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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兑论文范文资料 与商业银行保兑仓业务法律和对银行合规工作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保兑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2-03

《商业银行保兑仓业务法律和对银行合规工作》:本文关于保兑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商业银行保兑仓是银行作为金融 机构发展的新兴业务,该业务以银行承兑汇票之票据法律关系和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为基础,为融资方提供便捷融资服务、为供货方提供资金审查服务和其他货物买卖有关服务等,加快了资金和产品、服务的流通效率.该业务尽管为银行和贸易类企业提供了融资便利和创新银行的盈利模式,但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和规则适用并非“便利”.

案例概述

典型案例一

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诉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保兑仓业务合作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2月,兴业银行济南分行、旺隆公司、济钢公司签订《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2012年2月27日济钢公司更名为山钢公司,设立山钢济南公司,并继续履行上述协议中济钢公司的责任和义务.2012年8月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和旺隆公司签订《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约定兴业银行济南分行*银行承兑汇票8150万元(期限为2012年8月14日至2013年2月14日),次日,兴业银行济南分行交付上述成对汇票为山钢济南公司,履行协议约定;但是山钢济南公司在未受到银行提货通知情况下,未按约定将剩余5705万元承兑汇票退回银行,自行将等值货物交付旺隆公司.后银行和旺隆公司签订《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到期,旺隆公司为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共欠垫款本金56707177.04元及利息1081765.24元.现银行请求判令旺隆公司偿还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款项5705万元,并承担利息;山钢公司、山钢济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案件焦点在于济钢公司是否违反三方协议约定在没有收到银行《发货通知书》并*发货手续就向买方发货;旺隆公司没有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针对上述观点,二审法院判决旺隆公司偿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56707177.04元及利息1081765.24元;山钢公司、山钢济南公司就旺隆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体现鼓励创新融资模式以及保护守约方合法利益的思路.但就案件本身来看,存在若干疑惑等待进一步阐释:保兑仓业务基本模式和主要风险点;合同如何公正分配权责以公平分配各方审查义务和收益.

典型案例二

在最高法院公报案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案”([2007]民二终字第36号)中,风神公司向中信公司承诺为宝硕公司和中信公司发生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宝硕公司拒不偿还欠款,风神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中信银行请求判令宝硕公司和风神公司偿付所欠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风神公司主张:第一,中信银行对宝硕公司财务恶化知情,曾压缩对宝硕公司的授信额度、依旧发放贷款9000万元;第二,中信银行违规发放贷款;第三,涉案承兑汇票无真实交易背景、汇票到期后中信银行进行贷款构成以贷还贷,损害风神公司合法权益;第四,承兑汇票收款人为保定市德利物流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为50万元,且法定代表人为当事人宝硕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宝硕公司向其开具高达3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加重了风神公司的责任承担;第五,所涉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分别为浙江传化宝硕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宝硕公司子公司保定宝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故主张适用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第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风神公司无法举证证明中信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宝硕公司对风神公司构成欺诈;第二,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贷款中严格审查义务的民事责任,上述规定和中信银行内部规定,均是从银行风险控制角度加以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中信银行违反规定但不影响中信银行和宝硕公司之间信贷行为的效力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第三,风神公司为宝硕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降低宝硕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导致信贷风险承担,使得中信银行继续为宝硕公司提供信贷支持;第四,贷款转入宝硕公司账户不能说明借款主体发生变更,同时,宝硕公司具有支配权,即便下属企业违背借款合同有关借款目的约定,不能认为是对主合同的变动,不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五,风神公司无法举证中信银行和宝硕公司以贷还贷,具有意思联络;第六,承兑汇票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和诉争贷款无必然联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最后,尽管汇票收款人德利得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且为宝硕公司关联公司,但不意味着不能从事3000万元的商业交易,根据票据无因性理论,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如果承兑协议无效,但银行有权对其因有效票据关系进行承兑产生的债务,对宝硕公司享有债权,而最高额保证并未排除中信银行向宝硕公司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

保兑仓业务商业模式和基本法律关系

商业模式

根据最高院对“保兑仓”界定,是“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从商业交易便利性和安全性需要来看,在交易谈判阶段,货物需求方由于缺乏资金难以和供货方卖方达成协议, 结算、分期付款、民间借贷或金融机构贷款限于自身实力或信用基础难以成为备选;对于供货方来说,全部收回货款、交易对手交易风险低是其主要考量因素;从银行角度来看,通常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而在保兑仓业务中,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后,只有符合“按期向商业银行支付承兑汇票金额+收到发货通知书”的前提下,收款人才能够发货给买受人.

保兑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商业银行保兑仓业务法律和对银行合规工作为适合保兑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议付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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