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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适用论文范文资料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适用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6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本论文可用于法律适用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法律适用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可以分为法定的股权回购、约定的股权回购两种,无论哪种都应当遵循公司法资本维持和债权人保护制度.但是,资本维持并不是资本不能减少,公司是可以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不是对假想的、不确定的债权损害进行保护,而应是对现实的、可预见的损害进行保护.在此基础上,对于股权回购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也变多元化起来.

关键词 股权 回购 合同法 公司法

作者简介:曹力,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一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39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类型

本文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向其股东回购所持有的股权,根据现有公司法的规定,这种股权回购可以分为法定的股权回购和约定的股权回购,其中约定的股权回购,又可以分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回购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近年来颇受关注的“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内容,应被视为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

(一)法定的股权回购

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在具备下述条件下,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回购其股权:(1)公司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况下,连续五年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但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其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该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约定的股权回购

除了上述法定的股权回购外,公司章程中也可以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由公司回购个别股东的股权,或者股东与公司在出资时即约定回购的情形,即在回赎条件满足时,公司回购投资人所持的股权,并对股权处理做出适当的安排.比如在对赌协议中,股权投资人与作为融资方的公司之间通过协议安排,在公司业绩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或者未能实现上市目标的情况下,由公司按照约定的回购股权投资人的股权.对于约定的股权回购内容的效力,理论界虽然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和仲裁实践中也有差异 ,但最高人民法院就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中关于“对赌协议”内容认定无效,其理由为:“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得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 .此后,股东(股权投资人)与公司(股权融资公司)之间的类似交易安排在实际中已不再被律师或当事人所采纳.

二、资本维持和债权人保护制度

《公司法》第35条 规定了资本维持制度,其与债权人保护制度构成了公司法的重要制度,不仅是我国公司法,在美国、英国、德国等公司法制度完备的国家也均坚持上述制度.但是,资本维持并不是公司的资本不能减少,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在严格遵守一定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者为债务提供担保.对债权人保护也并不是对假想的、不确定的债权损害进行保护,而应是对现实的、可预见的损害进行保护.资本维持制度从根本也是为了实现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公司法》第74条关于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定条件,均体现了上述制度内容.公司五年不分红的,公司的净资产一定为正数,且公司具备充分的流,在此情形下,允许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合并的,根据《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分立的,跟《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拟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转让其主要财产,如果主要财产的转让是遵循合理的对价进行的,则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主要财产的转让对价不公允,则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行使撤销权.

既然法定的回购遵循资本维持和债权人保护的原则,约定的股权回购也应当遵循对这一原则!但是,理解股权回购法律规制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解决现实中的此类纠纷,笔者结合多年的律师工作经验认为,就会发现解决类似纠纷的方法还有其他许多种可供选择,分别阐述如下.

三、公司转让主要资产时小股东可以“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为由进行司法救济

在公司对外转让主要资产时,小股东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2款 、第152条 ,以及《侵权责任法》第8条 为依据,以“股东滥用股权权利”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列其他股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

案例1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三人投资,A股东持股40%,B股东持股40%,C股东持股20%.某日,该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的主要资产转让给H公司,A股东和B股东均赞成该决议,C股东反对,最终股东会决议以80%赞成、20%反对通过了将公司资产转让给H公司的股东会决议.C股东认为该股东会决议损害了其利益,随以A、B股东和参与谋划的董事长D、以及公司为被告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之诉,最终,法院判令股东A、B和董事长D连带赔偿C股东损失若干.

四、股权投资人可以诉请公司返还溢价部分出资款项

股权投资人在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时,往往会存在着溢价情形,溢价部分款项按照会计制度被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所有,但也可以约定归某一位或者某几位股东所享有.正是因为股权投资人往往是以溢价方式进行投资的,所以其更关心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为了保证自己的溢价投资能达到预期收益目的,便要求公司与其签署对赌协议,约定在达不到经营目标时,应当回购其股权.如前面所分析,约定的股权回购内容被确认为无效条款,导致股权投资人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目的无法实现.对此,笔者认为股权投资人可以主张公司返还其股权投资溢价部分款项,因为,正常的计入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数额股权投资人已经出资到位,溢价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改变并不会涉及到违反资本维持和债權人保护问题.

法律适用论文参考资料:

法律和生活论文

法律类期刊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结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为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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