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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空设施罪论文范文资料 与破坏航空设施罪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航空设施罪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13

《破坏航空设施罪》: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航空设施罪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破坏航空设施是一类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在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中首先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通过破坏交通设施罪将该犯罪行为转化为犯罪,本文从明确公约对破坏航空设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设置以及航空设施的含义及破坏行为的含义对于这一犯罪进一步进行阐述.

关键词破坏 航空设施 犯罪 立法转化

一、破坏航空设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国际社会对破坏航空设施行为的规制源于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工项的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即是犯有罪行.”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承允对第一条所指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2010年《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北京公约》)保留了這一规定,并且在第2条中对空中航行设施做了进一步解释:“为本公约目的,‘空中航行设施’包括航空器航行所必需的信号、数据、信息或系统.”根据公约的规定,破坏航空设施罪具有以下犯罪构成特征:

(一)破坏航空设施罪的犯罪客体特征

本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航空设施.“航空设施”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而设置的飞机服务设备、地面空管设备和目视助航灯具及相关设备.航空设施的范围较广,包括但不限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所提及的设施,破坏不同的航空设施所造成的后果不尽相同,但航空设施直接服务于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如果航空设施遭到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严重威胁航空运输安全.“正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不仅指航空设施正在投入运行中也包括随时都可能投入运行的情形.

实践中通过破坏无线电设备或者干扰无线电频率危及航空安全的例子并不少见.管制员和飞行员需要通过无线电通话来完成飞行任务,一旦无线电通信中断,航班极有可能因为沟通问题发生事故.而无线电频率很容易受到非法干扰.曾经民航华北空管局北京区域管制中心8个对空指挥频率受到严重干扰,飞行员和管制员的通话信号一度中断.最后为确保安全,华北空管局无奈之下加大飞行间隔,实施流量控制.在特内里费空难事故中,正是因为两架飞机的飞行员同时通过无线电向塔台回复,相互干扰了无线电信号,使其中一架在没有听清楚指令的情况下起飞,导致了两飞机相撞的事故.根据国际飞行员联合会的一项最新调查报告,由于乘客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的飞行险情己占各类电磁波干扰险情的80%.这些“破坏”航空设施的行为实实在在地影响到了航空安全.

(二)破坏航空设施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对“破坏”行为的界定是本罪的重点内容.“破坏”是一个极为概括的概念,很难确定其具体的内涵,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学界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的定义对“破坏”的含义进行界定.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关于毁损的含义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效用侵害说、有形侵害说以及物质毁损说.效用侵害说认为破坏是指损害财物的效用的所有行为.有形侵害说认为破坏是指对财物施加有形的作用力,从而使财物的无形价值或效用受损,或者损害物体的完整性的情形.物质的毁损说认为破坏是指对财物的整体或部分造成物质的破坏或毁坏,从而使此种财物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按其本来的用法使用.以上三种学说各有利弊,在实践中均有值得借鉴的价值.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的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还包括使财物效用丧失或者减少的一切行为.

结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在本罪中可以将“破坏”定义为减损或消灭航空设施物理上或效用上价值的一切行为:

1.通过对航空设施施加有形力,使航空设施的完整性受到损害的,属于破坏行为.如1978年3月26日发生在*成田国际机场的案件,一支农民敢死队占领了机场的管制塔,破坏了各种设备,航空设施的完整性受到了损害,航空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而航空设施的正常使用与航空器密切相关,如果塔台与航空器之间的联系中断,航空器在航行中因为缺乏指挥,加大了碰撞的风险.原定于4月份启用的机场,因为本次事件爆发,推迟到了同年5月20日才开始正式启用.这种行为当然属于破坏行为.

2.通过对航空设施施加有形力,使航空设施的效用减少或丧失的,属于破坏行为.如2017年4月14日至4月26日期间,成都双流机场出现的无人机长时间围绕管制塔飞行事件,严重影响了管制塔内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对管制塔的正常使用造成干扰.

3.虽然没有直接对航空设施施加有形力,但使航空设施的效用减少或者消灭的,也属于破坏行为.如21世纪初,我国出现的大量非法无线电在进行非法广播时,对飞行员在起飞、降落时与地面的通信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会阻断通信.航空设施效用的减损或消灭不包括因为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的效用减损或消灭的情况.因为对于航空设施的操作人员而言,操作人员均不属于航空设施的所有人,操作人员操作航空设施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如果因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拒绝操作航空设施,属于拒绝履行职务行为,不能因此而认为航空设施效用受到减损或消灭.

(三)破坏航空设施罪的犯罪主体特征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除自然人犯罪主体外,根据《北京公约》规定:“每一当事国可根据其本国法律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对于设在其领土内或根据其法律设立的法人,如果负责管理或控制该法人的人以其身份实施第一条所述犯罪,得以追究该法人的责任.这种责任可以是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据此,单位可以成为破坏航空设施罪的犯罪主体.

对于单位犯罪在我国的认定,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公约中规定的“法人”在转化为我国刑法时应理解为“单位”.本公约为国际性公约,制定时在用词上是以方便各缔约国理解和适用为原则的,而且“法人”一词在不同的国家含义也不同.如果在我国仅仅是规定为法人犯罪,则非法人单位将会有规避风险的很大空间,不仅造成了法律规定上的漏洞,而且与公约严惩破坏航空设施行为的根本目的相违背.二是单位犯罪应适用双罚制处罚原则.双罚制是指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与之相对应的单罚制是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双罚制处罚,不仅与我国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基本处罚原则相一致,而且符合《北京公约》“承担这些责任不影响实施犯罪的个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航空设施罪论文参考资料:

南方航空杂志

国际航空杂志

航空类杂志

航空航天医学杂志

航空知识杂志

航空期刊

结论:破坏航空设施罪为关于航空设施罪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航空可以运输哪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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