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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论文范文资料 与信息公开诉讼中的滥诉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诉讼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27

《信息公开诉讼中的滥诉问题》:本论文为您写诉讼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信息公开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类型,近年来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随之而来的是部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希望通过对法院或行政机关施加压力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这些滥诉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和行政机关正常职能的行使,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必须对信息公开诉讼中的滥诉问题进行规制.虽然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我国尚未对此类滥诉案件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法院开始探索解决之道.在审理滥诉案件的过程中,有些法院主动审查相关行为,并依职权调取证据,有些还对提起滥诉的当事人采取了一定的“惩罚”措施.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各级法院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其实,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可以借鉴民事诉讼领域关于滥诉的理论,制定统一的程序,并分别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诉讼的主体、数量、内容、效果、目的等方面进行衡量,以判断是否构成滥诉.但是,在认定构成滥诉之后,法院不得以此为由限制其诉权,行政机关更不能将其视为不予公开信息的理由.

[关键词]信息公开;滥用诉权;滥用知情权;判断标准;行为结果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7)04-0091-07

一般而言,人们将司法诉讼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诉权充分地肯定和保护,是以,在既有的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往往都强调诉的权利.但,“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同样诉权的行使也应当受到一定限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目的在于对公民的知情权提供救济,在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同时,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然而,部分当事人却异化行使了这种权利,不仅使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成为其谋取不正当私益的手段,也对社会公共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浪费.这种滥用信息公开诉权的行为,理应被置于法律的制约之下,但应如何进行规制、依照何种标准规制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概述

滥诉的现象首先出现在民事诉讼中,因此,民法学者对滥诉有着相对深入的研究.然而,即便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学者们也未能对滥诉的概念达成统一.但是随着信息公开诉讼中滥诉的现象一再出现,如何界定并规制滥诉已经成为行政司法审判的当务之急.其中,滥诉的概念又是一切研究的基础,因此,在探讨如何规制之前,本文将对滥诉的概念、成因及其具体表现进行分析.

(一)滥诉的概念

享有权利就必然存在对权利的滥用,所以,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滥诉都是一个屡见不鲜的现象.徐国栋教授认为,滥诉是原告希望利用法官的错误取胜或为折磨对手而发动的诉讼[2].有学者将滥诉界定为,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相当于故意的重大过失,缺乏合理的根据,违反诉讼目的而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纠缠法院和相对方当事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的浪费的行为[3].也有学者采用“滥用诉讼程序”(abusive legal action, abuse of procedure, abuse of legal process)的表述,认为滥诉是指诉讼主体(尤其是当事人)为了不适当的利益而滥用诉讼权利或者歪曲利用常规诉讼程序的行为[4].本文认为,滥诉即滥用诉权,是指原告为了获取某种不正当的利益,滥用各项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

滥诉的问题首先出现在民事诉讼领域,民法学者依据滥诉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欺诈”等.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在起诉和反诉中都存在着对诉权的滥用,而大陆法系国家也大都承认滥用诉权这一概念.但是,是否只有民事诉讼领域才存在滥诉?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只要存在诉的权利就可能导致诉权的滥用,只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由于公诉制度和原告资格等要求的限制,滥诉滋生的空间比较小.但是,近年来,随着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的逐渐放宽,在行政诉讼领域,特别是信息公开诉讼领域,滥诉的问题逐渐显现.

(二)信息公开诉讼中滥诉的成因

信息公开诉讼中滥诉问题的涌现是多方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1.信息公开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所以,从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来看,制度本身对申请人资格的要求非常低,这一方面是为了尽可能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为滥诉提供了可能.例如,《条例》第13条规定的“三需要”的要求,在实践中很少以此为条件限制原告资格,这就造成了申请人资格的开放状态.既然所有人都可以进行信息公开的申请,那么所有申请人都可以提起相关的诉讼.再如,《条例》第27条规定申请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只能收取成本费,而且,自2017年4月1日起,信息公开中检索复制和邮寄的费用均被免除.这虽然降低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让更多人有能力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也在无形中降低了滥用知情权和诉权的成本,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

2.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虽然《条例》为保障知情权做了相对充分的规定,但是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仍然有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没有认真履行其公开义务.有的行政机关未能依照《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信息,有的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申请,这都阻碍了知情权的实现,也造成了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难免会采取滥诉的手段,以达到实现知情权、向政府施压等目的.

3.其他权利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无法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得到保障和救济,就会转而申請信息公开,再以对答复不满为由,提起信息公开诉讼.在实践中,信息公开制度好像逐渐被异化成了一种“另类信访”,成为 “施加压力”的手段.另外,通过申请公开,当事人还能获得相关文件和信息,作为进一步维权的证据材料.再有,部分当事人也会利用信息公开诉讼激活原有的行政争议,以期引起再审等程序,使已经完成司法程序的争议案件,再次进入到诉讼程序中.

(三)信息公开诉讼中的滥诉现象

诉讼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信息公开诉讼中的滥诉问题为关于诉讼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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