言,信托等财富管理行业所涉及到的投资者普遍存在教育不足的问题,投资者更多的还是着眼于眼前的利益而缺乏长期投资的战略眼光,对高收益必然应对的高风险估计不足,对投资损失的容忍度较低.我国是一个储蓄观念十分浓厚的国家,普通大众对于信托的认识大多只是停留在信托产品是一种存款替代品的层面,多数的投资者对信托行业和信托制度也都是一知半解,对于信托公司中的信托产品结构和资金运用流程等问题都不甚了解,因此严重缺乏“风险自担”的正确认识.这些投资者更多的只是盲目的追求高收益却不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再加上某些营销人员的销售误导行为,当信托公司不能按照投资者的预期进行兑付时便容易出现拥堵信托机构网点要求偿付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这也就促使“刚性兑付”的一直存在.

4、政府对于信托市场的不当干预行为.当前,政府的政策指引更加注重金融稳定,“稳定压倒一切”是政府的惯性思维.这体现在金融信托领域便是稳定的兑付,为了避免投资者因得不到预期收益等原因采取过激措施维权从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为限,政府往往以非法制化的首付按介入到金融机构和信托机构对于该类危机的处置之中,政府集中和动员国有企业、信托公司等在内的所有可用的国家资源来化解这些矛盾和危机.因此,为了追求政策引导的社会治理的“刚性稳定”,政府强行确保了本不该兑付的金融产品“刚性兑付”.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中,“刚性兑付”也是降低违约行为对地方信用和声誉产生的 影响的重要措施.

二、信托业中刚性兑付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和信托相关的法律制度存在漏洞.《信托法》内容滞后且相对模糊在前文中已经阐述,笔者在此处不做赘述,总体而言,现如今,我国信托业目前只有《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较少的且零散法律法规,法律体系明显缺乏层次性和整体性,缺乏完整的法律制度作为有效保障,而和刚性兑付相关的内容更是散见在法律位阶较低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当中,参见表1,这也使得监管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表1)

在“刚性兑付”的相关规定中,投资者因规定的不完善可能存在刚性兑付条款被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在信托中的兑付行为表现在法律条文中的解读即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向受益人给付信托利益的行为,这在信托法第34条有所体现.此外,银监会出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从公司规范经营的角度提出了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要求.但是,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尚不稳定,在某些情形下,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即使尽到了必要义务,即圆满履行了符合社会一般标准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仍会出现最后信托财产不能产生令人满意的收益甚至信托财产减少的可能性.而且由于就上述列举的规定来说,刚性兑付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因此投资人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刚性兑付条款便有可能因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在信托本金和收益已经遭受一定损失的前提之下,投资者寻求法律救济将会遭遇更多的困难.

信托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信托刚性兑付法律规制完善为关于信托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信托理财产品可靠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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