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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典论文范文资料 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再法典化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典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11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再法典化》: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法典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

我国狭义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物件”以建筑物为基点展开并列举了建筑物等六种类型.抛掷物、自然形成的搁置物/悬挂物、施工人责任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均应被排除在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区分致害形式规定建筑物等致害的不同责任之做法,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适用混乱.故应将脱落等形式统一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因设置或维护瑕疵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基于致害的严重性和保护受害人,特别规定建设人、施工人承担因其设置瑕疵的行为责任.内部关系上,先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其能证明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免责,此时由所有人承担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对外,所有人等享有向其他责任人包括建设人、施工人等的追偿权.

关键词: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等致害;物件的界定;责任主體;过错的判断标准

中图分类号:

DF526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2.05

引言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增加了道路、堆放物、林木等的过错推定责任及道路等设计、施工缺陷的连带责任.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以一个整章共计7个条文规定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确立了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基本制度,构建了我国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总体架构.但仍存在如下问题:其一,多处将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与施工人责任杂合在一起,且学界关于第87条尤其是抛掷物的争议极大,故有必要明确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是狭义上的,不包括施工人责任.其二,第85条、第86条区分脱落、坠落与坍塌形式做不同规定受到理论界诸多质疑,在实践中适用极其混乱.故亟需再次检讨建筑物等致人损害责任的规范模式,完善责任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等问题.其三,关于建筑物等致人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几乎无争议,但如何认定过错不明.实践中几乎无一例案件被告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为了合理归责和避免苛以相关责任人过于严格的责任,需要进一步明晰过错的判断标准.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并在大陆和英美法系广泛规定和适用,故对比较法上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对我国立法的完善有重要的启发价值.综上,有必要对我国物件损害责任制度进行再思考,在与现有规定的立法精神及整体框架结构基本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结合比较法上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与司法中的关键问题,以有助于完善我国正在起草的民法典.

一、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起源与比较法上的考察

(一)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制度的起源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的“准私犯”.“准私犯”指“侵权人虽然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但是基于法律规定需要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或物件致害承担责任的侵犯”.在查士丁尼《法学阶梯》规定的“准私犯”类型中关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有两种:(1)从屋内向公共道路投掷或倾倒的致害行为;(2)在阳台、屋檐堆置物品或悬挂物品,足以危及行人的行为.可见,罗马法关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范围较小,不着眼于建筑本身,仅限于抛掷物、放置物或悬挂物.且几乎是某种意义上的严格责任[1].罗马法关于物件损害责任制度的建立,不仅为后世之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提供了典范,其中包含的责任人须对自身控制下的物因存在危险而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观点,也体现着后世更广泛的由物件引起的损害责任思想的萌芽.

(二)大陆法系中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普遍将古罗马“准私犯”制度中的建筑物占有人的责任发展为建筑物(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其是对古罗马法的扬弃,继承了古罗马“准私犯”制度关于“对物的替代责任”的思想,放弃了抛出物伤人的情况,后者属于一般过错责任.大陆法系中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典型立法例有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四种模式.

1804年《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于第1384条第1款笼统规定了准侵权行为责任,替代“准私犯”[2].第1386条则明确规定了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随着第1384条第1款关于物的一般责任条款地位的确立,第1386条的“建筑物”概念在实践中受到限制解释,仅指人工建造且固定在地面的构造物或不动产.“坍塌”指建筑物的全部或部分坍塌.建筑物坍塌的原因必须是维护的欠缺或建筑物的瑕疵,需要受害人证明,但这与过失无关.所有权人对建筑物致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

在20世纪之前,第1384(1)条、第1385条、第1386条、第1386-1条至第1386-18条规定的对物侵权的一般条款和动物侵权、建筑物侵权及缺陷产品侵权责任都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如所有人等反证自己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20世纪30年代以来,则采取严格责任,行为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免责.(参见:张民安.法国民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37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008-1011.).所有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他不能通过证明已请有资格的承揽人来对建筑物进行修缮,或根本不可能发现建筑物的瑕疵而免除自己的责任.但在损害由不可抗力、第三人行为或他人本身的行为引起时免责[3][4].实际上,法国关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经历了从过错推定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转变.变化的原因在于,法国司法实践对《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扩张解释,将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扩张到包括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等特殊领域.反过来这些领域的严格责任又影响到了原本适用过错责任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领域.意大利与法国的相关规定相近,但目前实质上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法典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再法典化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法典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汉谟拉比法典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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