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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框架论文范文资料 与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国际比较和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框架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10

《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国际比较和》:本文是一篇关于框架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6期

从系统重要性银行(SIBs)监管改革三大支柱在我国落实情况看,第二支柱“提高监管强度和有效性”应成为我国推进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改革的实施重点.借鉴国际经验,下一步可从加强监管规制建设、深化前瞻性监管工具的应用、重视恢复处置计划在持续监管中的作用、强化风险治理机制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

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SIBs)监管对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至关重要.本轮金融危机过后,解决“大而不倒”的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监管改革的重点.经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批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2011年11月提出了一揽子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政策措施,近年来又和巴塞尔委员会(BCBS)陆续出台了系列监管标准和实施指引,并通过国际同行评估来监控和推动监管新标准的落实.

我国作为二十国集团成员,同时作为拥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在结合中国国情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积极落实系统重要性银行国际监管新标准,促进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和维护银行业稳健发展,既是对我们承诺的兑现,也是提高我国监管有效性的必然选择.

SIBs国际监管改革三大支柱

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一揽子政策,既适用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也适用于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但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有明确的时间表要求,相关标准也更为严格.总体而言,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改革政策框架包括三大支柱:

一是提高损失吸收能力(HLAC).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其系统重要性评分,分别适用1%-3.5%的资本附加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也需执行系统重要性资本附加要求,但标准由各国确定.目前,金融稳定理事会又进一步提出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的概念,损失吸收能力还要覆盖不可持续经营情况下的非预期损失.

二是提升监管强度和有效性.通过梳理监管目标、策略和文化,完善监管组织架构、改进监管方法和工具、加强监管合作、提升监管独立性和资源配置,即通过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提高监管强度,来更主动地影响银行经营管理行为,实现监管有效性的提高.

三是推动处置机制建设.各国应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有效处置机制关键要素》推动本国处置法律框架改革和跨境处置合作,对单家系统重要性银行、至少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制定恢复处置计划(RRP).

其中,前两大支柱提高损失吸收能力、提升监管强度和有效性,旨在减少系统重要性银行经营失败的可能性,以期实现“好而不会倒”;而完善处置机制和制定恢复处置计划,则旨在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一旦经营失败导致的负外部性,减少纳税人支付的处置成本,以期实现“大而能够倒”.

提高监管强度和有效性是我国推进SIBs监管改革的实施重点

从银行经营特点看,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尤其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西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国有化程度高,财政部既是股东、又是公共资金救助者;业务结构较为传统,以存贷款业务为主,复杂度不高;境外活跃度有限,除中国银行外,其他银行海外资产占比都不超过10%,且主要集中在港澳地区;全球系统重要性排名较低,我国目前3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全球系统重要性排名均在第一档(系统重要性最低一档,适用1%资本附加要求).

从法律环境看,《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的处置法律框架.今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出台,《银行破产处置条例》也基本完成草案,我国处置法律框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和有效处置机制国际标准相比差距还比较大,如处置机构间的权力和职责划分尚不明确.

从市场环境看,中国的债券市场不够发达,市场对于复杂的TLAC合格工具接受程度较低,中资银行的批发融资及结构性融资占比相对较小,考虑到我国对问题机构采取的都是早期介入处置方式,因此短期内TLAC的要求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并不适用.

结合上述国情,从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改革三大支柱在我国落实情况看,关于第一支柱“损失吸收能力”,我国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已提出HLAC相关要求,而TLAC短期内在我国并不适用;关于第三支柱“恢复处置计划”,考虑到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国有背景和业务特点,以及处置法律框架现状,使得恢复处置计划作为“生前遗嘱”的意义并不突出.因此,第二支柱“提高监管强度和有效性”无疑应该成为我们推进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改革的实施重点.通过研究相关国际标准和各国改革实践,在尊重我国监管传统和银行经营特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改进监管方法和工具,提高监管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有效引导、影响银行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最终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和方向.

各国SIBs监管改革实践特点

危机后各国在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方面都做出了积极努力.尽管因各国监管体制不同和受到此次危机的冲击程度不同,各国改革进展不一,对各类监管方法和工具的重视程度各有侧重,但总体而言,各国在监管策略、组织架构、监管工具和监管行动方面都取得了很多改革进展,监管视野更为广阔、监管方法更前瞻和主动,和银行高层的讨论更为频繁和深入,促进了监管有效性的提高,相关实践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明确监管目标、策略和文化.很多国家或地区合并、重组了监管当局并赋予监管当局更多的权力,更强调系统性风险监管,明确将宏观审慎监管、恢复处置计划纳入到日常持续监管过程中,扩大监管范围和视角,并根据重新梳理的监管目标确定监管重点(策略),通过明确监管偏好(监管容忍度)来落实监管目标和策略.

如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于2013年拆分为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管理局(FCA).金融行为管理局的目标确定为降低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体系稳健度.审慎监管局的首要监管目标为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监管策略为重点关注那些对金融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银行和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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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国际比较和为关于框架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xposed框架官网中文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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