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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论文范文资料 与儿童言辞证据实践现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证据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17

《儿童言辞证据实践现状》:此文是一篇证据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儿童言辞证据的一些特性决定对其收集、固定和采信时需要特殊的程序与规则.目前,为保证儿童言辞证据收集的科学性,立法和司法层面都作出诸多努力和尝试,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成为影响儿童言辞证据可信性的因素.

儿童言辞证据的相关立法

立法层面对儿童作证做了保护性规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59 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要落实这一规定,必须保证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当前司法机关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加强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四类人员出庭作证是改革的重要举措.但是对于儿童证人出庭作证要以“确有必要”作为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468条规定,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高检发研字〔2013〕7号)第 57 条规定: “公诉人一般不提请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确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9号)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除法律规定外,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第17条、18条亦对性侵害未成年人出庭的方式和保护措施作了相应规定.由于未成年人与儿童在概念内涵和外延上的包含关系,上述关于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当然适用于儿童证人.儿童证人不被强制出庭作证和严格儿童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和保护措施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立法依据,也有极大的现实必要性.

司法层面在儿童言辞证据收集和固定过程中加强儿童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索.国家层面,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地方层面,以上海市为例,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陆续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并提出要完善专业化*机制,推动建立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和保护制度,避免多次询问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具体举措如下:一是对性侵案件*场所的专门化建设.建立公检部门*性侵案件的专门场所,并将涉及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统一在该专门场所*;二是要求多种取证方式一次性完成.即该场所应适合性侵被害人的作证、取证,并在该场所争取将询问、身体检查、体液提取、伤情固定等工作一次性完成并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条件许可,还可以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的心理干预及心理救助;三是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检察机关以起诉标准引导询问,监督并引导侦查取证,实现检警一站式协作.2016年度,上海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适用“一站式”取证机制85人次,该项制度取得初步成效.

儿童证言收集的困境

上述对儿童证人作证保护的种种立法规定和尝试探索是我国儿童证人制度构建的立法依据和实践基础,能够有效平衡儿童作证的价值冲突.然而,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层面,对儿童言辞证据收集和采信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

儿童言辞证据收集和固定的专业化队伍和专门侦查技术尚不健全.儿童言辞证据相较于成年人有其独有的特征,如何最大限度保证儿童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成为摆在侦查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探寻儿童言辞证据询问的程序和方法,是提高儿童言辞证据可靠性的重要途径.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尤其在侦查阶段,尚未建立专门询问未成年人的专业化队伍,亦未建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侦查方法.针对儿童这一特殊群體,采用传统的常规的侦查手段,有时难以保证取得好的效果.

证据标准不统一极易造成“一次询问”效果难保证.在儿童为案件证人或者受害人的案件中,大多存在零口供、客观证据欠缺、被害人年幼、证据“一对一”等先天不足.在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对证据的要求不断提高,而侦查人员并未随之改变取证的理念和习惯,造成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证据标准“一头粗,一头细”.针对无法达到审判机关要求的证据,检察环节必须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相应补充,对有些案件中儿童证人和被害人的再次询问不可避免,对涉案儿童的身心再次造成伤害.

专门针对儿童的特殊司法保护落实有难度.虽然立法层面原则性的规定了对于出庭作证儿童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但司法实践层面贯彻落实的效果有时难以保证.例如侦查人员多为男性,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的规定,侦查阶段经常难以落实.又如法院对“零口供”性侵害案件,有时要求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证,但又缺乏出庭的特殊保护措施.

*涉及儿童案件的各单位衔接配合尚不到位.以性侵案件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制度为例,该制度设立的初衷系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尽可能地避免对于实践中由于询问不到位,多次要求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或者为了询问、取证、司法救助等目的,多次要求未成年被害人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形,以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上述职能的整合涉及多家单位,需要进行相关场所建设、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各家单位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时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较大难度.以S市J区为例,其一站式取证场所设立在该区固定某处,该区*派出所在*此类案件时需要将涉案儿童带至该场所,然后才能完成相关工作,无疑增加了其工作量.再如,为保证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一般应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但有时侦查机关不及时进行信息共享和通知,检察机关难以及时介入,导致在检察环节需要再次向涉案儿童取证.

证据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儿童言辞证据实践现状为关于证据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证据歌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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