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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行政诉讼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24

《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制度》:该文是关于行政诉讼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建议数量不多,法律地位不明显,使司法建议制度并不引人注意.但2012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司法建议适用范围,是否是对司法建议制度价值的肯定?本文对司法建议的基本含义和价值进行探究,分析司法建议制度尚存的制度缺陷,并加以完善,使该制度在解决行政纠纷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行政诉讼 司法建议 判决

一、司法建议的概念及其制度价值

(一)司法建议的概念

司法建议,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向其他单位提出处置问题的主张和意见.广义上的司法建议包括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和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本文重点谈法院提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

(二)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的价值分析

首先,司法建议制度是法院的行政判决的重要补充.囿于受案范围的限制,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并不是全方位的.即使属于司法审查范围,也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司法建议,法院可以见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传达给行政机关,纠正行政机关的失误.使行政判决无法顾及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解决.其次,有利于更好地处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我国有长期的司法权长期依附于行政权的历史传统.司法建议以其柔和的处理问题的方式,较为被诉行政主体接受,有利于缓和审查者和被审查者对立的关系.再次,司法建议制度促进法院能动司法,实现“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如前所述,司法权的被动性决定了法院的审判权必须以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限制了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限制了法院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的纠正.而有错必纠是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和法院的司法理念,司法建议制度解决了法院通过审查、判决不能纠正错误的难题.这是贯彻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也是促进法院能动司法的探索和尝试.

二、司法建议在行政诉讼中的分类

(1)审理时期司法建议,如《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53条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合理建议.第66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2)判决时期司法建议,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第59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撤诉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3)执行时期司法建议,如《行政诉讼法》第96条:行政机关拒绝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建议的机关,根据有關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第6条规定:“要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确理解和评价行政诉讼败诉现象,修改和完善相关考评制度,防止和消除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根据是否要求受建议机关是否回复,司法建议又可分为要求回复的司法建议和不要求回复的司法建议.除《行政诉讼法》第96条属于需要回复的司法建议之外,其他的都属于不要求回复的司法建议.

三、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有的司法建议违背了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之一,此原则要求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即当事人享有同样的和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如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出现这种情况时对原告要按撤诉处理,而被告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则按《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而不是直接按照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缺席判决.这显然是违背当事人平等原则的

(二)有的司法建议无法真正实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目的是通过对该种行政行为的审查,纠正和撤销不合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而该法第64条的司法建议规定,对人民法院认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不作为依据”包括两层意思: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和规范性文件合法但使用错误.所以,这样的规定并不能清楚地表达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即使法官认定规法性文件不合法,也只能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三)所有司法建议都缺乏约束力,司法效力无法体现

由于多数司法建议不要求受建议行政主体回复其处理结果,往往对接受建议者没有约束力.因为受建议者是否按法院的建议采取相应的行动,法院不得而知.行政诉讼法第96条虽要求受建议者反馈,但以什么形式告知法院,法院如果对被告知的内容不满意该怎么办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并不能保证通过司法建议达到其想要达到的目的.

四、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制度的构想

第一,建立和完善司法建议的司法程序.通过确定司法建议的法定情形,安排严格的建议程序,明确司法建议的格式和内容,是司法建议制度更及规范,避免法院在运用司法建议方面的随意性.也避免不同法院在对类似的案件做出的司法建议不一致,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也避免以司法建议替代行政判决的滥用司法建议的行为.

第二,明确司法建议的司法效力.正因为诉讼判决的司法效力已为法律确定,其法律地位也已确立.而司法建议制度的性质、法律地位都未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在司法实践中,不被受建议者重视,加上大多司法建议不要求回复处理结果,司法建议的内容是否得到遵照处置无法知道.即使有回复,法律对处置不力的行政主体持何态度,也都无章可循.在行政诉讼法中应明确司法建议制度的效力,让司法建议得到尊重,方能实现司法建议应有作用.

第三,不盲目扩张司法建议的种类和范围.以司法建议取代行政诉讼判决不是最好的选择.毕竟法院判决的效力已根深蒂固、深入人心.国外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更多是司法审查.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较为狭窄,限制了审判权的适用范围,司法建议只是弥补这种缺憾的补充,盲目增加司法建议在行政诉讼的分量,并非是行政诉讼的发展方向.

行政诉讼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制度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行政诉讼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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