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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语境论文范文资料 与保险市场退出语境下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探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语境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22

《保险市场退出语境下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探析》:本论文可用于语境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语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收稿日期]2015-04-12

[基金项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2010年度部级研究课题“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及风险处置研究”.

[作者简介]于海纯(1964—),男,辽宁锦州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对寿险保单持有人的保护是世界各国问题保险公司或经营失败保险公司处置中的保障重点.保险市场退出对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影响包括权利受到侵害、保障额度降低、保险范围变化、清算程序带来不利影响、所享待遇降低等.保险市场退出环境下完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对策包括:在保险人失去清偿能力前,应采用动态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引导大众对风险有所了解,事先树立债权人的正确意识;在保险人失去清偿能力后,应强化保险保障基金的正确管理,完善破产后的告知义务,给予寿险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对清偿的第一顺序人应设置限额.

[关键词]保险市场退出;人寿保险;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84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5)03-0093-06

一、引言

保险企业的市场退出与一般企业不完全相同,其退出标准更为严格,表现为一种由行政管制驱动的市场退出模式.加快对保险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的研究不仅是金融危机对中国保险业的促动,同时也是将中国保险市场建设成一个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动态平衡的市场的客观需要.近年来,除了一些保险企业通过重组等方式退出市场外,我国保险监管部门还开始对一些风险较大的保险企业的问题分支机构进行了市场退市处理,①虽局限于保险企业的分支机构,不涉及整个保险企业的退市,但这一实践探索为保险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经验.实践中保险企业退出市场的案例并不多,缺少理论准备,在操作中也缺少法律规范.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研究保险市场退出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依据,有效缓解因保险企业经营失败给社会带来的冲击,妥善处理保险市场退出带来的各种矛盾,以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是我国保险业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

本文所指保单持有人主要是指人寿保险消费者.寿险契约多为长期性契约,具有长期储蓄和风险分散的双重功能,寿险公司经营失败或陷入破产意味着保单持有人对保单保障期待的落空,其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因此,对寿险保单持有人的保护是世界各国问题保险公司或经营失败保险公司处置中的保障重点.保险机构退出市场会产生一系列债权债务关系,依法被撤销或宣布破产的保险机构会进入清算程序,完全的丧失了经营权,且无法进行下一步投资、经营.产险保单持有人与寿险保单持有人在保险金受偿时所受待遇不同,按照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产险保单持有人在清算时会在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之后得到全额或者是有损失的赔偿.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转让的寿险保单的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被完全的转交给了另一家保险公司,寿险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也有可能随之受到影响.另外,由于产险保单属于短期保单,一般一年一结算,如果产险公司破产,产险保单持有人能够通过破产程序受偿,而对于寿险保单持有人来说,则不是这么简单,以下即从权利、保险额度、责任范围和所受待遇四个方面,探讨保险市场退出对寿险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影响,并就保险市场退出环境下完善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护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保险市场退出对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影响

(一)权利受到侵害

在保险公司面临破产清算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寿险保单持有人的保单权益虽然不会随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而全部丧失,但是作为保单持有人这个独立的个体而言,其不再具有自由选择承保保险公司的权利,而是被动由原保险公司将保单转让给可以达成协议承保的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若不能达成协议则会转让给保险监管机关指定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虽然《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这一过程中,保单持有人一直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尤其长期寿险保单持有人丧失了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产品的权利,且其退保并取回尚未发生的风险保费的权利也变相丧失了.[1]同时,转让保险合同还必然地导致了客户信息的转移,其不得不将隐私告诉另一家保险公司、另一个*人,很多不希望流出的隐私被再次触及.虽然保单的被迫转让使得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其隐私权却被动地受到了侵犯.

第13卷第3期于海纯:保险市场退出语境下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探析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7月

(二)保障额度降低

保险公司破产在财务上一般表现为资不抵债或支付不能,无法达到法定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限额并失却清偿能力.基于《保险法》对破产财产的规定来看,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之后按照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保险金、所欠税款,最后按公司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显然,对于陷入财务困境的保险公司,其自身可偿付的能力本就很低,难以保证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对于长期寿险保单持有人而言,其未到期的保险金势必会随着保险公司的破产而缩水.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这表明,虽有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但长期寿险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会出现至少10%的利益损失.虽然这种风险是购买长期寿险产品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事先了解且自行承担的,但是这对于签署附合合同、面对保险公司经营不善而无法改变、即使发现问题退保利益也会因为无法再次投保等原因限制而强行减少了的保单持有人来讲,并非是公平的.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对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的费用没有更为准确的界定.保险公司管理高层的工资和与之相应的劳动保险费用往往很高,将保单受益人的利益放在这些人之后势必会进一步对其造成损害.

语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保险市场退出语境下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探析为关于对写作语境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语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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