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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论文范文资料 与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信托性质和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法典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0

《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信托性质和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本文是一篇关于民法典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委托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委托,以受托人是否受制于委托人控制为标准,可分为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和财产*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系委托人为实现其某种目的与相关意愿,将其一定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仅受委托人设立委托时表示于外意思管辖,但意思表示可能存在若干空白的财产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信托具有同一性,其中委托目的明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明示信托具有同一性,委托目的默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默示信托具有同一性.中国的过去和现在都客观存在大量的信托实践,信托制度具有民法化的实践基础.对物权概念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基础;《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关键词:明示信托默示信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表见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6-0052-10

成熟的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的贡献,在讨论信托制度能否融入民法典时,学界大多以信托制度与民法的“一物一所有权”、“物权法定”以及民法处理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存在根本冲突为由持否定观点.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包括中国在内的民法司法辖区是否存在英美法意义上的信托实践;现有民法是否存在恰当记录与调整信托实践的法律制度;如果有,这种制度是什么?如果没有,现有民法是否存在阻碍信托制度融入民法体系的理论与制度障碍,这些理论与制度障碍能否克服,或者现有民法是否存在融入信托制度的理论资源与立法经验.笔者认为,民法司法辖区客观存在信托实践,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英美法意义上的信托实践具有同一性,只是民法司法辖区未能发展出成熟的信托制度而已.缺乏对财产管理委托的类型化分析和类型化分析基础上的专门研究,固执地将对物权等同于物之支配与物之利益归宿相统一的物权一种,不承认物之支配权与物之利益归宿相分离的其他对物权是信托制度未能成功融入民法体系的理论原因,对物权概念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财产编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一、财产管理委托的类型化分析

财产管理委托系委任之一种,普遍存在于古今中外的世界各国,只是各国承认的财产管理委托和调整财产管理委托的制度存在差异而已.已有民法文献大多未对民法委任作类型化分析和以之为基础的各类委任专题研究,财产管理委托的类型化分析及各类财产管理委托的专题文献更不多见,已有文献在研究信托与委托之关系时,因此未能将信托与各类财产管理委托作逐一比较,①这是信托法领域的一大憾事,也正是这一遗憾导致信托行为的性质至今未能得到准确揭示.

财产管理委托取决于人的自由意志,人的想象力有多丰富,财产管理委托之种类就有多丰富.财产管理委托可按若干标准分类,以委托人是否依财产公示制度将委托财产转移于受托人为标准,财产管理委托可分为不转移委托财产所有权于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委托与转移委托财产所有权于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委托,前者委托人仍依财产公示制度享有委托财产所有权,对委托财产管理、处分仍享有最后决定权;后者受托人依财产公示制度享有委托财产所有权,可依财产公示制度对委托财产予以直接管理和处分,委托人对受托人设定的财产管理权限不能对抗支付对价的善意第三人.与不转移委托财产所有权于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委托相比,转移委托财产所有权于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委托属于要物法律行为范畴,委托自委托人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委托财产于受托人时成立;不转移委托财产所有权于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委托属于诺成法律行为范畴,委托自委托人与受托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委托人虽依财产公示制度将委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并无表示于外将委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的内心效果意思,受托人认知认可的委托人表示于外的内心效果意思是依委托人的委托管理、处分委托财产,除非委托人有明确规定,受托人对委托财产不享有任何受益权,受托人依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内部约定只是委托财产的表见所有权人,受托人享有的只是表见所有权和有限管控权,委托财产的受益所有权归宿于委托人指定的人或其他目的,委托财产的表见所有权与利益归宿相分离.转移委托财产所有权于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委托,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处分行为是否保留最后管控权为标准,可分为财产*管理委托和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前者是指受托人依委托人设立委托时表示于外的内心效果意思,不仅直接受制于委托人设立委托时的意思,而且直接受制于委托人设立委托后变化了的意思,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处分享有直接控制权和最后管控权,受托人只是委托人意思的影子.后者是指受托人依委托人设立委托时表示于外的内心效果意思,但只是受制于委托人设立委托时表示于外的意思,委托人设立委托时的意思一经表达即与委托人相分离,受托人不受委托人日后变化了的意思控制,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处分行为既不享有直接控制权,也不享有最后管控权.

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以委托人委托的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目的委托、他益目的委托和其他目的委托,自益目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的目的是使委托人自己受益,受托人须将委托财产及其管理、处分收益依照约定交付给委托人;他益目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的目的是使委托人指定的他人受益,受托人须将委托财产及其管理、处分收益依照约定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其他目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的目的是以委托财产及其管理、处分收益实现委托人指定的某种目的,这个目的可能是公益目的,也可能是宠物照料,还可能是坟墓照管,或其他.委托人委托的目的可能符合法律或公序良俗,也可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这属于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目的是否适法或应否受法律保护的范畴,属于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的法律评价范畴,与财产独立管理委托行为是否成立的事实评价无涉.不同的社会因政治、经济、历史、宗教、文化等差异,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尽相同,因此,各国承认和保护的财产管理委托目的也不相同.财产独立管理委托还可以委托人设立委托时表示于外意思是否存在漏洞为标准,分为意思表示完整之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和意思表示存有漏洞之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前者对财产独立管理委托设立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都做了详尽的预测和规定,不管未来出现什么情况,委托都不会出现意思表示的漏洞;后者在财产独立管理委托设立时就可能对委托目的、受托人权力等事项未作规定,更未预料到委托设立后委托目的实现前或委托期限届满前会出现委托人死亡、受托人死亡、受托人辞任、受托人失踪、受托人失去行为能力等情形,委托人表示于外的意思存有空白.一个社会如果根据社会生活的经验法则及时发展出填补委托人意思表示空白的公共机构和默示性法律规范,意思表示存有漏洞之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不会因意思表示空白而终止,填补委托人意思表示空白的公共机构会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及时填补委托人的空白意思.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可以委托空白的意思为标准作进一步分类,如以存续期限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存续期限确定和存续期限不确定之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前者委托人规定了确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委托终止;后者委托人未规定确定的存续期限,只是规定委托人须以其范围确定财产实现其委托目的.当委托人或受托人去世时,委托目的尚未实现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面临存续与否的选择,一个社会如果存在普遍尊重委托人意愿的文化,这个社会可能会选择让委托继续存续,但前提是该社会须发展出代表委托人利益的公共机构、填补委托人空白意思的公共机构和填补受托人空白的默示性法律规范.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可以是否存在达成合意的受托人为标准,分为受托人确定、受托人不确定和受托人空白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三种,受托人确定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就财产管理委托达成合意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受托人不确定委托是委托人虽有指定受托人、但受托人与委托人就财产管理委托尚未达成合意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受托人空白委托是委托人未确定受托人人选的财产管理委托,受托人不确定和受托人空白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大多出现在财产独立管理遗嘱委托之中.法律是否承认和保护受托人空白的财产独立管理遗嘱委托,属于法律政策的选择问题.

民法典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信托性质和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为关于对写作民法典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中国民法典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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