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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罪论文范文资料 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诈骗罪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20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此文是一篇诈骗罪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于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包括此罪与彼罪间的区别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通常也总是围绕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进行争论.当下,学术界和实务界都逐渐开始重视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研究,但对其产生时间的研究却没能被重视.本文通过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特征及分类加以分析,旨在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更加清晰准确地认定该罪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产生时间

作者简介:徐帅,上海市虹口区委组织部.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27

探讨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首先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相关研究理论为基础.直到最近几年,才有个别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逐步认识到研究这一问题的价值和意义所在.但是,大多数的人还是将精力投入到非法占有目的的研究上,而关于其产生时间的研究一直没有大的发展,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也非常之少,导致这一问题的研究一直处于滞后状态.笔者试图查阅以往我国学者有关于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相关论述,发现几乎没有以此为主题的文章,更多的只是在论述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概念本身是几笔带过.然而,资料查找并非一无所获,笔者欣喜发现不少新生代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已经将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作为专门研究对象,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虽然这些研究包含的信息量较少,也并未就集资诈骗罪这一具体罪名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进行研究但是不影响其作为本文研究的重要参考理论.

一、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概念内涵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的定义,不同学者有着略有差异的表述,笔者认为较为确切的定义是,“行为人意图以犯罪方法所有他人财物的决意的时间点或者该时间点所处的时间段落”. 这个定义基本是符合其内涵的,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势必有其从无到有的产生过程,这个过程在时间上的反应就是其产生时间.然而,上述定义仍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思想观念的最终形成具有瞬时性,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心理活动,其产生时间也应当是一个时间点,而非一个时间段.其次,如上文所述,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除去通说认为的“占有”外,也包含了“占用”,内涵应更为广泛.所以,笔者认为,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应当是行为人使用有關方法占有或占有他人财物者这一意图的产生时间点.

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相关特征

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类犯罪,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同其他犯罪具有很多共性,但其特殊之处也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该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是极为隐蔽的,这就为司法实践中对其识别带来了诸多障碍.对于“取得型财产”犯罪来说,通常对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可以依据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时间来加以认定,但却无法简单根据这一办法来识别集资诈骗罪,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常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而且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在最开始的时候一直如期向投资人兑现所谓高额利息回报,故而很难判断其在何时产生了占有这些集资钱款的故意,这是司法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

其次,对于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来说,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方式是通过骗取到被害人的钱款,除此以外无需其他的行为加以佐证.所以,行为人一旦通过违法手段骗得被害人钱款后,其非法占有目的就已经实现,不会再有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一说.故而,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一时的.

三、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原则

(一)目的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两个概念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虽然犯罪目的是独立于犯罪故意而存在的,但其性质反过来又决定这犯罪故意的性质,从某种意义上说,二者的产生也是同时进行的.

(二)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罪过和目的都必须存在于行为时. 换言之,对于集资诈骗罪这一目的犯而言,它的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在犯罪目的的引导下发生的,这些行为都是加以认定这一犯罪的要素,也就是说,犯罪行为的认定之前提是这些行为必须有目的的引导和支配.

(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这一原则认为,认定行为人构成某种犯罪,其既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构成此罪需具备的主观要件,如故意或过失,同时也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危险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二者,且二者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可构成犯罪.然而,行为人主观罪过不能直接加以认定,我们只能通过由内在主观目的外化而来的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加以判断.

四、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具体分类

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通常是依据行为人取得投资人集资款项这一行为来加以判断.当前,刑法学术界通常根据集资诈骗犯罪的进行脉络,参照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投资人钱款这一状态,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

(一)集资行为发生前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

即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其以非法手段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前就已产生,绝大多数案件都属于此类,即行为人基于先期产生的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故意,采取宣讲会、推介会等途径公开宣传,以高额汇报为诱饵,以参与集资为幌子,骗取被害人钱款.例如发生在2003年的田成志诈骗案,行为人田成志巧立名目,谎称与他人合伙经营,并编造虚假的项目合同以及虚假合作经营合同,面向社会进行非法集资,谎称低投入高回报,诱骗集资832.9万元,受害人达82人. 再比如斯茶仙非法集资诈骗案,行为人编造虚假项目,并通过媒体进行虚假广告,以高额回报为由,骗取投资人信任. 这些非法集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诈骗特征,而且都具有募集资金前就已表现出来.无论是捏造、编造虚假协议书、虚假项目还是召开所谓推介会,都是在行为人意图占有他人投资款的主观目的下引导产生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这里的占有既包含了非法所有的内涵,即将他人财物永久据为己有;同时也包含了非永久性据为己用的内涵.

诈骗罪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为适合不知如何写诈骗罪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诈骗罪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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