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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和解论文范文资料 与检察机关促成民事执行和解之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执行和解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2-21

《检察机关促成民事执行和解之》:这是一篇与执行和解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民行检察部门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支撑,通过纠纷双方之间的面对面协商,经过以检察人员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充当第三方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既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对当事人有利,又可以將纠纷解决在基层,有利于维护稳定.

一、检察机关促成民事执行和解的现实困境

(一)欠缺法律支撑,促成执行和解进退维谷

实践中,检察机关主持民事申诉案件的执行和解,必然要在和解协议中对原判决裁定进行变更,也就在实际上改变了法院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的调整,确立了新的权利义务内容,这已经是在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尚未规定检察机关*民事申诉案件可以采取执行和解这种办案方式,往往造成法院的不理解,认为检察院越权办事,未严格依法办事,有损法院权威.

(二)缺乏保障措施,促成执行和解可能“和而不解”

根据目前法律,检察监督环节的执行和解无强制效力,当事人可以随时反悔,这就容易给一些当事人钻了空子.有的债务人慑于法律威严,不服生效的法律文书,准备申诉、抗诉或另寻途径,但苦于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为赢得时间,只好假意“和解”,在约定的期限到后,尽管没有挽回败局,仍然不肯甘心,就是不肯付款,或开始躲藏,或转移财产,难有执行效果.

(三)缺乏有效手段,促成执行和解“事半功倍”

由于执行和解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探索出来的一种新方法,检察引导和解尚处于摸索阶段,在工作技巧和方法上,光靠枯燥地讲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讲究和解艺术,善于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演讲学等多门类知识,且随着当事人的个人主体意识、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传统的和人为善、以和为贵等道德观念、价值观念遭到冲击,加上当事人对诉讼期望过高,对起诉和调解的成本缺乏理性的分析和判断,因而促成双方和解的可能性很小,检察机关还需摸索总结出一套有效和解方法,充分发挥和解的各种技巧,才能达到成功调处的目的.

二、检察机关促成执行和解制度之构建

(一)完善立法,赋予检察机关促成执行和解权

促成执行和解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仍有通过法律程序得到纠正的机会,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更充分的维护了合法的民事权益.在*案件中,实行执行和解,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化解执行难的问题,把构筑和谐社会和司法人文关怀结合起来,化解社会矛盾,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程序中的执行和解权,既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又可以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稳定、安定的大局,另一方面还可以减少抗诉,起到法律监督作用.

(二)加强部门联系,携手做好执行和解工作

加强和法院联系.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必须加强和法院的联系协调,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建立经常性的密切联系,对具体案件多交换意见,取得认识上的一致,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机制障碍,共同做好当事人和解工作.特别是在落实和解协议工作上,应主动和法院执行局取得联系,发出督促当事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意见函,请法院加强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督促,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由法院书面回复检察院,从而使和解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三)注重和解方式,力求促成和解

不服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到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他们都心有怨言,性情浮燥,言辞偏激,而且对法律缺乏信心.面对这些申诉人,仅仅三言二语应付了事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更会损害检察官的执法形象.为此在*案件中,不仅要了解案件当事人坚持要求抗诉和不愿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所持态度和心理,寻找和解的切入点,还要努力在“三心”上狠下功夫、做足文章,为促成和解打基础.“三心”:即耐心,面对当事人,坚持“听得进、忍得住”,能仔细、不厌其烦地跟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以情悦人;公心,始终把公平、公正、平等作为基本法则,对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坚持以理服人;诚心,坦诚对待当事人,和他们沟通情感,营造氛围,真心诚意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用真诚和热情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对当事人的心情和处境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关照,并充分运用“换位思考法”、“案例引导法”、“亲情劝说法”、“利弊分析法”等方法,以拉近当事人的距离,解开他们的心理疙瘩和疑惑,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工作中,还要深入调查,掌握翔实的第一手材料,不能单听一方诉说,在调解时有理有据,避免说话授人以柄,处于被动局面.对于一些当事人有和解的意向,但是因为拉不下脸不愿意先提出,承办人员就要充当和事佬,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各自存在的过错,向申诉人说明法院裁判存在的错误之处及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所要花费的时间和结果的不确定性,从而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四)严格把握条件,合法促成和解

1、必须是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因为民事检察调解是当事人民事自治权行使的结果,这是其他人所不能代替的,因此,必须是有当事人直接申诉的案件.群众*的、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以及权力部门交办的案件都不宜进行和解.

2、必须是不损害社会公益或他人权益的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有限度的自治,那种损害公共利益,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的案件,不能由当事人进行意思自治,实行必要的国家干预,是国际惯例.因此,这类案件是不能进行民事检查和解的.

3、必须是以判决裁定有错为前提的案件.正确的裁判必须维持,检察机关不能调解,只能走息诉服判的道路.要旗帜鲜明地维护法制的权威,这是民事检察调解有别于法院执行和解的区别之处,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监督的宗旨.

4、必须是争议不大、标的较小或者错误较轻的案件.对于标的大、影响大、裁判错误程度严重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抗诉.民事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抗诉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办案方式,因为抗诉具有“刚性监督”的性质,它更能伸张正义,教育群众,维护司法公正,扩大法律监督效果,更能体现民事检察的职能.因此,民事检察调解只能是有限度的调解.

作者简介:刘香玲,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孔鹏,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执行和解论文参考资料:

执行摘要

结论:检察机关促成民事执行和解之为适合执行和解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执行和解协议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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