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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比论文范文资料 与海峽兩岸繼承法律實務兩岸繼承法比較(五)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比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15

《海峽兩岸繼承法律實務兩岸繼承法比較(五)》:本论文为您写法比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1987年10月15日,台灣宣佈開放台灣居民到大陸探親;1988年7月3日,大陸國務院發佈施行《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海峽兩岸冰封期結束,民間交流及經濟依存度逐年遞增.截至2014年底,台灣居民常住大陸人數突破百萬人、兩岸居民通婚數量達到36萬對.頻繁交流必然產生許多法律上的糾紛,其中以兩岸繼承法的衝突最為凸顯.因為遺產是台商離鄉背井數十年打拚的結晶,而繼承法的適用決定遺產的繼受人;惟台商在生前對「遺產規劃」的觀念淡薄,因此筆者希望以「海峽兩岸繼承法律實務」系列專題,提供台商有關兩岸繼承實務的基本概念,進而提醒台商能夠提早進行「遺產規劃」,避免遺產成為負資產遺害後代子孫.①

十七、法定繼承權主體差異案例

(一)大陸法律規定喪偶兒媳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台灣地區人張先生喪偶育有三子,大兒子在2005年去世未生育兒女,2008年張先生車禍癱瘓臥床,將台灣的電子公司交由二兒子管理,將大陸的公司交由三兒子管理,大兒媳在台灣照顧張先生.2014年張先生去世,二兒子及三兒子協議,由二兒子繼承台灣地區事業,三兒子繼承大陸事業,僅同意大兒媳繼續居住在張先生的老家別墅.

【筆者解析】

本案繼承方式符合台灣地區法律規定,惟按大陸《繼承法》第12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大兒媳可以對張先生在大陸的遺產主張與二兒子及三兒子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張先生大陸遺產的三分之一.

(二)非婚生子女如何獲得繼承權

台灣地區人張先生在台灣地區有妻室子女,惟張先生到大陸經商與大陸李小姐產下私生子小李,張先生於2014年心臟病發去世,在大陸及台灣地區均留有遺產,小李要如何繼承張先生的遺產?

【筆者解析】

按大陸法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可以繼承張先生在大陸的遺產,惟台灣地區《民法》第 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因此李小姐應保留張先生生前撫育小李的證據,小李才可向台灣地區法院主張繼承張先生在台灣的遺產.

十八、婚姻效力案例

(一)舉行了結婚儀式未登記,可以繼承遺產嗎

台灣地區人張先生喪偶育有二子,2004年在大陸經商與大陸李小姐舉行結婚儀式但未登記.2005年張先生心臟病發去世在大陸及台灣留有遺產,張先生二個兒子與李小姐就遺產分配產生糾紛,張先生二個兒子到大陸起訴李小姐,主張李小姐沒有繼承張先生遺產的權利?

【筆者解析】

本案因為李小姐與張先生的結婚未辦理登記,按大陸法律規定婚姻不成立,因此李小姐無權繼承張先生的遺產;惟按台灣地區的《台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台灣地區之法律.則李小姐可依當時台灣的法律規定,主張其與張先生的婚姻有效,有權以配偶身分繼承張先生的遺產.本案例充分體現孰悉運用兩岸法律的差異,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

(二)姻親結婚的效力

台灣地區人張先生喪偶育有三子,大兒子與大陸李小姐結婚後一個月車禍去世未生育兒女,后張先生在大陸經商由李小姐照顧生活起居日久生情,並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2005年張先生去世,李小姐將骨灰送回台灣,與張先生二兒子及三兒子就遺產繼承產生糾紛,在台灣地區法院提起訴訟.

【筆者解析】

本案按台灣地區的《台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台灣地區之法律.因此按台灣法律規定,李小姐與張先生為姻親結婚婚姻無效,李小姐無權繼承張先生的遺產.惟李小姐若在大陸法院起訴主張繼承張先生的遺產,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因為李小姐與張先生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雖然違反倫常但並無違反大陸法律,婚姻會被法院承認有效,李小姐有權繼承張先生在大陸的遺產.

十九、繼承權喪失、回復及代位繼承案例

(一)欺詐被繼承人還可以繼承遺產嗎

台灣地區人張先生育有二子,大兒子負責打理張先生在台灣的事業,小兒子跟隨張先生在大陸經營電子工廠.2005年張先生車禍癱瘓臥床,小兒子趁機欺騙張先生,大兒子挪用公司大筆資金賭博,張先生一怒之下立下遺囑,將全部財產留給小兒子.不久張先生去世,此事敗露.大兒子及小兒子在台灣地區法院訴訟爭奪張先生遺產.

【筆者解析】

本案按台灣地區《民法》第 1145 條的規定: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其繼承權,台灣地區法院會判決小兒子敗訴.惟大陸法律並未規定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訂立遺囑的行為是喪失繼承權的原因,而僅規定該遺囑無效,因此小兒子如果在大陸法院訴訟,仍有權繼承張先生在大陸的遺產.

(二)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該繼承人的子女如何代位繼承

台灣地區人張先生育有二子,大兒子大張育有一女,小兒子小張育有一子.張先生在兩岸均有財產,大兒子為了爭奪遺產,買兇將小兒子殺死,后事情敗露,被判刑入獄,張先生受不了打擊,心臟病發去世,如何進行繼承?

【筆者解析】

按台灣地區法律規定,死亡及喪失繼承權均不影響代位繼承,因此大張及小張的孩子,都可以代位繼承張先生的遺產.惟大陸法律規定,大張僱兇殺死小張喪失繼承權,且規定代位繼承的前提是被代位人有合法的繼承權,因此大張的小孩不能代位繼承張先生的遺產.若大張的小孩能事先諮詢通曉兩岸法律的律師,並依律師的建議,選擇在台灣地區主張繼承權,繼承權益才能獲得確保.(完結)

法比论文参考资料:

文献法

婚姻家庭法论文

文献综述法

结论:海峽兩岸繼承法律實務兩岸繼承法比較(五)为关于法比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巴西女排法比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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