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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美论文范文资料 与中美反资本弱化规则相关法律问题比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中美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0

《中美反资本弱化规则相关法律问题比较》:此文是一篇中美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境投资者通过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方式和复杂多样的税务筹划来逃避纳税义务,侵蚀了各主权国家的税基,损害了各国的税收主权.资本弱化安排是国际避税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热门课题,越来越引起学界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在中国反资本弱化法律规则的沿革中,可以明显看出其对OECD组织范本和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则的学习和吸收.因此,對中美反资本弱化规则进行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税制、开展国际反避税合作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图通过梳理中美反资本弱化规则对资本弱化安排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比较了分析,以期对我国的税制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 反资本弱化 国际经济法 反避税

作者简介:曹一轩,中信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98

一、 资本弱化的法律概念及其认定

(一)反资本弱化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经营活动日益活跃,而资本弱化则成为了企业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成为了当前国际经济法领域的重要课题.2017年1-7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7695家,同比增长12%;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854.2亿元人民币, 同时,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7年2月报告,我国2016年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约为1390亿美元,居全球第三位,再创历史新高. 随着跨境投资者在我国投资的行业、地域和活跃度的扩展,资本弱化和国际避税问题日益凸显.资本弱化,又名资本隐藏或股份隐藏,通常是指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款、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以债权性融资手段代替股权性融资手段,从而增加税前利息扣除,减少应纳所得税额的行为.从形式上来看,资本弱化表现为企业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超过了合理限额.

资本弱化的概念首次出现于1966 年的《加拿大皇家税收委员会报告》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 OECD)于 1987 年发布的《资本弱化委员会报告》中指出,资本弱化是以负债的法律形式提供实质上为资本的资金结构行为,是国际资本弱化研究的重大突破.资本弱化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法律中是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第七条提出了资本弱化管理的概念: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比例或违反独立交易原则. 可见,我国对资本弱化安排的调整采取了固定比例法为主、独立交易法为辅的立法理念.

资本弱化破坏了税收中性原则, 侵蚀了被投资企业东道国的税基,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流失,也导致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资本弱化安排通过增加债权性负债比例、降低股权性负债比例的方式进行避税,侵害了国家的税收收益,破坏了市场秩序,使得依法纳税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可能影响到一国宏观调控和财政政策的执行,需要相关规则进行制约.

反资本弱化规则(Anti-Thin Capitalization Rule),是指各国政府针对企业利用资本弱化安排进行避税,使债务利息支出超过股息支出限额,侵蚀投资东道国税源、破坏税收中性行为进行限制的规则.从法理上来看,资本弱化安排不但违反了上述的税收中性原则,同时与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背道而驰.对企业来讲,资本弱化安排也是对企业其他债权人和市场上其他企业的侵害.

(二)资本弱化与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一般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欠缺或含混之处,采取形式合法的公开手段达到规避、降低或延迟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由于各国对纳税的范围、税率、税基、应税所得额来源及类别等都有不同规定,且其税收管辖权、征管水平和优惠政策存在差异,都企业提供了避税的可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跨国纳税人在市场规律的驱使下,自然会仔细研究各个地区的税收制度,利用各国税收上的差异和漏洞,千方百计避税,减轻税负.国际纳税人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国际避税:第一,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迁徙避税:纳税人通过跨国迁徙,利用低税率国家对居留时间、居民标准的差异性规定实现国际避税.第二,利用转移定价避税:利用该方法,跨国企业可以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三,利用国际避税地设置境外公司:在避税天堂设置公司,国际纳税人可以只缴纳极低的税额,同时规避政治风险,摆脱母国法律的规制.当然,如果利用避税天堂银行进行背靠背贷款等,则可直接归属于资本弱化安排.第四,利用税务协定避税:税务协定,本来是国家之间用来避免双重征税,防止逃税而签订的.而国际纳税人挖掘税务协定中的差异和漏洞,降低跨国集团的税务负担.第五,通过资本弱化安排避税:该方法即是本文主要探讨的对象,也是近些年来运用最广、影响最大的国际避税手段之一.

国际纳税人在进行跨国投资时,通常需要在资本输入国设立法人,以获得东道国的各种优惠、减免.而公司所能采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种,增发新股或借债,分别构成了公司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其融资成本分别是股息和债务利息,而各国税法一般对股息和利息采取差别化待遇:利息可以作为费用的构成在税前扣除,只在资本输出国征收所得税,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而股息则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在税后分配,且存在双重征税,国际纳税人汇回母国的股息一般要被征收两次税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显然,各国在税法上对债务资本规定了明显优于权益资本的待遇,这自然会促使国际纳税人有意弱化权益资本的投资比例,转而更多利用债务资本以减轻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三)资本弱化对国际税法主体的影响

对设立在东道国的子公司而言,跨国投资者通过资本弱化安排,增加了企业的债务资本和利息,从而加大了该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费用.这样,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基数减少,企业的税负也就大大降低.另一方面,由于跨国企业的股权出资比例明显降低,权益资本较少,也就避免了部分应对股息征收的税款.然而,由于企业的债务资本额远大于权益资本额,使得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报表就不能反映其实际运营状况,甚至很多跨国公司从报表上看可能处于亏损状态,这很容易导致债权人和投资者对企业丧失投资信心或作出错误判断.而很多跨国企业亦是上市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导致股票价格大幅下跌.

中美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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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中美反资本弱化规则相关法律问题比较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中美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中美经贸战最新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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