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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院实习生论文范文资料 与医院实习生的法律权利保障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医院实习生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23

《医院实习生的法律权利保障》:本文是一篇关于医院实习生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 医学院的实习生在医院实习是医疗行业存在的普遍现象,他们的权利如何保障不仅关系到实习生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医疗人才队伍的稳定,建立有保障的法律制度,对于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医疗事业大有裨益,本文分析了医院与实习人员的法律关系,提出完善社会保险法、建立商业意外保险等方式构建新型的医院与实习人员的法律关系,降低医院的风险和责任承担,同时对于实习医生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 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劳动报酬 实习生 权利

作者简介:袁方,江苏省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29

医疗卫生单位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己任,医院的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工作必须具备医师执业资格证,因此,医学院对于即将毕业的学生都安排一年至两年不等的时间到医院进行实习,熟悉医院的规定、流程,医疗行业是一个风险性很高,实践性很强的行业,实习也成为医学院毕业生成为一个真正医生的必经之路,但是医院实习生的劳动保障问题十分突出,近年来,关于实习医生的权利保障问题时有出现,包括实习医生在医院受伤导致的纠纷,实习医生在医院上班无任何劳动报酬的投诉等,全国实习医生大二十几万,如何稳定这部分群体的利益,应当在法律制度上做出相应的回应,本文从一则案例展开分析并提出实习生权利保障的制度建设.

一、基本案情

案例:2011年5月,就读于山东某医学院的医学生王某经学校介绍到当地一家医院实习.然而,实习期间,在乘坐医院救护车前往某小区抢救患者的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王某尚就读于医学院,只在当地医院短期实习三个月,这种情况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最终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医院也认为,学生与医院形成的是实习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用工关系不同,实习学生与医院及学校之间三者之间签订的是实习合同,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学校则认为,事故是在实习期间发生的,医院理应承担责任.

二、医院与实习医生的法律关系认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王某在医院实习期间,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执业资格与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矛盾突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产生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医院实习生未毕业,没有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本身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就存在主体不合格的状况,同时,其性质不符合按照国家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的条件.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实施非全日制用工,选择灵活的用工制度,因此,在促进就业方面,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也是为了解决一些雇主降低劳动成本,适应单位的公众的特殊需求,在校大学生参与单位实习,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大学生的实习能力,由于大学生具有教育部规定的学籍,因此,他们还没有具备成为一个合格劳动者的基本条件,一般不能看作是就业行为.

根据目前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实习生还没有成为该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几乎没有实习单位与大学生签订合法有效的实习合同,实习生也不需要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学生与单位的关系十分松散,单位对学生进行管理,但是,作为单位的管理者角色,不能说单位对于实习生没有劳动保障的义务.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學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用人单位在接受实习生之前,有义务对实习生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包括学习科目、成绩、是否取得相应的书,如果学生已经从学校毕业,那么该学生已经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单位接受实习,并没有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们认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在劳动或工作的过程中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在接受实习生的时候,要注意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否则,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提出补缴社保或在辞退时,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双倍补偿的法律责任.

通常来讲,医学生在实习期间因为履行医院的救治任务受伤,其责任的承担者应该是医院.但由于双方不签署《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关系,只能依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在医疗机构,类似这种关系的还有医生退休后返聘.因返聘的医生已不再与医院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法律地位与实习医学生相同,与医院之间都属于法律上的雇佣或劳务关系,同样适用民事法律中劳务雇佣有关规定,而非《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据此,王某可按普通民事损害关系向法院申请人身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可能存在责任的竟合,比如本案发生了交通事故,王某可以将肇事司机和医院起诉到法院,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医学生与医院不是雇佣关系.虽然医院不是用人单位,也不是雇主,但王某毕竟是在为医院工作时受的伤,医院应适当地给予赔偿.原因有二:其一,王某为医院付出劳动,实习生和医生的劳动强度差别并不是很大,且医院也接受了该医学生的服务.从公平角度来看,医院理应对该医学生给予一定的赔偿;其二,医学生虽然不是医院的正式职工,却接受医院的管理、指导,实习期间出事故,部分原因也归责于医院的管理不善,基于这个原因,医院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医院实习生论文参考资料:

中华医院感染杂志

实用医院临床杂志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医院后勤管理论文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结论:医院实习生的法律权利保障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医院实习生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医院实习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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