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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使命论文范文资料 与民法总则使命其应规范之内涵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法总则使命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09

《民法总则使命其应规范之内涵》: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民法总则使命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所有现代欧陆民法法典,不论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抑或是继承两民法典之法典以及参考两民法典之法典,均设有民法总则之规定.中国最近有制定民法总则的计划,并已提出建议稿,但此前已经有了9个单行之民法法律规范,构建了松散型的民法典体例,而民法总则属于一体型民法典之构成部分,这就需要对以往民法法律规范重新整合.结合中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对民法总则应加以规范之内容,以及法律原则、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民事客体、法律事实、民事责任等具体规范加以分析探讨,以期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民法总则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法总则权利能力*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6-0018-18

一、 序言

所有现代欧陆民法典不论系法国民法典或德国民法典,或为此两民法典之继受法典,或参考该两民法典而制定成立之类似民法典,大半设有民法总则专编之规定,特别是德国民法典,由于该法典系德国历史法学的嫡生子,为其生母之私法学理论则为潘蒂克吞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理论,①其对德国民法发生与形成具直接之支配与影响,②德国民法第一草案之起草人温德赛(Bernhard Windscheid,1817年—1892年)本身即是一潘蒂克吞法学者,著有潘蒂克吞教科书(Lehrbuch des Pandektrechts,1892)三卷.③德国民法虽历经三次草案(der dritte Entwurf;EⅢ),但自第一次草案伊始即将民法定位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及继承等五编组成,且民法总则不仅被定位民法的总则(一般规定),同时亦被定位为一般私法体系的总则规定.④与此相类的法国民法,以及以法国民法为母法加以继受之诸国民法,⑤虽亦系属间接继受自罗马法,但由于系比较接近继受自罗马法大全中之“法学提要(Institutiones)”,在民法的编成上采取法学提要所分人事编、财产取得编、证据编以及诉讼编之分类,故鲜有“民法总则编”之民法编成体系.以法国民法为例,其虽然在民法三卷本编之前列有序编,并将编名定为“法律公布、效力及适用之总则规定”,但条文数仅6条,且规定之内容都属于法律(非仅民法)之公布、施行及适用方面之规范,与德国民法及以德国民法为母法加以继受之国家的民法,设有详细之民法总则专编之规定尚有相当的不同.⑥

民法是全国人民各自间、相互间私的生活所生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的总规范,具有基本性及广泛性,故对于这些私的法律关系特设条文加以规范,具体而言,对于身份关系、身份财产关系设亲属编、继承编以规范之,对于债之关系、物权关系设债权法、物权法以规范之外,对于形成私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基本架构、形成以及效力发生的基本要件,另外,对于与民事权利、义务、责任有关并涉及更广泛之私法关系之事项,自应有必要于民法之首编置以总则为概念体系之实证规范,盖若未如此,势必仰赖于民法各编之间之适当处所,或另颁特别法规予以规定,甚或只能就各案由法官实务之论断.果尔,从法律经济之立场或从法律本在追求公平的立场大有违背,是以在民法典设总则编以对上列事项统为规定,应是绝对有其必要.只是民法所规范者为市民私的法律生活的权利义务关系,人类社会生活方式很容易随时间的流转、社会政治、经济现实的改变,甚至科学技术之进步与发展而时有改变,但包括德国民法、日本民法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都已施行已久,德、日民法更施行一个世纪以上,民法总则既有的规定,究否能因应社会现实的改变、更替而充分发挥规范之作用,实不无另为检讨并为因应时代转变而加以调整其内容之必要.

中国最近有起草民法总则的计划,并已提出民法总则之建议稿,以征询各方意见,此确是吾人所热切关心之议题,特别是中国自1950年起,经三次“民法华丽转身”,颁布计有9个单行“民法”而出现“松散型的民法典”之后,⑦再回过头来要起草、制定一体型民法典的民法总则,依吾人之所见此应系属一重大而且艰巨之立法工程.因为此会涉及民法立法政策的问题,亦即,如果继续容认目前“松散型的民法典”之民法立法方式,则“民法总则” 的规范内容,⑧因彼系一独立的法律,故应可有如德国民法、日本民法总则较多可供规范的内容,唯若中国欲完成的民法总则系被要求为“一体型民法典”的民法总则,则吾人以为须先就现有9个“民法” 重新再予整合,⑨此时在人力、物力、时间上恐将无穷尽消耗,最后效果如何,亦将因此而备受影响.不过,就目前而言,中国已提出《民法总则建议稿》,故本论文拟就此建议稿提出意见加以分析、探讨.

④参见[日]北川善太郎:《日本法学の历史と理论—民法学を中心として》,日本评论社1975年版,第135页以下.[日]北川善太郎:《民法总则—民法讲要Ι》,有斐阁1994年版,第37页.

⑤法国民法公布、施行于1804年,当时的法国系欧洲大陆的独强,一直至20世纪初叶,海内外殖民地遍布,加上一般对法国民法为母法加以继受的民法典为数甚多,此等法国民法之继受有以法国民法为自己国家之民法的情形为数不少,但师法国民法另成立自己国家之民法,或为学说继受之情形更是大宗,依统计,该当为法国民法之继受法的民法总数可达50个以上.参见[日]沢木敬郎:《法の继受》,岩波书店1966年版,第134—135页.

⑥瑞士民法(包括瑞士债务法)在规定之内容虽颇多与德国民法有所相似、雷同,唯瑞士民法并未设有总则编之规定,仅于第1条至第10条设有法例之规定,于最后之末章设有“适用及施行规定”(Anwendungs- und Einführungsbestimmungen).法例仅常见为民法总则规定内容之一部分,但法例并非完全等同于民法总则,且法律适用及施行规定则只该当中国台湾地区之施行法或施行细则,更与民法总则有所不同,而难予相提并论.

⑦参见杨立新主编:《中国百年民法典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27页.

民法总则使命论文参考资料:

民法论文选题

民法毕业论文题目

结论:民法总则使命其应规范之内涵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民法总则使命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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