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竞争中立视阈论文范文资料 与竞争中立视阈下TPP国企规则评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竞争中立视阈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1-29

《竞争中立视阈下TPP国企规则评析》:这是一篇与竞争中立视阈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之国有企业条款作为一项高端国际经贸规则,秉承了“竞争中立”原则的核心内涵,同时又进行了国际化拓展.然而,TPP国企条款仍然无法根除“制度非中性”的本质属性.TPP国企条款的规制对象对我国具有挑战性,可能在准入阶段造成投资壁垒以及对我国已有海外投资构成潜在威胁.为规避TPP国企规则的潜在风险,我国应加强制度建设,以提升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应密切关注国际规则的新发展,积极参和国际谈判,推动合理、互惠、开放的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

关键词:竞争中立;TPP国企条款;潜在风险;应对之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09-0073-05

一、竞争中立和TPP国企条款

“竞争中立”是指“政府的商业活动不得因其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享受私营部门竞争者所不能享受的竞争优势,目的是强调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的平等市场竞争地位”(张琳和东艳,2015).该原则最早由澳大利亚政府于1996年作为一项国内政策提出,较为全面阐述其内涵的则是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发表的一篇题为《竞争中立和国有企业:挑战和政策选择》的报告.该报告认为和私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享有政府补贴、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融资和担保、放松监管等减少经营成本的优惠待遇、垄断以及任职人员优势、政府锁定股权、破产规则适用豁免以及拥有充分的信息等“不中立”的竞争优势(徐秀军,2014).而竞争中立则旨在打破国有企业的这些“不中立”的竞争优势,减少国有企业利用“国有”的性质获得政府给予的优惠措施而在市场中采取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卡波比安科和克里斯蒂安森,2011).因此,依据竞争中立原则,为使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各国应先对国有企业公私行为进行区分,并根据生产成本和销售定价确定国有企业是否会掠夺定价或低价倾销,进而采取限制补贴、信贷中立、规则中立、股息分红、提高透明度等方式来削减国有企业的“不中立”竞争优势(OECD,2012).2011年美国国务院副国务卿罗伯特·霍马茨(Robert Hormats)提出“竞争中立”概念并将其拓展至竞争法外的其他领域.通过对上述有关竞争中立的定义进行分析(见表1),表述虽有不同,但究其本质皆为限制国有企业基于身份特殊性而享有的“不中立”竞争优势,使之和私营企业在市场上公平竞争.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在海外市场并购活动频繁,为规制我国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美国在国际投资贸易领域通过双边谈判或区域和国际组织等多边谈判等手段推行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原则,集中体现在TPP国企规则上.

TPP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的简称,由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2个国家于2015年10月5日在奥克兰正式签署并公布.TPP协议制定了一系列高要求的世界贸易投资规则,其中针对国有企业的条款备受关注.从美国官方公布的TPP协议全文来看,TPP国有企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商业决策原则、非歧视原则、非商业援助不损害他国利益原则、管辖权和管制公平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等六方面规则,具体内容详见表2.通过分析可以看出,TPP国有企业规则秉承了竞争中立原则的核心内涵,但作为一项高端国际经贸规则,又在竞争中立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国际化拓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在规制对象上,体现了“规制中立”.TPP国企条款明确将国有企业界定为从事商业活动的大型国有企业,这就排除了履行政府职能的公益类国有企业的适用.竞争中立原则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可以同时进入或现有规则下可能同时进入的“经济市场”,不适用于履行公共职能或从事公益性活动的国有企业(胡改蓉,2014).TPP国企条款将规制对象仅限于商业类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的商业性活动,而不是“一刀切”地笼统规制所有的国有企业.美国在TPP谈判过程中为使本国利益最大化而曾主张将国企条款规制对象界定为 政府一级的国有企业,而不适用于地方一级国有企业,这明显具有不合理性.由于美国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州政府层面而较少为 一级国有企业,因此美国主张的投机之处在于,欲以国家层面上的国有企业为规制对象,而使其在州这一层级上设立的国有企业免受TPP国企规则的冲击.然而,其他成员国如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等国家的国有企业主要为 级国企,而且越是重要行业或领域, 级别的国有企业越集中.因此,美国曾提出的主张对各个会员国的损益或冲击是完全不同的.而TPP以国有企业的行为性质而非隶属关系作为判定是否适用国有企业条款的依据,较好地克服了这种不合理性.此外,TPP国企条款限定了其规制的国有企业规模——大型国有企业,突破了从企业所有权或和政府紧密程度方面定义的传统,这也使得TPP国企条款的适用对象更具目标性.在国际贸易投资领域,大型国有企业因具备雄厚实力和政府方面的支持,往往具有优势地位,甚至会扭曲竞争.

其次,在管辖权方面,体现了“管辖中立”.TPP国企条款明确规定,缔约方各国对在其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国有企业享有管辖权,这就意味着赋予了缔约方各国国内法对外国国有企业商业行为的管辖权,实质上限制了国有企业的绝对管辖豁免权,确立了相对豁免权的适用.所谓绝对豁免,是指一国政府及其财产在任何条件下不受任何外国法院的管辖;相对豁免则是指政府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时适用豁免权而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不适用豁免权,应受外国法院管辖(韩立余,2016).国有企业绝对豁免的法理逻辑是以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身份为判定依据,因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为国家或政府,所以国有企业等同于国家或政府,理所应当地享受绝对豁免权.然而,这种管辖权模式和“竞争中立”原则背道而驰.“竞争中立”原则旨在抑制国有企业享有的不当竞争优势,其判断标准在于国有企业是否因公共部门的性质而获得高于其他私有企业竞争者的“净竞争优势(net competitive advantage)”.在绝对豁免权模式下,管辖权豁免是国有企业享有而私营企业无法企及的“净竞争优势”,造成了二者之间不平等的竞争地位.然而,TPP国企管辖权条款对国有企业的类型进行区分,明确规定缔约方国内法对外国商业类而非所有国有企业具有管辖权,本质上确立了相对豁免权对国有企业的适用,仅给予履行政府职能的国有企业适用豁免权,而使非履行政府职能的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处于公平竞争的同一起跑线,契合了“竞争中立”理念.

竞争中立视阈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竞争中立视阈下TPP国企规则评析为关于竞争中立视阈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竞争中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