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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婚姻法解释(三)中房产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婚姻法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03

《婚姻法解释(三)中房产问题》: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婚姻法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一经出台便引起了社会各界轰轰烈烈的大讨论,尤其是对其中关于房产问题的法律界定更是在社会不同阶层中引发了较为二元极端化的评论和争议.如今《婚姻法解释(三)》已经实施了近五个年头,对其中某些具体规定的争论虽然渐趋和缓,但在不同社会群体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的声音.法律制定和法律实践本身就是对立统一的结合体,通过法律实践能够推动法律制定的完善.因此,如何在更大的社会背景中回顾五年前的法律制定,无疑对下一阶段《婚姻法》中相关规定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6)08-0051-56收稿日期:2016-06-10

1 《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相关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婚姻法》全文为6章,共51条.现行《婚姻法》就是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订而成的.

但仅有《婚姻法》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法律的适用当中还需要运用到法律解释.为什么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呢?其原因是多重的,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应当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只有稳定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法律的权威性.社会生活条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在社会发展异常迅猛的今天,法律解释就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重要媒介之一.法律解释有很多种分类,按照解释主体的效力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学理解释;正式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一般法院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但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是具有约束力的,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所做出的司法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是有约束力的.

现实中我们通常使用的是《婚姻法解释(三)》其全称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司法解释.在《婚姻法解释(三)》之前,还有着解释(一)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01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天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其内容主要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

然而近几年来,婚姻家庭案件逐年上升,尤其是财产纠纷案件中的房产纠纷,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各地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处理不尽相同,以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之下,和解释(一)和(二)类似,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释(三)中主要涉及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亲子关系诉讼以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规定,引起了社会上轰轰烈烈的大讨论,《婚姻法解释(三)》的这条规定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争论,让我们以一个案件为切入点进行进一步分析.

2 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首个案例

该案例也是自《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来,以其为依据所审理的第一个相关案例,其内容如下:

原告荆女士称,她和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她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荆女士的名字未能记载.原告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荆女士的说法.被告称,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和,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李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原告的诉求.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李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其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李先生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荆女士不认可证人李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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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姻法解释(三)中房产问题为关于婚姻法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2018新婚姻法新规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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