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论文范文资料 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披露架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06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披露架构》:本论文可用于企业会计准则论文范文参考下载,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按照持续趋同原则,我国于2014年3月14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以下简称“41号准则”).如何看待“41号准则”和2006年所发布的38个具体准则中的8个报告类准则的承继关系,如何理解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41号准则”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准确理解“41号准则”的适用范围,如何快速而全面地把握“41号准则”的架构,本文拟分别加以具体剖析.

一、“41号准则”主要内容概述

为了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制定41号准则.准则所指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和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参和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企业通过这些参和方式实现对其他主体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等.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1.准则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离职后福利计划或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计划,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企业在其参和的但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合营安排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但企业对该合营安排具有重大影响或该合营安排是结构化主体的,适用本准则.(3)企业持有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但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以及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适用本准则.

2.重大判断和假设披露.

(1)企业应当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企业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企业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合营安排的,确定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的判断和假设;确定企业是 人还是委托人的判断和假设.(2)企业应当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虽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的一项或多项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

3.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1)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企业的持股比例(或类似权益比例,下同)等.(2)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3)企业存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4)企业在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且该变化未导致企业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变化对本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5)企业是投资性主体且存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并对该子公司权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该情况予以说明.(6)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对其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中的权益,应当披露和该权益相关的风险信息.

4.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1)企业应当披露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企业和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关系的性质,企业的持股比例.(2)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应当披露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到的股利,以及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信息.(3)企业在单个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不重要的,应当分别就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两类披露.(4)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发放 股利、归还贷款或垫款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5)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发生超额亏损且投资方不再确认其应分担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的,应当披露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6)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和其对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未确认承诺,以及和其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5.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1)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企业应当披露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融资方式;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和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企业不能量化最大损失敞口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和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其最大损失敞口的比较.(2)企业应当披露其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当期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还应当披露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3)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对受其控制但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不需要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披露.

二、“41号准则”和原8个报告类准则的承继关系

“41号准则”发布后,人们的直接疑问是,原来38个具体会计准则中有8个直接和财务报告相关的准则(笔者注:具体是指29号、30号、31号、 32号、33号、35号、36号、37号),难道这些准则还不足以解决企业信息披露问题?究竟该如何考量“41号准则”出台的必要性?认真研读“41号准则”的具体内容后,不难找到答案,一言以蔽之,“41号准则”旨在从总体上弥补原来8个报告类准则的不足,且将披露的内容聚焦在和其他主体权益性投资相关的各类风险,进而有助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来客观评价权益性投资行为对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流量所带来的影响.从制度建设层面而言,这也是不断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具体举措.

企业会计准则论文参考资料:

小企业会计准则论文

金融企业会计论文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论文

小企业会计论文

小企业会计核算论文

企业会计论文

结论: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披露架构为适合企业会计准则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企业会计准则2018 pdf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