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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野论文范文资料 与审判为中心视野下庭前会议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视野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28

《审判为中心视野下庭前会议制度》:本论文为您写视野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制度存在适用率较低、制度认同感不高、实施效果有限等现实情况.文章认为庭前会议的参和主体存在空白、功能定位不够明确、辩护权保障弱化、法律效力规定缺失.对此,需要明确庭前会议的参和主体和功能定位,保障辩护权的全面行使,赋予庭前会议合意事项的效力;同时,为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程序功能价值,可积极探索在庭前会议中引进“诉辩交易”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庭前会议;诉辩交易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7.05.14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林小芳.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庭前会议制度研究[J].克拉玛依学刊,2017(5)74-79.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的第182条第2款,标志着我国庭前会议制度正式在立法上确立,也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201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5-10条)专门就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举行地点、参加人员、听取意见事项、相关处理效力以及和庭審程序相衔接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着重丰富了庭前会议程序的功能内涵和运行机制,适应了保障法庭集中审理、实现庭审实质化之改革目标的需要.然而,笔者对所在地区的检察院和法院就自《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情况调研发现,虽然近年来该地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实务中也形成了很多好经验,但是由于立法用语过于抽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的积极性和适用效果,需要结合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实践维度:海宁地区庭前会议实施情况的检视

自《刑事诉讼法》确立庭前会议制度以来,海宁地区检察院和法院对于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各种尝试,其中2013年7月两家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庭前会议制度的若干办法(试行)》,经过多次试用,从刚开始的“战战兢兢”到现在的“熟门熟路”,庭前会议正逐步履行其“历史使命”,为庭审实质化“减负”.但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庭前会议制度在海宁地区存在适用率较低、制度认同感不高、实施效果有限等现实情况.

1.对庭前会议制度适用率的考察

相关调研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2017年3月,海宁法院共召开庭前会议17次,其中涉及非法占有农用地案4次,污染环境案3次,贩卖毒品案3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次,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1次,(电信)诈骗案1次,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1次,危险驾驶案1次,盗窃案1次,平均每年召开4次.而同期,海宁检察院向市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总量为5 280件,也就是说,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0.32%,适用比率较低.此外,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较窄,主要集中于环保、土地、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案件,内容围绕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据开示等方面展开.

2.对庭前会议制度认同感的考察

对庭前会议制度的认同感主要体现于对庭前会议制度存在价值的认识.首先,经调研,上述17次庭前会议,由控方建议审判人员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召开的为10次、审判人员审查后自行决定召开的为7次、辩方申请召开的为0次.可见,检察官和法官对于庭前会议制度存在价值的认同感较高,而辩方对于庭前会议制度存在价值的认同感较低.其次,笔者对当地检察官、法官和部分律师就庭前会议制度存在必要性的认识走访调查发现,有62.5%的检察官、42.8%的法官和30%的律师认为庭前会议制度存在“很有必要”,有18.75%的检察官、42.8%的法官和50%的律师认为庭前会议制度存在“没有必要”, 有18.75%的检察官、14.4%的法官和20%的律师认为庭前会议制度存在为“一般性需要”.

3.对庭前会议制度实施效果的考察

通过上述走访调查,认为庭前会议制度的召开为庭审起到实质化效果的占70%左右,剩下的30%认为效果不明显.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就程序性问题达成共识,通过控方出示相关证据材料,明确争议的焦点,加快了庭审节奏.如在一起盗窃天然气案件的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重点明确了以该案盗窃数额的计算方式为争议焦点.因此,在庭审中通过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进行重点调查,对其他无异议的事实简化调查,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而认为实施效果不明显,主要源于立法对于庭前会议的效力并未明确规定,只是表述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个别法官认为应该规定法官在庭前会议上对一些程序性申请或事项可以直接作出答复、裁断,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庭前会议明确案件争议点、提高庭审效率的作用.

二、理论维度:庭前会议制度的壁垒和困境

1.庭前会议参和主体的规定仍存在着一定的空白

(1)被告人是否应当参和庭前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实施意见》也有明确规定:“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告人到场.”可见,是否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有观点认为,在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一般不要求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以简化相关程序,真正提高诉讼效率.[1]206根据上述调研,海宁地区召开的17次庭前会议均未有被告人参加.在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更多的是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的三方会谈.

(2)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等能否出席庭前会议.《刑事诉讼法》《实施意见》明确了可以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有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人,但是对于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等未予以明确.实践中的做法是: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等参加庭前会议,但是也不排除在必要的情况下可有上述人员参加,也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笔者曾参和一起庭前会议,因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前提出要求证人参加,就所作证言作出说明,最终审判人员允许该证人出席了庭前会议.

视野论文参考资料:

经济视野杂志

大视野杂志

视野杂志在线阅读

经济视野杂志社

视野杂志

健康大视野杂志

结论:审判为中心视野下庭前会议制度为适合不知如何写视野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什么的视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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