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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捩点论文范文资料 与唐代法律体系正确理解转捩点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转捩点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08

《唐代法律体系正确理解转捩点》:本论文为您写转捩点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在分析唐代法律体系及唐律性质的史籍中,《唐六典》及《新唐书·刑法志》的有关观点曾起了不同的导向作用.《新唐书》由于错误地以“四刑书”概括唐代法律,违反了唐人“文法有四”的正确概括;《新唐书》的“四刑书说”促使后代有些学者提出了唐代法律“皆刑法”的主张;“四刑书说”与其自身对唐四法的界定,有不可克服的矛盾;与汉、北齐、唐、五代、宋、元各代政治家与史学界的概括之法相乖违;支持“四刑法说”之观点与方法皆失之偏颇.

关键词:《新唐书》四刑书说四文法说律令格式

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3-0124-15

引言

《新唐书》的“四刑书”亦即“四刑法”说,是能否正确理解唐代法律体系的转捩点.如错误地把“四刑法”定为唐代法律体系的框架,则将强迫唐代全部法律倒退到一口“刑法”的大锅里杂烩的境地;如把“四文法”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则可正确地呈现法律体系中“正刑定罪”之“律”与“邦国之政必从事”于的“令”“格”“式”之间分工而又合作的科学机制.

其实,唐之律、令、格、式并非“四刑法”,其中只有律是“刑法”.另外,以二十四曹司为名目的《格》之《刑部格》,对《律》起补充修改作用亦可谓“刑法”.判断“刑法”的根本标准是“正刑定罪”,令、格、式均无此功能,故其非为“刑法”,也不可统称为“刑书”.唐代法律体系研究正确持论的试金石,是敢于分析唐四法的概括词,与对四法所作分类定义间的关系.

笔者曾在《律、令、格、式与唐律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了对《新唐书》“唐之刑书有四说”应予推翻的主张.①在2009年出版的《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一书中,笔者又考说了“刑书”与“文法”的问题,继续驳斥“四刑书说”.②本文再就影响人们正确了解唐律性质及唐代法律体系的一些新旧代表性观点,集中进行辨析,作为对已发表书文的充实与补充.在正文开始之前,笔者将本文中所使用的几个名词概念稍作说明,以求彼此能正确地交流所使用的术语概念:

“四文法说”:指唐人《唐六典·刑部》及五代人《旧唐书·职官志》皆谓唐“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的观点.

“四刑书说”:指宋人《新唐书·刑法志》称“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之观点.

“四刑法说”:指《新唐书·职官志》进一步称“凡刑法之书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之解释.

一、 研究唐代法律体系的持论方法

从以往讨论中的情况看,影响双方不同观点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原因,是彼此的持论方法不同.正确理解唐代法律体系的持论方法应该是:尊重常识,琢磨史据,不弃主流.

(一)尊重常识

常识是真理朴素存在的一种认知反映,是前人经验与知识经时间淘洗后有益的积累.常识是人们进行科研讨论必须遵循的规则.人们对它应有一定的尊重,尊重常识就是尊重简单而又朴实的真理.常识与一定的认识的科技手段与历史环境相关联,认识的手段与历史环境的变异,可推翻旧常识,产生新常识.常识肯定要有一定的公信度,别人都认为是常识,独你不认为是常识,那彼此就无交流的平台.譬如,刑法或刑律条文应该有罪名、罪状及刑罚的规定,而非刑律的其他令、格、式则没有这种表达形式,这不仅是现代法学的常识,而且在隋唐也早就是常识,那大家就必须认可.又如,作为刑法以外的法律制度,受到刑法的保护,却不能因此也成为“刑法”,这也应作为常识.这里说的常识,也包括形式逻辑中的矛盾律在内.不管古代人或现代人,都要遵守不自相矛盾的规律,如有人使用的上位概念与其下位概念实指的对象不相容,就不能以“古今概念不同”来为自己的错误观点辩护.

(二)琢磨史据

史据(或称史证,因为有些史料不足为证,故提“史据”),对研究历史的人来说,其重要性自不待言.有时史据就是一个论点、一篇文章、一本书甚至是一派学说的生命支撑.对史据也须怀有一定的敬畏,但对其顶礼膜拜,一言一词都视为金科玉律,那也就违反治学的常理了.在为学的过程中推敲史据,就包括了对“二十四史”中一些史据的可靠性提出质疑.如果你运用某个史据作为立论根据,可是被你所依赖的史据在论证中发生了前后矛盾或互相抵牾,那就要对其正确性进行推敲.这时,最不可取的办法是对史据本身或依靠其支撑起来的构架附件进行穿凿附会,结果使史据本身及为其建造的体系相互间的张力越来越大,就会有倾覆的危险.对史据的推敲要权衡比较,如对待相同的一件事,宋人写唐史的叙述,与唐人自叙其“当代”的观点相左;或是宋之后的人写宋史与宋人写唐史的观点又相左,就存在怎样取舍比较公正及接近实际的问题.

(三)不弃主流

各个历史时期法制发展的特点,决定于各该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情况.这里所说的“主流”,就是指作为研究对象的某历史阶段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对某个历史阶段法制基本特征了解的差异,常常表现在学者们对该时期法制研究观点的差异上. “不弃主流”,就是指自己的学术观点和主张,应与那个朝代的基本发展情况吻合或接近,既不要拔高超前也不要陷于倒退.在参与唐典研究的争论中,要始终以符合或比较接近于唐代的实际作为观点取舍的标准.比如,历史文明既已进入鼎盛的唐代,唐代的法文明水平,是否还阻碍着“刑法”从法律体系中先分离出去独立成为“刑法”?唐代社会整个法制是否还都混沌在“刑法”的一口大锅中杂烩?又例如唐代法律体系特征的主流,就是唐宋二代法学家、政治家分别而又可谓共同地对律令格式所作的分类界定内容,当然,《新唐书》反逻辑的“刑书(刑法)有四”的概念除外.二者虽然表述的角度不一样,但其反映的本质特征都一致.这种分类表述的同一性,就是唐代法律体系特征的主流.既然两代法学家都认为“律”与“令格式”性质不一样,那么,对“刑书(刑法)有四”及“文法有四”的不同逻辑概括作比较思考,评议哪一种概括法更能反映或更接近唐代的主流实情,是研究者的责任.笔者主张以唐人自己的正确观点去纠正宋人说唐的错误主张,这是“以唐律唐”,而不是“以今律古”.

转捩点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唐代法律体系正确理解转捩点为关于转捩点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转捩点和转泪点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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