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英美论文范文资料 与英美ADR纠纷解决机制设立背景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英美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16

《英美ADR纠纷解决机制设立背景》:本文关于英美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 当代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存在利益争端的双方通过在法庭上各自陈述观点,然后由法院运用审判权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除此之外,以“和解”为基本理念的非诉讼机制也在不断发展着,如儒家所倡导的提倡“和谐、德治、教化和牺牲”的息讼文化、英国运用乡土知识来解决纠纷的自治市法庭和“泥足法庭”等.近代而言,最能体现“和解文化”的是发源于美国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本文致力于探讨ADR是如何产生并对英美国家司法实践产生作用的,进而分析促使ADR产生的因素及其所带来的利与弊,从而为探究在中国该如何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国外经验依据.

关键词: ADR纠纷解决机制;背景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97-02

作者简介: 戴凌玉,女,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专业:法律史.

一、ADR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

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变化革新的同时,一场有关于和解制度的争论也在不断进行着,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场争论是关于“审判”有效性的条件.产生于20世纪60和70年代的这场争论被体系化为一场“通往正义的道路”的运动.其中代表性的表述是认为审判存在昂贵、延迟、门槛过高等劣势,而非诉讼的程序则能够使人们更快捷、更便宜、更容易的获得想要的结果.

第二场争论是关于“和解”的价值.这场争论始于20世纪70年代,它直接拷问审判制度,并发掘“和解”制度的优越性.博克在其一篇批判现有制度的文章中,他通过对美国现有法学教育制度的剖析,他认为法学教育应该教会学生如何根据人们的需求进行和作何妥协,而不是挑动他们去竞争和对抗.①

第三场争论是关于寻求“替代性”的方法.这场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争论超越了对司法审判制度以及对律师行为的价值的关注,而是转向了讨论“补充性”和“替代性”纠纷解决形式的可能性.正是在这一时期,由费兰克·桑德尔教授在1976年的庞德会议上第一次使用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这一概念.

这三场争论有力的推动了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关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创制.20世纪90年代,英国官方将“和解”作为公共司法系统下的一项明确的正式程序.正如沃尔夫的报告中描述的那样,法院的全部目标界定为“在纠纷开始的早期尽量鼓励和解,当审判不可避免时,确保案件能够尽快得到终局性的听审”,此时的“和解”俨然已经成为司法的优先路径,而审判则退居次要辅助地位.②

从宏观上来看,普通法国家的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创制主要表现在三大群体领域内:新兴的专家群体、律师群体和民事法院.这三大群体之间相互交错,形成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一整套系统.

(一)新兴的专家所在的纠纷解决组织提供调解以及某些纠纷解决技术,它们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间接地与律师职业群体展开竞争.它们通过对人员选人、培训、资格鉴定和实务标准等问题的规范性框架的建立,提高了行业专业性,并体现了行业的高度自治.由于其不受到官方司法制度的干涉和监控,它可以更加自由的适应市民解决纠纷的需求.

(二)由于新兴的专业的出现,以及法院逐渐促进并支持和解,律师职业团体内部也开始推动ADR的发展.部分律师甚至加入了新兴的调解专家群体.起初,英国律师对于ADR的运用仅限于家事纠纷.后来,调解机制逐步扩展到各类民事纠纷,如商事纠纷.20世纪90年代末期,绝大多数大型商业律师事务所的付薪员工都要接受调解人培训;在许多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开始宣传推广ADR服务.

(三)新兴专业调解人员的出现以及律师职业群体调解服务的展开离不开法院对待调解程序的态度上的转变.英国1999年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规则以及美国推行的“混合性”纠纷解决方式、“基本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都在不同程度上给当事人施加一定的压力,促使其自行和解.

二、ADR纠纷解决机制的反对声音

就在ADR司法程序变革进行的如火如荼的时候,一些学者对这一机制的性质和方向产生了批评.如理查德·亚伯认为纠纷解决机制协商一致的表象之下,是以和解为目的的非诉讼机制简单地抚平和镇压了各种冲突.其结果是导致弱势一方的权利更加得不到保障,而这些保障原本是可以通过对抗式的司法程序得以获得的.此外,他还认为纠纷解决机制允许第三方的介入调解无疑为其提供了强制和可操控的空间;而同一时间,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破坏了对弱势群体程序性的保障.以费斯为代表的学者们认为由于当事人之间权力的不对等,法院调解必然存在倾向性.所谓权力的不对等,也可称为资源的不均等.另外,有的学者也提出,由于当事人有时并不是出于邻里之间的平等状态,很可能处于个人与政府的不对等地位,这时候采取纠纷调解机制必然不利于作为个人的一方当事人,而诉讼模式的对抗式则能够通过依法所规定的陪审团等制度获取具有偏向性的利益.

三、ADR纠纷解决机制形成背景

通过上述对英美国家ADR的产生与发展的了解,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总结出其发展ADR的社会历史背景.

首先,英美国家作为普通法系的国家,法院中采取的是对抗制庭审形式.在这一庭审形式中,原被告双方可以通过充分的辩论表达各方的权利主张,而法官在这期间所扮演的角色是消极的裁判者.也可以说,在之前传统的审判程序中,原被告双方在相互辩论的过程中已经进行了一定意义上的调解.而ADR则是将这种调解的主动权更多的让与给双方当事人.相比之下中国长久以来法官占主导地位的法庭审判形式之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现.

其次,在英美国家之所以推崇ADR的原因在于虽然传统的审判形式可以最终达到实质正义,但由于相比调解而言耗费的时间和金钱过多,与所获得的利益不成正比,从而使得部分人更追求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所带来的便利.然而,若法院庭审程序尚处于建设中,程序正义尚且不能保障,那么这时候盲目的学习英美国家,放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会使得弱势群体更加无处寻求司法救济.

再次,通过了解我们可以发现,在英美国家各个职业群体都存在高度的自治,如律师职业群体、调解专业职业群体、工人群体等都存在行业协会,不仅内部能够制定约束本群体行为模式的规章,在外部还能有力的保障其会员的利益.这使得即便放开ADR的适用,仍然会在行业间形成相互制约,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至于受到强势群体的碾压.

综上所述,英美国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有其存在的历史背景原因,我们在借鉴学习的时候不能过于盲目,要立足于我国历史社会背景,结合群众长期以来对待诉讼的态度和实践进行司法制度改造和完善,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

[ 注 释 ]

①D Bok,A Flawed System of Law and Practice Training.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93(33):582-583.

②Lord Wolf,Interim Report to the Lord Chancellor on the Civil Justice System in England and Wales.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1995.

[ 参 考 文 献 ]

[1]D Bok,A Flawed System of Law and Practice Training[J].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93(33):582-583.

[2]Lord Wolf,Interim Report to the Lord Chancellor on the Civil Justice System in England and Wales[M].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1995.

[3]蔡从燕.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及其借鉴意义[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02:14-17.

[4]蔡从燕.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03:8-11.

英美论文参考资料:

英美文学论文

英美报刊文章阅读

英美文学开题报告范文

英美文学论文选题

英美文化论文选题

英美文学论文题目

结论:英美ADR纠纷解决机制设立背景为关于英美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英美公司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