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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法权中心主义思想体现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事诉讼法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27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法权中心主义思想体现》: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法权中心主义是我国宪法学界中结合我国现实状况和宪法学发展前景具有重大发展价值的理论体系.本文以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以及现实问题为分析角度,运用法权中心主义从当前我国现实问题出发,从法权中心主义的视角探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现实问题,进而推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益诉讼;检查监督;法权中心主义

一、法权中心主义定义及构造分析

法权中心主义的意义在于改变我国法学当前以权利本位或是权力本位为两端的极端化思维方法,在个体和国家之间不偏不倚,以“法权”为争议焦点的中心,运用法权概念以追求人民利益和人民权益的最大化和最优解.①在传统观点上,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于各种法之间的矛盾和联系往往容易产生冲突或者分歧.而法权中心主义强调对于人民权益的全部中心,也是社会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结合.②法律的中心和浓缩是宪法,而宪法的中心是法权.法律当中的所有权益之中,相应利益以及社会、个人财产总体权益的最优化是对于法权中心主义的体现.

法权中心主义认为,在当今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中,改革是对实现经济、政治、法律及文化等社会及公共资源进行配置的最好方式.③以往的权力主导型法权结构在当今社会应当被摒弃,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政府不应当掌握一切权力成为“大政府”④,而是应对和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并且按照法权中心主义之理论体系,包括权利、自由等法律现象都可以通过以“权利”及“权力”进行总结和归纳.

同时,如果从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相比较于创新性的法权中心主义这一法学分析方法而言,权利义务学说所依据的理论视角及学科研究方法只能够对于法律各个学科的理论和分析方法作出有限的解释和阐释,并不能对于各个部门法学当中的理论和词义辨析,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周延性的论述.在各个部门法之中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不能相互匹配和补充之时,在司法实务当中经常容易出现“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等情况,这不得不使得审理案件的法院对于这一情况进行上报,或是通过判决书对于案件进行直接判决,而并没有对于矛盾进行解释.在平时的社会生活当中,权利和义务的现实价值主要体现为:对于利益之间的交换和付出、支出.而对于权利和权力而言,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类活动都能够被二者所接受和解释,但是对于义务而言,从意义上进行分析,义务属于单方面对于利益的支出,和权力和权利这两个概念直接有着较大的差别.所以,义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不客观性.

二、从我国当今民事诉讼法视角下分析法权中心主义之应用

在当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其实践适用之中,法权中心主义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解决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和适用价值.如上文所提到,法权中心主义理论相比于权利义务学说而言,在分析方法上具有创新性,在实际运用当中更加具有适用性.所以本文拟从以下方面通过民事诉讼法角度对于法权中心主义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合理性进行阐述:

(一)公益诉讼过程中法权中心主义的合理适用

1.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检查机关应当被赋予公益诉讼职能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公共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实践及活动中,检查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于民事诉讼活动及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于民事所说的进行法律监督”.⑤但是,我国检查机关的主要职能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和反贪污贿赂侦查中,其主要承担的职能是刑事公诉职能和程序监督职能.在2015年新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这一原本一直仅仅停留在学界的呼声中的诉讼模式,在新的条文和司法解释当中得到细化和明确,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公益诉讼制度.⑥但是,在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方面,仅仅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一些发达国家的检查机关,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的检查机关早已经参和到公益诉讼活动,并积极行使其权力.随着近年来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空气污染、土地污染及水污染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以及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程度愈演愈烈,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增多,亟需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所以,相比较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國也应当建立起检察院参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和体系化建设.原因在于:法权中心主义要求权利和权力并行而排除对于义务的描述,那么代表国家公权力诉讼主体的检查机关拥有行使诉讼权利以及行使审判监督权力的功能.但是目前我国检查机关还没有被法律所赋予此项职能,而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之下重要的法律职能部门,法权中心主义要求法律体系应当以法权为中心并寻求法权的最大化.人民权利是法律制度所在的立足点和落脚点,而人民检察部门则应当以维护人民权利为其行使法权的重要宗旨,对于人民权利的保障进行合法的法律活动.这也是和法权中心主义“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等目标和要求的现实需要以及宗旨体现.

2.法权中心主义对于公益诉讼理论上的支持

从法理角度进行分析,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公益诉讼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理论上的有力支持.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必须具备“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条件.在现实当中这意味着,提起环境民事纠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人身健康或是财产权益直接遭受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从司法实践当中而言,此条规定对于保护被侵害者十分不利.因为受害主体所遭受的环境侵害,如空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光化学污染等环境侵害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流动性、”“间接性”和“无形性”等特点,如果缺乏具体的证明措施,当事人难以对于其危害和联系进行举证⑦.

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法权中心主义思想体现为大学硕士与本科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民事诉讼经济纠纷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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