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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嬗变论文范文资料 与网络犯罪嬗变和刑法立法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嬗变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01

《网络犯罪嬗变和刑法立法完善》:本文关于嬗变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为回应愈演愈烈的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原有刑法规定作出大幅修改,对于网络犯罪行为的扩张、主体的扩张、结构变化均作出细致规定,有其重要意义.同网络犯罪的事实嬗变相比,《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还需要在注重协调网络犯罪多变性和刑法稳定性的视角下,根据网络犯罪的法益、行为范围和共同犯罪结构的变化,构建科学完善的罪刑规定体系.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网络犯罪嬗变;公共安全;行为范围;共犯结构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595(2016)05004705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互联网不但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模式,也改变着社会其他方面,包括犯罪行为.现行刑法制定于前互联网时代,为适应网络犯罪的不断发展,刑法也在不断地修正,特别是201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在很多方面都作出了突破性规定,对应对网络犯罪的变化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些规定是否已经充足,又有哪些不足之处,尚需要深入研究.

一、《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概述

网络犯罪刑法立法修改是《刑法修正案(九)》的重要内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指出刑法修改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条文在很多方面都突破了原有的刑法规定,对于应对愈演愈烈的网络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并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后开始在网络犯罪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体现网络犯罪行为的扩张

《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犯罪行为方式的扩张作出新的规定:第一,对新的网络犯罪行为作出规定,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同时对该罪也作了必要的限定,要求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并要求具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第二,对刑法已经规定的网络犯罪行为的范围作出调整,修改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对于《刑法》第253条之一作了较大的修改:对于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所属领域不再要求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对于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不再要求这六类单位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扩大了行为对象的范围.并且《刑法修正案(九)》还降低了条件要求,不再要求上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将其中的“国家”表述去掉,采用了“违反规定”的表述.

(二)扩大单位主体的网络犯罪范围

为了适应网络犯罪的新的组织形式,《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一些网络犯罪的主体范围,增设了两类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第一,在《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了单位犯罪.这是因为,在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很多单位主体出于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事实上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有必要对其予以规定,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第二,在《刑法》第285条、第286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的犯罪中规定了单位犯罪.虽然侵入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均是由自然人操作计算机实施,但是的确存在自然人执行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该类犯罪的情况.比如,上海首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其实就是单位犯罪.在该案中,王某所在企业集体通过了王某提出的通过 程序攻击对方企业的方案,最终由王某实施 攻击,并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①然而由于当时该类犯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所以无法按照单位犯罪处罚.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该类犯罪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是有必要的.

(三)规制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

随着网络犯罪的发展,其行为阶段和范围日益复杂,很多网络预备行为事实上已经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其帮助行为也愈发独立地进入刑法视野.有学者指出,面对网络危害行为危害性倍增的态势,预备行为提升、独立化为实行行为将成为一种趋势;面对网络帮助行为危害性过大的问题,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是出路.[1]《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均作出新的规定.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10月第32卷第5期王肃之:网络犯罪的嬗变和刑法立法完善第一,《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现实中,很多网络犯罪一旦实施危害巨大,有必要对其予以前置性打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第287条之一,对于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及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以及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在“情节严重”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规定的增设有利于规制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

第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抛开将帮助行为直接理解为帮助犯,进而再由共犯向正犯转化的思路是否妥当,通过刑法打击这种帮助行为的做法已经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认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第286条之一、第287条之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釜底抽薪”,打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义务、不恰当履行义务的行为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了相关的帮助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上述规定,有利于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某些网络犯罪的帮助犯,在应对网络犯罪结构变化上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二、网络犯罪嬗变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的不足分析

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互联网从根本上再构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甚至整个社会结构.刘德良教授在研究网络时代的特征时,曾从技术特征和社会特征两个维度展开分析,其认为所谓互联网络的社会特征,是指网络环境所具有的、基于互联网络的技术特征而衍生的、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殊性.[2]郭玉锦、王欢编著的《网络社会学》一书中提到,网络社会的特征包括跨时空互动性、去中心化、信息共享、沟通中的过滤性、兼容性和张扬个性.[3]笔者认为,从社会特征的角度研究时代特征的方法值得借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其技术特征逐渐淡化,社会特征愈发凸显,网络社会的特征正是互联网时代的核心特征.网络社会跨时空互动性、去中心化对于犯罪行为的变化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导致网络犯罪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跨时空互动性的影响下,行为传递的速度急速增加、成本急剧降低、犯罪结果扩散极广,这种情况下需要对网络犯罪所侵犯的法益进行重新考量.在互联网去中心化的影响下,分散的节点构成网络,网络成为基本社会结构,原有的支配式的社会运转方式必然被传递式的社会运转方式所替代.这一点也必然导致犯罪行为结构的变化,这种变化既包括行为方式的扩张,也包括共同犯罪结构的变化.因此,刑法不能简单沿用传统的犯罪规制思路和框架,而应该根据网络犯罪结构的变迁,设置合理科学的罪刑规范体系.《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对此有较为充分的认识,但是其规定仍然存在若干不足之处.

嬗变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网络犯罪嬗变和刑法立法完善为适合不知如何写嬗变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蜕变是什么意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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