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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隋唐五代论文范文资料 与隋唐五代时期继承诉讼惯例探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隋唐五代范文 科目:文献综述 2024-02-09

《隋唐五代时期继承诉讼惯例探析》:本文关于隋唐五代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 隋唐五代时期,出现遗嘱纠纷时,遗嘱已经明确指出其自身所具有的证明力和执行力.这是在继承诉讼中通用的文书证据效力规则.分家契约不仅是分割家财的依据,更是分家的凭证,按当时惯例,凡重大经济行为都要明立契据以期后证.类似于这些书面文书均起到解决纠纷的重要书证.

【关键词】 唐五代;继承;民事诉讼;诉讼惯例

隋唐五代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比较发达的时期,与之相对应的继承制度也是日臻完善.[1]195依古代传统,继承可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主要包括宗祧和爵位,这主要取决于是否身为嫡长子或皇帝的诏令,所以不会引起大的纷争.相反,财产继承因涉及的主体、客体面广,再加继承方式多样,纠纷多在于此.

一、分家契约与继承诉讼惯例

依照唐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3]184,敦煌出《天复九年(九零九年)董家盈兄弟三人分家契》[2]1020为法定继承分家,实行的是三子协议均分的方法.“伏缘小失父母,无主作活,家受贫寒,诸道客作,兄弟三人久久不溢”可知,分家的前提是父母去世,另加三子合意,只有在此条件下,才可做到平允;从文书记载还可总结到分家继承的对象:包括地三畦,共陆亩半、粟拾硕,布一匹,羊一口、城内舍:堂南边舍壹口,并院落地壹条、(牛) 壹头、草驴壹头、园舍共三人亭、右件家业,苦无什物.分割的十分细致,表明当时继承制度的发达;后又依照契约设立抵悔条款和见证人规定,如:“一一具实分割,更不得争论.如若无大没小,决杖十五下,罚黄金壹两,充官入用,便要后检(验).”表明分家契约不仅是分割家财的依据,更是分家的凭证,按当时惯例,凡重大经济行为都要明立契据以期后证.类似于这些书面文书均起到解决纠纷的重要书证.又据《年代不详(八四零年)僧张月光、日兴兄弟分书》:

前为分家的财产:前缘家宅、空地、资产

13 恨生居乱世,长值危时,亡父丧母,眷属

14 分离.事既如此,亦合如此.区分已定,世代依

15 之.一一分析,兄弟无违.文历已讫,如有违者,一则

16 犯其重罪,入狱无有出期.二乃于官受鞭一

17 阡.若是师兄违逆,世世堕于六趣.恐后无凭,

18 故立斯验,仰兄弟姻亲邻人作证明.

19 各各以将项印押署为记.其和子准上.

后又有姻亲表侄郭日荣等和见人索广子、索将将等. [2]1016

亦又佐证上述所表,兄弟分家书的基本形式:一是前文为分产的对象,一般为宅舍、土地和财物;二是分家是由,在本案例中有“恨生居乱世,长值危时,亡父丧母,眷属分离.事既如此,亦合如此.区分已定 ,世代依之.”的表述,即在父母亡丧后由兄弟合意一致,并保证不得返悔,而订立的分家条款;三是由姻亲邻人担当见人,证明并保证分家书的有效实行.在本例中张月光兄弟的姊什二娘、妹师胜贤等并未参与分家而是作为见人而存在,藉此可知,其姊妹已经出嫁.

另据俄藏敦煌文献中有一遗书样本:

1 今共□六□亲分割,

2 □念及男女数记:

3 右件分割,准吾遗嘱,

4 分配为定,□□五逆

5 之子,不凭吾之委嘱,忽

6 有争论,吾作死鬼亦

7 □,乃不与拥护,若

8 有违此条流,但将此

9 凭呈官,依格必当断绝者 [4]153

本文是典型的遗书文本,从字里行间可以很清晰的感觉到立遗嘱人对自己所立遗嘱的后继执行力的重视,也可以明确在财产继承中,遗嘱继承是在所有财产继承形式中是具有最高地位的.文中有“若有违此条流,但将此凭呈官,依格必当断绝者”的表述,在隋唐五代时期,针对财产继承分配,在所颁“格”中均有规定.[5]210在出现遗嘱纠纷时,遗嘱已经明确指出其自身所具有的证明力和执行力.这是在继承诉讼中通用的文书证据效力规则.

二、继承纠纷所见诉讼惯例

据《敦煌法制文书》载:《唐景福二年(三年)押牙索大力状》:

1 押衙索大力

2 右大力故师姑在日,家女满子

3 有女三人,二女诸处嫁,残小

4 女一,近故 尚书借与张史

5 君娘子.其师姑亡化,万事

6 并在大力,别人都不关心,万物

7 被人使用,至甚受屈.伏望

8 将军仁恩照察,特乞判命处

9 分、牒件状如前,谨牒.景福二年二

月日押衙索大力

灵府状. [2]451

本文书是关于遗产纠纷的,内容是押衙索大力要求分得师姑遗产的牒状,从文书“右大力故师姑在日,家女满子有女三人,二女诸处嫁,残小女一”的表述可知,索大力师姑的家庭成员状况是有女三人,二女已出嫁,残小,在财产继承上,因二女已出嫁,因而小女是理所应当的继承人,又据“其师姑亡化,万事并在大力,别人都不关心,万物被人使用,至甚受屈”可知,索大力是实际上处理师姑后事的人,所以其主张继承师姑的部分财产,但师姑财产却被人使用,索大力并未取得丝毫收益,因而以诉者身份向官府诉求.本案后无判词,所以具体到索大力是否获得财产补偿不得而知,但可以断言的是在这一时期,为老者赡养并处理后事的非亲人员是有继承老者财产的权利的.

三、特殊主体的财产继承纠纷诉讼惯例

在可供参考的特殊主体一般有两大类:一类是僧尼;一类是女子,下面将分别引文以加以论述.据《吐蕃丑年(八二一年)沙州僧龙藏牒》[2]444:起诉人为僧龙藏,即在继承纠纷中,僧尼是可以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在僧尼出家之后,其原有的财产并不会因其遁入空门而消失.分割财产的方法,因个人婚嫁、生产、放贷所产生的债务,要计入其继承财产的份额之中,也就是说,其已提前继承了.继承财产的对象,从文书“齐周所有运为斛斗及财物、畜生、车牛、人口,请还齐周”中即可看出.但对于土地这一重要的财产形式,在文书中并未提及,推测有二:一是因起诉人已出家为僧,他的户籍已改为僧籍,即失去了俗世之中的土地继承权;二是因土地是由国家按人口分配,即百姓并无分割土地的权利(此理由可能性甚小).在家庭继承关系中,长兄一般处于财产分割的主导地位,但在具体的分配额度上,除有遗嘱之外,均实行财产诸子均分.而对于女性的继承问题,要看其是否出阁,已婚嫁的就失去财产继承权,未婚嫁的一般要为其准备一定份额的嫁奁,另据《唐咸通六年(八六五年)尼灵惠遗书》:

隋唐五代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隋唐五代时期继承诉讼惯例探析为适合隋唐五代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隋唐五*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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