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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论文范文资料 与融资租赁业务中担保余值相关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融资租赁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30

《融资租赁业务中担保余值相关问题》:此文是一篇融资租赁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 融资租赁业务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站在会计角度,做好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又是该业务发展的基础.担保余值作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中的一个概念,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起到了连接点作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CAS 21”)对融资租赁中的资产余值及担保余值等概念均有规定,但是对实务缺乏具体指导,导致依据此规定进行核算仍有很多待商榷的问题.通过归纳总结当前“担保余值”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承租人担保余值相关的会计处理优化建议,以期为实务工作者带来指导.

【关键词】 担保余值; 融资租赁; 承租人; 出租人; 长期应付款

【中图分类号】 F2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04-0044-03

一、引言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促进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2016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最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详细介绍了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从这些文件中可以发现,融资租赁业务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同样做好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又是该业务发展的基础.担保余值作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中的一个概念,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至关重要.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给出租人且承租人对资产余值进行了担保,则会涉及担保余值等概念,并需要进行相应的核算.CAS 21对融资租赁中的资产余值及担保余值等概念均有规定,但是对实务缺乏指导,导致依据此规定进行核算仍有很多待商榷的问题.[1]

二、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针对融资租赁资产余值的有关研究十分丰富,研究主要讨论的对象大多是未担保余值,而专门针对担保余值的有关研究十分少见.本文检索到的涉及担保余值的文献不多,里面涉及的也基本是担保余值的理论或法律探讨,没有涉及担保余值会计处理的问题讨论,更没有相关改进建议.

有学者针对融资租赁中的担保余值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在其分析中作者指出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会产生承租人的支付义务,即公允价值与担保余值的差额.不过针对此账务处理文章作者并未提出质疑,仍主张采用企业会计准则——CAS 21的有关规定对此进行核算.

有学者针对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担保余值应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提出了质疑.其研究指出,担保余值属于或有事项,不是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就应该确认的应付款,更不是承租人必须支付的款项,建议将担保余值作为承租人的或有事项.在其研究中可以发现,其研究有效区分了担保余值和承租人应支付款项(只有在租赁届期满时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担保余值时才会发生),认为其属于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足的是作者在其研究中并未针对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提出改善建议.

王坤[2]专门针对融资租赁中涉及担保余值的相关业务财税处理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一定的建议.不过该作者研究中也未对担保余值的财税处理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改善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17号——租赁》(IAS 17)专门针对融资租赁中的担保余值和未擔保余值概念进行了区分,对我国CAS 21有关融资租赁的概念界定有重要影响.在IAS 17中针对担保余值概念特别增加了“承租方或独立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金额是无论任何情况下都应支付的最大金额”的表述,这句话有利于我们对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中的担保余值的理解.不过IAS 17针对担保余值的概念仍相对模糊,为此,2013年5月IASB发布的《租赁准则(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租赁付款和余值担保两个概念.余值担保就是企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最低价值担保;租赁付款是返还租赁资产时承租人预计需要支付给出租方的全部价款.此后,IASB在2016年推出的IFRS 16中明确并且区分了这两个概念.准则中,若租赁期满时资产公允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两者差额部分需要承租人支付,明显因担保余值发生的该支付款包括在租赁付款额中;若资产公允价值高于担保余值,则承租方不会因担保余值而产生付款额,此时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的租赁付款额与担保余值无关.为此,租赁期初,承租人需要预估该项因担保余值的支出是否会在租赁期满时发生,若预估很有可能发生则需要计入承租方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且在财报中确认相应的负债.

三、CAS 21准则中担保余值问题的探讨

根据CAS 21的要求,承租人融资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包括租赁期内其应支付的租赁款加上其或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并不包括潜在的或有履约成本或租金.所谓担保余值,是指承租人或第三方对融资租赁期满时资产余值的担保金额;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一致的共同在租赁合同签订时预估的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即为租赁资产余值;未担保余值是指担保余值比资产余值低的差额部分.

对比此前的IAS 17来看,CAS 21中有关融资租赁的租赁付款额、担保余值等概念均沿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概念的定义问题不大.不过,对比IAS 17中有关担保余值的规定,细究可以发现,CAS 21中有关担保余值的概念并未特别强调实际体现时将是承租人需要支付的金额,导致理解上可能存在误解.

2008年,财政部会计司专门针对融资租赁有关担保余值问题做出了部分说明,要求承租方在存在担保余值的情况下需要选择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此前确认的未融资费用全部摊销完毕且届满时承租人的负债已经减至担保余值.针对承租人期限届满时的账务处理,通常是借记“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会计司2008年的说明包括以下三点含义.其一,企业租赁资产的资产余值由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构成,是租赁期开始时预估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市场价格.其二,担保余值与担保余值的折现价值差额记入承租人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时,担保余值需计入承租方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履行该规定后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没有尚未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仅剩担保余值.其三,承租人将担保余值,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即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与担保余值一样,若公允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差额部分由承租人补齐.结合上述规定来看,承租人需要在承租期届满用其或独立第三方担保的余值承担长期应付款的余额补偿责任.

融资租赁论文参考资料: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论文

工程项目融资论文

结论:融资租赁业务中担保余值相关问题为关于本文可作为融资租赁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融资租赁通俗解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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