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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室气体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温室气体排放权财产权属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温室气体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14

《论温室气体排放权财产权属性》:本论文可用于温室气体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温室气体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有两种观点: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仅仅是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的资格或许可,是政府的一种新型管制工具;或者,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立法实践中,温室气体排放权基本上被视为一种政府管制的工具.从生态系统服务的视角看,温室气体排放权其实是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权,应当作为一项财产权利.根据新型财产权的观点,温室气体排放权是国家为了解决气候领域的公地悲剧而创设的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管制性财产权.

关键词:温室气体排放权;管制工具;财产权利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3)03010705

清晰地界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在确保政府和公私企业对法律的安全性和确定性有稳定的预期,为排放权交易提供安全保障和信心以及提高市场的流通性和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马修(Matthieu)和夏洛特(Charlotte)的研究,界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至少对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1]50:第一,温室气体排放权能否被撤回或者取消,撤回或取消是否应当对原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者进行补偿?第二,温室气体排放权能否被抵押或者像信用证券一样流通使用?第三,如果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者无力清偿债务并进入破产程序,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如何处理?第四,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使用和买卖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鉴于此,笔者拟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进行理论探讨.

一、管制工具抑或新型财产权:温室气体排放权定性的纷争

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仅仅是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的资格(authority)或许可(permit),是政府的一种新型管制工具(instruments sui generis);其二,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2]228-256.其中,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背景不同,将温室气体排放权视为一种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观点又进一步分为五种,即公权利(an administrative or public right)、私人财产权(a private property right)、金融或证券工具(a security or financial instrument)、商品(a good or commodity)、货币(currency)[3]575-596.在以上两种观点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支持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的观点. 尽管学术界越来越多地认同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但是在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国际和国内立法实践中,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持不同的态度.《京都议定书》以及《欧盟排放交易指令》(EU emissions trading directive)都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保持沉默,即“没有界定温室气体排放权本身是什么,只是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者可以做什么”[3]571.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其《京都议定书》执行手册中将一个温室气体排放权界定为“排放1公吨二氧化碳当量(按照全球增温潜能计算)的许可”[4].《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第3条a款规定:“一个配额(allowance)是指在规定的期间内排放1公吨二氧化碳当量,该配额仅当以履行本指令的要求为目的时方有效,并且应当按照本指令的规定进行交易.”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rticle 3(a). 并且在第12条和第19条中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权(欧盟配额,EUAs)中所包含的四个要素:一个人可以持有配额(第19条第1款);配额可以在欧盟范围内交易,也可以和其他配额经过认证的国家进行交易(第12条第1款);配额可以用来执行排放许可(第12条第3款);配额可以通过取消而灭失.尽管如此,欧盟除了将配额作为一种可交易的工具外,没有界定配额的法律性质以及所有权,特别是没有明确配额是否可以作为一种金融或证券工具或者商品[1]48.欧盟委员会在最初提交的《排放交易指令》(emissions trading directive)议案中,曾经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为行政授权(administrative authorization).但是,在该议案提交到欧盟理事会和议会之前,委员会的法律部门认为为了坚持辅助原则以及尊重各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有必要反对将此观点纳入到议案中.因此,欧盟仅规定了排放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以经济有效的方式实现温室气体减排,而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定性以及交易规则制定等事项留待各成员国自行决定.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7月通过了《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该法案明确规定了排放配额不是财产.该法案第311条规定:“排放配额(emission allowance)和任何抵消信用额度(offset credit)或者其他工具均不构成一项财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不得解释为限制或者取消美国政府(包括依据成文法授权行动的环保局)终止或者限制配额、抵消信用额度以及期间抵消信用额度的权力.”该规定和美国《清洁空气法》中对于二氧化硫排放配额的定性如出一辙.《清洁空气法》第403条f款中对二氧化硫排放配额的法律性质作出如下规定:“依据本章分配的配额是对依法排放二氧化硫的有限的行政授权(a limited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此种配额并不构成一项财产.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能解释为对政府终止或限制此类授权的限制.本章有关配额的规定不能解释为影响受管制单位或污染源适用或遵守本章的其他规定,包括有关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和州执行计划的规定等”法国于2004年4月15日颁布了执行欧盟第2003/87/EC号指令的排放交易条例,该条例将配额界定为非物质商品(an immaterial good),自从配额发放之日起配额持有人可以在国家注册的账户中持有该非物质商品[1]50.西澳大利亚于2003年制定了《碳权利法》(carbon rights act).该法将土地及其之上的植被由碳吸收和储存所产生的无形利益视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所享有的一种新型的权利——碳权利[5].碳吸收和储存是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措施,在碳排放交易中,碳吸收和储存(碳汇,carbon sink)可以产生碳信用(carbon credit)或抵消(offset).尽管西澳大利亚的《碳权利法》仅仅是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一种形式——碳信用或抵消确认为财产,但是,此种做法在当前国际国内立法中具有重大的开拓意义.

温室气体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温室气体排放权财产权属性为大学硕士与本科温室气体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连体温室大棚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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