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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简论文范文资料 与岳麓秦简所见隶臣妾问题新证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秦简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26

《岳麓秦简所见隶臣妾问题新证》:本论文可用于秦简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秦简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最新刊布的《丘麓书院藏秦简(叁)》披露了一批有关秦“隶臣妾”的新材料.这些史料显示,“隶臣更”具有自由经商和竞争商铺之权利,而“隶臣哀”和“隶臣毋智”也是行动自由且在“狱史”或“令史”领导下从事缉捕罪犯等工作.很明显,他们并非“由于触犯刑律而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罪犯”,因此,秦“隶臣妾”为刑徒之说不能完全成立.《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还向世人展示了鲜活的有关秦“隶”的史料,这些史料为我们正确认识“臣妾”和“隶臣妾”的区别提供了新的依据.其实,秦“隶臣妾”应分为两种:第一种为依附于官府名下之“隶臣妾”,这种“隶臣妾”又分为具有行动自由且通过“从事公”或经营产业而获得经济收入之“隶臣妾”和因触犯法律而被处“以为隶臣妾”者;第二种为依附于私人名下之“隶臣妾”,他们只有获得户主放免后,才能拥有立户和财产支配权.

关键词:岳麓秦简;隶臣妾;刑徒;官奴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6)01-0153-13

DOI:10.13644/j.cnki.cn31-1112.2016.01.015

自20世纪70年代云梦秦简刊布以来,国内外学界掀起了一股研究秦史的浪潮,其中尤以“隶臣妾”问题最为引人关注.这是因为“澄清‘隶臣妾’的法律地位不仅与时代的划分有重大关系,而且也是判断刑法方面究竟有无刑期这一问题的关键”.因此,学术界对秦“隶臣妾”的法律地位和社会作用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迄今为止,学者们对秦“隶臣妾”身份的认识歧义较大,大致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官奴说;二是刑徒说;三是刑徒和官奴说.可见,学界在秦“隶臣妾”诸多问题上仍未取得一致的看法.庆幸的是,2013年公布的《丘麓书院藏秦简(叁)》中出现许多有关“隶臣妾”的新史料,这为我们重新认识这些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本文拟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结合传世文献、云梦秦简和湘西里耶秦简等材料仅就秦隶臣妾“刑徒”说、“官奴”说和“刑徒和官奴”说等问题作一分析.不妥之处,敬请师友不吝赐教.

何谓“刑徒”?《说文》云:“刑,罚皋也.”清代段玉裁解释说:“谓有犯五荆之皋者则用刀法之.”所谓“徒”者,《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载:“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置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合.”所以,学界一般认为,刑徒就是指“由于触犯刑律而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罪犯”.李学勤在分析里耶秦简中的“徒隶”问题时曾断言:“徒隶就是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这些,从汉代观念看,都是刑徒,其罪名由政府判加,人身为政府所拘管.”林剑鸣也认为,秦“‘隶臣妾’同其它刑徒的区别,仅在于被刑轻重不等,这不仅不能说明‘隶臣妾’不是刑徒,而只能说明他(她)们是一种被刑较轻的刑徒;但‘隶臣妾’同‘臣妾’的区别,则在于能否屠杀、买卖和有无独立经济,这种区别不仅说明‘隶臣妾’同‘臣妾’有本质的不同,而且证明‘隶臣妾’绝不是奴隶.‘隶臣妾’不是奴隶,也不是严重的罪犯,只是一种十分普遍的刑徒,这也就是他(她)们被称之为‘隶臣妾’的原因”.持“刑徒”说的学者还有张政娘、刘泽华、徐鸿修、张金光、汤蔓媛、杜正胜、钱大群和栗劲等先生.难道秦所有的“隶臣妾”都与“城旦春”、“鬼薪白粲”一样是刑徒吗?最新刊布的《丘麓书院藏秦简(叁)》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我认为,秦“隶臣妾”刑徒之说不能成立.请看如下简文:

1.●视狱:十一月己丑,丞暨劾曰:“闻主市曹(简064)臣史,隶臣更不当受

列,受官列,买(卖).问论.”●更曰:“芮、朵谓更:‘棺列旁有公空列,可受,欲受,(简065)亭佐驾不许芮、朵.更能受,共.’更曰:‘若(诺).’更即自言驾,驾鼠(予)更.更等欲治盖相移,材争(简066)弗得.闻材后受.(简067)它如劾.(简068)”(《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芮盗卖公列地案”)

以上就是《丘麓书院藏秦简(叁)》有关秦“隶臣妾”之史料.这些史料不仅为我们重新分析“刑徒”学说提供了依据,而且还为我们正确认识秦“隶臣妾”在社会中的作用提供了鲜活的第一手材料.前引例1中的“隶臣更”并非“由于触犯刑律而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罪犯”,而是行动自由,且可以竞争商铺经营权的责任者.甚至公卒“芮”和士伍“朵”在承租权上反而不如“隶臣更”,亦即“亭佐驾不许芮、朵.更能受,共”.因此,“芮”和“朵”就想与隶臣“更”合伙经营这家店铺.同样,例4和例8中的“隶臣哀”和“隶臣毋智”也不是“刑徒”,而是在狱史或令史的管辖下负责一方平安的社会治安执行者.因为“田”和“市”通奸被抓而触犯了法律,企图贿赂“隶臣毋智”,其后因惧怕法律追责“隶臣毋智”“恐吏智(知),不敢自言.环(还)钱”(简193).我们再看看“狱史相”(简192)之证言,如《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田与市和奸案”载:

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隶臣子殴(也),问女子论可(何)殴(也)?或黥颜颜为隶妾,或日完,完之当殴(也).(《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简174)

⑦·39:□余彻酒二斗八升卖于隶臣□□□□令史监□.

⑧·1716:□□四斗半于隶臣徐所取钱.

上引云梦秦简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隶臣”可以组织家庭;二是“隶臣”之妻可以为自由人;三是“隶臣”之子仍然为“隶臣”.试问,“隶臣”所组织的家庭如果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能养活一家人吗?简·39中的“余彻酒”意为祭祀先农后的剩余之祭品,这些祭品往往卖给“隶臣”等身份低贱者.这两枚里耶“祠先农”简为秦“隶臣妾”拥有私人财产提供了新的证据.所以,依附于官府名下行动自由之“‘隶臣妾’除服役劳作时外,其衣食之费用是靠自己解决的.若否认他们——也包括他们的家庭拥有财产或生产数据,则是无法想象他们是如何生活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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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岳麓秦简所见隶臣妾问题新证为关于秦简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秦简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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