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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论文范文资料 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追溯体系的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电子商务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20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追溯体系的完善》:本论文主要论述了电子商务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 近几年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进口食品逐渐成为了消费者众多选择之一.与此同时,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现象也变得更频繁.然而目前对跨境电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规定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建立与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有效解决日益多发的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跨境 电子商务 食品追溯体系

作者简介: 应伟锋,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食品安全与知识产权;焦士凌,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44

一、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概述

根据艾媒咨询发布的《2016-2017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2016年中国进出口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达到6.3万亿.然而在如此巨大的市场背后隐藏着不容忽视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例,据报道2015年-2016年公布的判决文书显示,国内共出现了3起涉嫌假冒进口奶粉的大案,整体涉案数量超过60万罐.

出现这一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善的跨境电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目前我国出台诸多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国内和进出口食品追溯体系.但跨境电商模式不同于一般进出口,现行法律法规对追溯主体、程序等均没有明确规定.

食品追溯体系是指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记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食品的来源和去向可查询,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追溯体系又可分为内部追溯和外部追溯两部分.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由国家监管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与消费者共同构成的食品安全外部追溯体系.

二、各追溯主体权利、义务、责任分析

在跨境电商网购食品的流程中主要存在以下追溯主体:跨境电商企业、检验检疫部门、消费者、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

(一)检验检疫部门

作为追溯体系的建设者,其基本义务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与企业内部追溯制度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作为追溯体系的监督者,其基本义务是对追溯信息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追溯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经营企业和平台企业的产品信息追溯进行监督检查.但目前对追溯体系的要求还停留在试点阶段,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在责任方面,也没有关于监管部门未尽到追溯监管义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

(二)跨境电商企业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境外市场采购货源,其基本义务是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所需的食品追溯信息,上传到食品安全追溯平台.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生产企业等内容.因此,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强制性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相应地,在责任方面,也没有相关规定.

(三)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

作为跨境电子商务食品交易活动中提供虚拟交易空间、技术服务的一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只规定了形式审查和制止报告义务,没有规定第三方平台的追溯义务.《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十九条、二十五条规定第三方平台负有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进行审查和登记,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的义务.笔者认为食品的追溯信息例如原材料、生产日期等应属于前述的“商品信息”.

在责任方面,《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第三方平台只有当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的时才须先行赔偿,并且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四)消费者

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和完善的重要动力之一.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中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知情权和求偿权,知情权指消费者有权知道所购买的食品的原材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出口国等信息的权利,求偿权指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有权向食品经营企业要求赔偿的权利.

但是目前法律法规对知情权和求偿权的保障不够充分.知情权体现在消费者能查询到的信息很有限,并且各试点城市政策不同能查询到的追溯信息也不同.求偿权体现在虽然《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草案)》都规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产品负责,但是由于食品生产企业、跨境电商企业都是境外企业,消费者向其提出索赔的难度和成本极高,且第三方平台仅对未能提供经营者相关信息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因此消费者求偿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三、跨境电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跨境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少强制性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都提到了要构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追溯体系.2015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五条、二十条規定了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全程信息追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产品信息追溯进行监督检查.

尽管无论是在在国家还是地方层面,国务院、质检总局以及各试点城市在近几年内都纷纷出台文件,但是大部分文件仍停留在“指导意见”,缺少强制性的法律依据.自2015年质检总局发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已有一年半,至今没有下文.并且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要求主要停留在信息记录规范,缺乏对食品生产企业、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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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追溯体系的完善为适合电子商务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电子商务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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