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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情权视野论文范文资料 与知情权视野下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司法裁决探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知情权视野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1

《知情权视野下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司法裁决探究》:本论文可用于知情权视野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知情权视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 股东投资之动机、目的,系为逐利而生,为盈利而来.公司营业资产、财务现状知情权获悉及保障,系公司营业持续存在、扩大发展的基础,系股东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之基石.《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实施,解决公司诉讼纠纷,意义重大,同样稍显不足.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之间的衔接,财务账簿之制作者、管理者、控制者应当参与诉讼;股东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予以保障;利润分配,就公司自治合理性、合法性,审判机关应当审慎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强化非上市公司营业信息披露义务,举证责任倒置;股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请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基于关联性、必要性合并受理、审理、裁决,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权利人主张之诉累,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关键词 知情权 利润分配 请求权 举证责任 信息披露

作者简介:过霞,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员额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42

公司设立,在资合性与人合性考量上,出资人因人合而设立之因素比重偏大,《公司法》将实缴资本改变为认缴资本,显得尤为突出,规则意识不强.公司营业发展过程中,随着控股股东、大股东自我权力控制意识增强、牟利*膨胀,中小股东知情权难以实现,开设公司初衷盈利分配之目的实现更显渺茫.《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实施,在决议效力、不成立;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司法裁决机构对于股东诉讼维权之裁决有据、彰显公平正义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就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司法裁决过程中,应当就裁决适用的可操作性予以思考.

一、财务账簿真实性颇受质疑,股东营业知情权难以实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参加司法诉讼

实践中,公司财务账簿通过财务人员专业技术运用,真假财务账簿屡见不鲜,且大多股东均知晓.公司营业期间,未发生营业纷争或公司僵局状况下,股东意见均为一致.此后,股东间因利润分配产生纷争,则就财务账簿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纷争,不予认可.

审判实践中,基于部分股东对于财务账簿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之情形下,并提供相关线索.裁决机构可考虑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考量: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各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基于此,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司提供就财务账簿制作者的身份信息,资质证书,依职权预调查询问或让权利主张者申请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同时,权利主张者申请财务账簿管理者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签署保证,就知晓的财务账簿事宜予以陈述.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申请具有会计资质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就公司提交财务账簿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询问,提出专业性意见,或委托审计机构与财务账簿予以审计.

第三,裁决机构可依据职权向权利主张人释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赋予权利主张人可将财务账簿制作者、管理者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决.当然,若第三人确实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权利主张人之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

今后涉及《公司法》修改或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应当就财务账簿真实性问题,借鉴《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有关规定,将财务账簿制作者、管理者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为第三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以便于裁决股东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知情权等与公司诉讼纷争,于法有据.

二、股东资格丧失,财务账簿虚假,股东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予以保障

权利人提出之决议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具有股东资格.实践中,存在部分股东因股权转让、股权收购等原因,退出公司,失去股东资格.事后,却发现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因公司决议涉及公司财务存在虚假,应当分配盈利利益遭受剥夺,却基于《公司法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权利人之股东资格丧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司不召开分配利润之股东会议,致使分配请求基础丧失.

公司股权既是身份权也是财产权,当股东转让了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失去了股东身份的,即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包括知情权. 权利人要求基于原股东资格而主张知情权保护并要求赔偿时,却因《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之规定,不具有股东资格或因不能提供证据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害,主张知情权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更于法无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未考虑此因素,确有遗憾之处,今后应当予以修订,确保原股东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保障.

三、利润分配系公司内部自我意思自治,司法外部介入应当就合理性、合法性予以审慎审查

股东的财产权指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及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众所周知,股东投资之终极目的,系为了投资收益.公司之利润分配系公司内部意思自治,公司股东会确认是否分配盈利、盈利方案的实施,需要由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战略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

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包括判决分配利润或者判决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等,具体判决方式和尺度取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而言,法院可以判决要求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如果公司在期限内拒绝或者无法作出和的决议,法院可敬请判决分配的数额,或者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判决确定的分配比例执行. 实践中,中小股东会基于上述理由而提起诉讼,认为公司盈利应当分配,但尚未分配获得,故而提出分配请求产生纷争诉至法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充分利用公司章程之尚未達到分配约定之条件,或者控制公司股东会召开决议不分配,致使中小股东期望分配利润请求落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连续5年盈利却不予以分配利润,异议股东可要求异议回购请求,但对于5年期间的利润分配,却未涉及.另,司法裁决作出判令强制利润分配,违背公司利润分配法定程序,不但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还会损害第三方利益,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关于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分配规定,涉嫌违法裁决,司法裁决的公信力遭受严峻挑战.

知情权视野论文参考资料:

经济视野杂志

大视野杂志

视野杂志在线阅读

经济视野杂志社

视野杂志

健康大视野杂志

结论:知情权视野下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司法裁决探究为大学硕士与本科知情权视野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知情权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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