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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论文范文资料 与合同解除溯力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合同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29

《合同解除溯力问题》:这篇合同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解除权是合同主体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的体现.合同是合同主体实现利益交换的方式,解除权的产生源于合同预期利益未能实现,从解除权自身而言,其又是合同债权效力的一种,解除权的行使将导致合同解除.合同一旦解除,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则消灭,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其中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是合同解除法律效力需要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合同解除;继续性合同;非继续性合同;溯及力

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合同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当中我国合同法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合同解除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其立法受到各国越来越多的重视,但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和法律文化背景的不同,对其的规定都不一样,我国如何立足于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国情,对其予以借鉴,是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关键所在.

一、我国立法基本现状

我国现适用的还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合同法,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这部上个世纪的法律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不足.关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也是在这部法律中才规定的,不过也只是在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并未明文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

二、关于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的学说

1.大陆法系存在的学说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归于消灭,而原合同相当于自始不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而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大陆法系学者对此有三种观点:

(1)直接效力说,认为合同解除溯及于合同成立时消灭合同的效力,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

(2)间接效力说,认为合同解除并非消灭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阻止其效力发生,尚未履行的产生拒绝履行抗辩权,已经履行的发生返还请求权.根据此说,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通常解释为以履行利益为准.

(3)折衷说,认为合同解除时,尚未履行的债务自此时消灭(和直接效果说相同),已经履行的发生返还请求权(和间接效果说相同).由契约发生的债务中,未履行者因失效而消灭.

2.我国学者的观点

关于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合同法并无明确系统的规定.我国学者对于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崔建远教授认为根据体系解释,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应采用直接效果说,而折衷说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文义和规范意志,解除不消灭合同关系之说不符合客观事实,将恢复原状义务作为合同解除导致的返还债务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弱点.折衷说和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解读、对合同和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依存关系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在利益衡量方面处于劣势.在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和合同解除三者之间关系的把握上,折衷说看错了法律评价的重心,并且折衷说关于解除权行使的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之说不能成立.王利明教授认为依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和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所以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问题也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我国通说观点

雖然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并无明确系统的规定,但是我国通说认为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原则上约定解除的合同有无溯及力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则上不能有溯及力,但是由此而导致不公正后果时则宜有溯及力;对于违约行为有无溯及力应具体分析.对于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有无溯及力,有以下几点情况:

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

由于守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他有利.有溯及力的解除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时,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该义务以恢复给付的原状为目的,其范围应该以给付人履行时所支出的价值额为标准,受领人因此获得利益和否,在所不问.因此,在守约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其债务时,恢复原状显然能在数量上保证他获得全部返还.即使是违约方获得的给付已经减少或者全部丧失,也不能免除返还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在返还给付的效果强弱上也有利于守约方.因为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理论,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直接取决于债权合同的效力,而不由物权合同的生效所决定.

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均属此类.

租赁、借用、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在双方为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86页.

[2][日]水本浩.《契约法》.有斐阁,1995年版.第107页.

[3][日]铃木禄弥.《物权的变动和对抗》.渠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页.

[4]崔建远,吴光荣.《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规范》.中外民商裁判网.

[5]自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0页.

作者简介:

高珺(1991.11~),女,汉族,江西上饶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合同论文参考资料:

合同管理论文

结论:合同解除溯力问题为适合合同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双方合同协议书怎么写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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